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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民公司”)状告《科学时报》侵犯江民公司名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科学时报.中关村周刊》102期的《“暮年”江民走向“终结”?》一文构成侵犯江民公司名誉权。法院还认为舆论监督应在合法的界限内行使,《科学时报》以失实内容为依据的报道、评论,违反新闻客观真实性的要求,向社会大众传递不真实的信息,超出了正当舆论监督的范围,给江民公司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和一定的经济利益损失。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科学时报社在《科学时报》上向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科学时报社承担;
二、科学时报社赔偿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元;
三、科学时报社赔偿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公证费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科学时报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2001年10月10日出刊的《科学时报.中关村周刊》在头版头条发表了《“暮年”江民走向“终结”?》一文。该文以严重的失实报道、恶意评论、污蔑性文字及配图,严重的伤害了江民公司的企业形象,使江民公司产品的销售量下滑很大。
江民公司在看到报道的第一时间就同《科学时报》相关负责人进行多次交涉,请求《科学时报》能够尊重事实真相,立刻停止对江民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消除负面影响。《科学时报》拒绝了江民公司的善意请求,一意孤行。江民公司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被迫将《科学时报》告上法庭。
江民公司的武律师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企业已经能够自觉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篇不公正报道,其威力也许就能毁掉一个好企业,所以,媒体在行使新闻报道权的时候,要尊重事实、客观报道,弃恶扬善,不应恶意侵犯企业或个人的正当权益。
江民公司董事长王江民说:“我们公司倡导老老实实做事,为人处事低调,我们狠抓产品质量,努力地为用户服务,所以,产品一度受到广大用户欢迎,销量全国第一,并使我们成为中关村前百名纳税大户之一。但是,我们不知怎样就招惹谁了?我们欢迎媒体对我们进行公正的舆论监督。《科学时报》的那篇文章,实在是险些将我们一个在发展中的高科技软件企业置于死地,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很难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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