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国内首起中文域名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阿里巴巴中文域名仍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所有。
1月18日,北京正普把CNNIC和阿里巴巴公司告上法庭,告CNNIC违约、侵权;告阿里巴巴公司恶意注册、侵权,并要求法院判令阿里巴巴的中文域名由其注册所有。4月25日,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判决时认为,由CNNNIC制定的《中文域名暂行管理办法》是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并非仅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不是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要约,北京正普公司申请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行为也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因此,北京正普关于CNNIC未给其注册中文域名"阿里巴巴"是违约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进而北京正普关于由该域名注册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域名注册权,即域名的获得权,是依合同产生的债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法院经调查认定,阿里巴巴网站自1998年底开通后,最初使用"alibaba-online.com"域名,1999年5月启用"alibaba.com"域名,并被通称为"阿里巴巴"网站。由于其良好的网络运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并经过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得阿里巴巴网站迅速在国际互联网络中占有了重要的地位,被评价为"正在成为全球一流的B TO B模式",其所拥有的网站会员量和网页浏览量不断上升,阿里巴巴网站已在国内外互联网络相关用户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成为知名的电子商务网站。阿里巴巴公司拥有中文"阿里巴巴"字号,并经营阿里巴巴网站,已与阿里巴巴网站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在阿里巴巴网站已在相关互联网络用户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他人注册阿里巴巴域名会使互联网络用户产生误认,在中文网络环境下,也会给阿里巴巴网站的权益造成损害,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北京正普公司要求返还"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请求,法院认为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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