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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IC与3721对勃公堂 周鸿祎有无诽谤?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 10:14 计算机世界网

  记者熊伟

  计算机世界网消息一场互联网领域的名誉侵权案9月4日开庭,被指为“私刻公章的非法机构”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上级机构与3721网站的所有者对簿公堂。

  9月4日下午1点30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四十二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名誉侵权案,
原告为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被告为网站3721.com的拥有者北京三七二一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前者的总裁、后者的法人代表周鸿祎。

  原告起诉被告周鸿祎于2003年4月在成都接受记者专访时,发表CNNIC“私刻公章、是非法机构”的言论,侵犯原告——CNNIC的上级机构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20万元。被告代理人则要求法庭全部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庭辩论异常激烈。原告出示信息产业部与中国科学院几份文件,证明CNNIC的合法性,被告则坚持CNNIC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原告还出示了CNNIC刻公章时公安部门下属机构开具的发票。

  被告认为周鸿祎的有关言论是职务行为,其责任不应由个人承担。原告则辩称,周鸿祎的有关侵权言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有关侵权言论首先是以被告周鸿祎的名义对外发布的,而且这些行为超出了职务行为的范围,周应当对这些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称,由于被告净资产为负值,考虑到其赔偿能力,故仅要求20万元赔偿。被告则称此为目的是影响3721网站形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认为原告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缺乏直接证据支持。

  当审判长询问被告当事人,周鸿祎是否发表原告认定其发表的言论、今年4月是否在成都召开过新闻发布会,被告代理人拒绝回答,并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无须回答这两个问题。原告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不明确表示承认,也不明确表示否认的,经审判人员明确说明并询问仍不否认的视为承认。

  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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