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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商标判决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7日 15:12 京华时报

  本报记者 王海涛

  2月11日,恒生电脑品牌的拥有者———北京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恒生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表示对今年1月28日被法院一审判决“侵权恒升电脑品牌并赔偿其920万元损失”表示不服。此案也会因此成为新《商标法》实施后,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权驳回行政权的第一案”。此案的终审结果不仅影响恒生电脑品牌的命运,还势必对
国内商标知识产权领域产生重要影响。

  一审败诉感到意外

  “我们对一审败诉感到非常意外!”恒生公司总裁张曙光的助理滕轶这样评价。北京市一中院在今年1月28日对恒升公司起诉恒生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恒生公司侵权并赔偿经济缺失。

  恒生科技的总裁助理滕轶及代理律师张黎,在张曙光总裁接受记者电话采访后,表达了“恒生”对一审结果无法理解的原因:“恒生”商标是恒生科技依法取得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注册商标,2002年9月还被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认定为“北京名牌产品”,公司长期以来在“恒生”电脑品牌上的投入已逾亿元,早在2000年,经富申国有

资产管理公司评估的无形资产就达5.28亿元。依法正常使用并宣传该注册商标是商标持有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国家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及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书意义何在?“恒生”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怎能说构成对他人的“侵权”?

  据滕轶出示的国家商标局于1999年7月5日做出的商标异议裁定,国家商标局驳回了恒升对恒生的异议。国家商标局在这份裁定书上称,“恒生”与“恒升”虽发音相同,但“恒升”为美术体,“恒生”为黑体……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完全可以将二者区分,不会造成误认,因此恒升公司对“恒生”所提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滕轶说,既然注册商标应该受到《商标法》同样的保护,如果说注册商标“恒生”侵权注册商标“恒升”,是否也同样说注册商标“恒升”侵权注册商标“恒生”?

  采访中记者发现,这次判决结果不仅让恒生感到意外,一些知道这一“纠纷”的业内人士及消费者也感到意外。

  商标专家评说一审

  记者于2月13日咨询了国家商标局异议裁定处的专家汪泽。据汪泽介绍,根据《商标法》,一般而言,商标侵权指未注册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有类似从而损害注册商标拥有者的利益。如果两个注册商标之间有“纠纷”,应该是商标争议,法院应该当作商标争议案审理,其中一方如果认为对方侵权,应该首先请求司法审查,要求撤销另一方的注册商标,然后再起诉其侵权。现在从一审的判决来看,好像是绕过了一道程序。

  汪泽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分析说,这样的案子首先应该由起诉的一方向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被起诉一方的注册商标。在对方的注册商标被撤销之后,再由法院判对方侵权。而一审的这种判决,汪泽称在国内极有可能是第一例。他说,这种判决可能会给注册商标拥有者一种印象: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可能对别人造成侵权,这会影响到注册商标的“惟一性”、“权威性”。

  据了解,根据旧《商标法》,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裁定为最终裁定。也就是说,在2001年7月国家商标局对恒生与恒升做出裁定以后,双方的“纠纷”就已经定论。但到2001年12月1日开始的新《商标法》使此事又有了再起波澜的条件。新《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争议的最终裁定权不再是国家商标局而是司法机构。

  恒升公司法务部的律师王先生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案将产生重要影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于今年1月28日做出的一审判决也因此成为新《商标法》实施后,在商标纠纷方面,“司法权否定行政权”的第一案。

  关于两个相似的注册商标之间是否可以互相起诉对方侵权,国家商标局的汪泽认为,“不排除这样的情况”,但类似恒生与恒升这样的情况是很少见的。一般情况下,国家商标局在核准商标注册时,已经将具有侵权可能的商标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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