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恒升”告倒PC“恒生” 将获赔9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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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9日 07:49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谢德良通讯员郭京霞)笔记本电脑“恒升”告台式电脑“恒生”侵权。昨天,一中院依法判处“恒生”败诉,赔偿“恒升”920万元。 一中院认为,“恒升”和“恒生”商标属于相近似商标。在读音上,“恒升”与“恒生”的读音完全相同;在字形上,二者均由“恒”字与其他一文字组合而成,二者的差别仅为“升”与“生”字不同。因两商标读音相同、字数相同且均具备“恒”字,足以导致普通 据此,一中院认定金恒生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恒生电脑”产品上及所作广告宣传中,使用“恒生”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恒升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恒生公司许可金恒生公司使用“恒生”商标,构成共同侵权。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恒升”9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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