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着“反盗版高额索赔第一案”之称的北大方正状告北京高术天力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有了最终结果。北京市高院终审认定方正采取的“陷阱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使用,将会对正常市场秩序造成破坏。 昨天的判决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但适用法律正确。高术公司销售了一套盗版方正RIP软件,因此判赔方正经济损失13万元,方正300万元的高额索赔至此成为泡影。 双方曾是合作伙伴
北大方正、北京红楼研究所(原方正研究院)开发了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字库和方正文合软件,在实际销售中,方正RIP和方正字库是捆绑在一起销售的,合称方正RIP软件,其安装在独立的计算机上,和激光照排机连接后,即可实现软件的功能。
据方正集团法律事务部伦羽介绍,被告高术公司是激光照排机的销售商,曾经为方正进口的激光照排机进行过代理销售,使用的是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1995年5月间,双方发生分歧,代理关系结束。
高术公司总经理李文平称,高术公司在2000年4月17日和日本网屏(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激光照排机协议,约定高术公司销售照排机必须配网屏公司的正版RIP软件或北大方正公司的正版RIP软件,配方正软件,高术公司必须通过网屏公司订购。同为网屏激光照排机在中国的代理销售商,两家公司在此项业务上从以前的合作关系变成了竞争关系。 陷阱取证盗版行为
伦羽称,2000年,方正公司就从一些用户处得到信息,高术公司有销售盗版方正软件的行为。众所周知,盗版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不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根本无法拿到确凿的证据。就这样,北大方正的两位员工,乔装成一般用户,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两位公证员的随同下,经过一个多月的“陷阱”取证,终于拿到了高术公司盗版的证据。
据介绍,方正为此投入资金五六十万元,由于方正RIP软件一般都是和激光照排机一起出售,个人随便去买,卖方首先会对你的身份产生怀疑,而且根本不可能卖给你,所以方正只能采取这种“陷阱取证”的方式。 方正索赔300万元
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结束后,北大方正集团、北京红楼计算机技术研究所,于2001年9月联名将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2001年11月30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为了获得被告公司侵权的证据,投入较为可观的成本,其中包括购买激光照排机、租赁房屋等,采取的是“陷阱取证”的方式,但该方式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对此法院予以认可。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亦证明了高术天力公司和高术公司实施安装盗版方正软件的过程。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高术天力公司和高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经济损失60万元、调查取证费40.725万元;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在高术天力公司和高术公司返还购机款39.425万元后,将激光照排机退还高术天力公司和高术公司。 取证方式不予认定
高术公司不服这一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指出一审法院已查明方正伪装身份、利诱其员工,特别要求将照排机捆绑销售的正版软件换成方正盗版软件,但判决中未做明确认定,致使判决不公;判决中却认定其安装方正软件数量难以查清,导致判决不公;法院认定这种做法为“陷阱取证”,并予以支持是错误的;同时公证员未亮明身份,并未当场记录,记录的事实不完整,且公证的是违法的事实,故该公证书不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昨天,高院在判决中指出,方正“陷阱”取证方式并不是获取侵权证据的惟一方式,此种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使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法院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终审判决北京高术公司立即停止复制、销售方正RIP软件(内含方正字库)、方正文合软件的侵权行为;在《计算机世界》刊登启事,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方正经济损失13万元,赔偿公证费1万元。
宣判后,审判长程永顺指出,计算机软件侵权确实存在取证困难的现实,但是,证据的取得必须采用合法的方式。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完全可以提供线索,由法院调查收集。而“陷阱”取证是刑事诉讼中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还没有明确规定。采用此种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德,不利于建立公正、信用的法治社会秩序。对此结果,伦羽表示,方正希望能够通过此案促进打击盗版行为的推进。 (杨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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