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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产业报:NGN挑战现行监管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11:57 通信产业报

  林子

  因为业务从网络中分离出来,因此这对网络与业务一体的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那么,监管如何对这种网络结构以及业务生成都异常活跃的事物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先来看看ITU对NGN的定义是:NGN是基于分组的网络,它可以提供包括电信业务在内的各种业务,可以使用多种带宽、QoS保证的传送技术,并且业务相关的功能与底层的传输技术分离。用户可以不受限制的访问不同的业务提供商。它支持普遍的移动性,为用户提供一致的、无所不在的服务。

  因此,ITU认为,NGN对于监管提出的政策问题包括:是采用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的方式来发展和实现NGN,政策制定者和管制者是如何看待和采取措施的,运营商和制造商是如何看待和采取办法的,如何适应用户的需求和公众的爱好,如何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建议,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

  在这其中,ITU又详细划分为三大问题,包括现有的管制框架是否可应用于NGN,如果是的话,该框架如何处理两个功能块;是否有必要对管制框架进行更新,以适应NGN的要求,如果是的话,应该更新什么,如何更新;是否需要新的管制框架来满足NGN的需要。如果是的话,需要什么?

  此外,ITU还提出,司法解释、通信保护、用户设备产生的健康和安全问题、网络控制和信息安全、紧急服务等管制机制是否可应用在NGN

  上,如果是的话,各国针对NGN做了哪些准备,是否还有其他有关NGN的管制问题需要抓紧时间解决?

  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NGN对于现有监管体系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然而当人们很容易在实验室里验证NGN的技术细节时,我们却很难找到一方适合监管实验的天地。一切都还是在探讨中,所幸的是,我们已经非常清醒地看到了这种挑战,并积极地应对。

  欧委会国际部主管Alison Birkett:新市场推进需新管理模式

  当前电信竞争日趋激烈,无论是传统运营商还是新型运营商都面临着巨大的市场压力。欧盟的电信运营商充分认识到,NGN决不是一个个

  体,整个NGN市场的基石有赖于生态价值链的建立。随着网络的开放,业务提供的参与方将包括网络运营商、接入服务商、业务运营商、软件开发商、内容提供商以及用户本身。各方密切合作共同实现增值业务,同时每一方都将从中获利,由此形成多方共赢的格局。价值链越长,参与方越多,就越容易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建立起一个可赢利的、可持续发展的业务体系。

  2003年全球NGN软交换市场增长了40%。根据In-Stat/MDR预测,全球主流电信运营商在接下来的几年内都会扩容NGN网络,使该市场持续保持较高的增长率,这其中,欧洲市场对于NGN的推动起着重要的作用。

  欧盟对于NGN的研究相对较早,在他们看来,NGN不是一种特定的技术,而是未来在通信和信息服务领域的一种竞争市场。NGN可以提供开放的业务平台,提供丰富的新业务,但如何对这个市场进行管理和控制是在NGN部署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NGN网络的建设将运营商推到了价值链的前端,如何通过管理有效地调动价值链上的各个环节?NGN不同于传统的多平面的网络,如何保证各运营商有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欧盟对NGN的管理遵循了技术中立的管制原则,他们认为,对通信基础设施和相关业务进行有条理的管制是必要的,但同时也要认清管理与开发两者之间的联系,管制应该最小化,因此只有在竞争无效或竞争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才进行管制,这样才能有助于促进新技术的发展和新业务的应用。

  在当前众多的NGN计划中,欧盟的NGN行动计划是一个内容广泛、技术全面的大型项目。欧盟2001年1月1日启动了为期两年的NGN项目,其使命是:创建一个网络基础设施,为NGN所有要讨论的课题提供开发所需的研究环境,以促使分散于各相关国际标准机构、论坛和其它组织的已有成果达成一致,期望通过NGN行动计划推动欧洲信息技术的发展。

  欧洲目前对NGN的研究不仅包括网络技术本身的发展和演进,还包括业务需求与业务模型、管制政策等内容。而随着政策和管理等方面的完善,NGN在欧洲已正式进入应用阶段。作为下一代网络,欧盟希望NGN的商用能够进一步推动欧洲信息化水平的发展。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高级法律顾问 Christopher Libertelli:NGN管理呈现三大趋势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致力于构建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使用何种通信方式的竞争局面,而不是单一的垄断。FCC主席勾画了下一代网为保持有价值的“端到端”服务特性所应具备的4种“网络自由”:自由接入任何内容、自由使用任何应用、自由接入任何个人设备、自由获得账单和业务合同信息。

  目前,NGN管理正呈现3大趋势:IP电话、清算与结算体制、频谱政策变革。

  VoIP引起了大量的管制政策的变化。在传统电话网中,长途电话运营商向本地电话运营商支付呼叫发起及落地费用,纯IP电话呼叫由于不经过PSTN,因此不产生网络接入费,那么如何对通过这两种网的呼叫收网络接入费呢?FCC在2002年4月建立了统一的运营商之间补偿机制,其补偿原则就是补偿费率应该按照纯“bit”的原则进行,具体的支付应该从最终用户到运营商而不是在运营商间产生。缺少统一原则的结算体系,将很难避免纠纷的产生,这会导致整个结算清算系统的崩溃。对传统的各州间的运营商,FCC将提供普遍服务资金。

  FCC为未来的无线运营商预备频谱及必要的容量资源,对沿用了近100年的频谱管制办法进行改革,使其更适应现在条件下变化迅速的无线市场环境。

  首先增加可用频谱,研究如何利用频谱要比单纯重视频谱匮乏问题更有实际意义,FCC还非常愿意将频谱资源向无执照的用户开放。其次,还要让用户更灵活的利用频谱资源,明确定义对频谱使用的责权,模式的选择,政策的制定应该以市场为基础,更好的反映市场的变化。例如,FCC积极推进并建立无线频谱使用的二级市场,使没有许可证的运营商能够使用无线频谱。

  FCC认为WiMAX在竞争中将起到关键作用。由于无线宽带对有线宽带的替代作用,点到点的无线系统(包括WiMAX)的建设对于竞争者进入电信市场是一种有效途径。由于WiMAX在价格、稳定性及部署速度上固有的优越性,许多公司选择它作为快速、经济的网络连接方案。

  FCC对WiMAX不进行牌照限制,只要保证没有干扰。现在FCC刚刚通过了3650-3700MHz,用于地广人稀的通信,这一频段可以为没有执照的个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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