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投诉3年间增长7成多 投诉集中在三方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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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 16:18 北京晚报 | ||||||||||
消费者维权无术 本报讯 (记者 杨滨) 电信业如今发展得越来越快,人们在享受先进的通信技术的同时,也在被日益增加的电信消费投诉所困扰。据中消协昨天提供的统计数字,电信消费投诉3年间增长了七成多。
资料显示,2002年全国受理电信消费投诉15876件;2003年达到22354件,同比增长40.8%;今年上半年,电信投诉与去年同期相比又上升了34.71%。 消费者对电信方面的投诉主要包括三大问题:一是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任意剥夺消费者权利、规避经营者义务。如:电信卡超过有效期,卡内余额不退;对生活居住在无网络覆盖区的消费者,一旦办理了某移动公司的促销入网协议,就不给办理退款。二是短信服务陷阱多。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为此专门发出通知,针对性地制定了扼制短信运营商掠夺式的经营行为;中消协也拟出了针对短信服务陷阱的“消费提示”,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成效。三是电信企业对违约、服务质量无保证的不能主动承担责任。如网络因技术或升级改造、人为原因导致通信中断,仅以一纸通知告知消费者,而没有足额、到位的补偿。 中消协有关人士指出,电信服务领域产生消费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电信市场良性竞争不充分。虽然目前的电信市场已经不是单一企业“一统天下”,但是,五大运营商中铁通的市场份额很小,有线通信、移动通信虽然在市场的争夺上各出“奇招”,奋力扩大自己的客户数量,但在处理带有共性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方面,却显得非常默契。此外,在电信消费领域,消费者要想取得证据很不容易。有的电信企业在通话计费软件设计上“缺斤少两”以1秒、2秒为单位,消费者既无技术手段,又无检测知识,明明知道自己吃亏上当,但因苦于拿不到证据而只能吃哑巴亏。因此消协人士认为,取证难题的解决,需要明确规定电信消费争议举证责任由电信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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