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号文件未对手机审批作保留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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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 11:11 新京报 | |||||||||
手机牌照再现曙光 本报讯 (记者 李嘉陵) 手机牌照问题近日有了新的进展。有报道称,国务院出台的2004年第6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中没有关于保留手机产品的审批的说明。一些业内人士据此认为,该通知预示着手机生产牌照有望彻底放开。
据悉,第62号文件中针对信息产业部保留项目的第97项仅规定了“主导电信企业规划备案”,而没有关于“通信、电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方面保留的说明。 1998年信息产业部出台的“5号文件”即《关于加快移动通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手机生产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的牌照许可。但是政府在今年6月发布了“412号”文件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该文件第159项显示,“通信、电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移动通信类产品除外)”,从而使“5号文件”被指责不符合新的《行政许可法》,引发了手机牌照放开的猜测。 信息产业部此后一直没有明确的表态,外界则猜测手机牌照制度应在修改过程中,估计年底前将有明确结果。而信产部方面一些人士也曾表示,对立即放开手机牌照之后可能出现的市场无理性的重复投资表示担忧。 但一些分析人士也提醒,应该避免对文件的误读,手机牌照逐渐放开是大势所趋,但牌照制度很难短期内作废,因为多方利益协调和新的监管模式建立都将需要一定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