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召回”尚难实施 面临“三难”局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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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 15:35 通信产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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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晓瑜 近日,一则关于“中消协提议设立手机召回制度”的消息再次传遍了大街小巷,一纸“召回文令”,能否真的牵动亿万人心? 2003年,以手机为主的通讯器材投诉78969件,较上年增长45.17%。消费者投诉的
“一难”企业:召回的矛盾 企业由于对自身产品设计方面存在缺陷而进行“召回”在业内不乏先例:美国柯达公司曾在全球范围内召回75000部有漏电故障的DC5000型数码相机,日本富士通公司召回已进入市场的1000万个人电脑硬盘,缘由是部分硬盘驱动器被发现不合格,美能达公司召回部分DiMAGE 7i数码相机,因为可能会发生“电源/模式转盘破损”的故障…… 从公司长远的利益来看,企业当然是很愿意召回自己有着缺陷或者问题产品的,毕竟这可以将品牌的诚信更加根深蒂固地植入消费者的心,甚至可以直接带动市场的销售。但是召回对于大多数财力物力不是那么雄厚的企业来讲,召回无疑是一场灾难。“国内大多数手机企业属于近几年崛起的阶段,应该说还不具备召回一大批缺陷商品的能力。”科健手机售后部的一位负责人无奈地表示。这也是国内众多手机厂商对“召回制”矛盾的症结所在。 “二难”消费者:召回的尴尬 其实,消费者在“召回制”里也将扮演一个极其悲哀的角色。如果产品不被召回,众多消费者就得和窦娥一样冤。但召回后,消费者除了得到更换或者维修该产品外,只得到一声通告声明上冷冰冰的抱歉与对不起,就得将为此给自己生产生活带来的麻烦与损失轻轻地抹掉。 当然消费者还是在期盼“手机三包制度”的完善和“召会制度”的确立“无论如何,‘召回’总要比‘冤大头’强。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理解不同制度的差异是个问题。”在国美卖场中,一位姓陈的消费者也道出了自己的忧虑。其实,消费者更实际更具体的期望,就是召回制度上能够有具体的对消费者补偿和对企业的惩罚措施。 “三难”监管部门:理性的摸索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明确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从未在公开场合明确提出应实施“手机召回制”。因此,消费者不应将“召回制”误解甚至等同于“手机三包”,武高汉强调:两种制度的出发点就存在本质区别,“召回制”主要是指厂商在产品设计初并非出于恶意,而给消费者造成的使用不便。而“三包”则是指厂商产品设计确实存在技术缺陷,这种情况,由用户自主选择或修、或退、或换。 烟台市消费者协会通信行业投诉站站长迟中基则表示,即便实施“召回制度”,两个方面的难题也需要监管部门认真面对:首先,监管部门当然得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负责,但也不得不考虑企业的利益,召回制度在中国多少企业能够承受,这一点是监管部门难以出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疼痛所在。 其次,召回不等同于回收,缺陷产品的检测判断也不是以纠纷为证明,这需要国家检测部门或者企业本身提出具体的存在的缺陷与问题。与召回配套的还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有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召回制度同步实施,才能有效地对缺陷产品进行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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