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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弃配联通后 基金公司、持有人双赢路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 15:39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赵大鹏

  近期,国联安、国泰、银河、中信、长盛等5家基金弃配联通引起了证券市场的轩然大波。在中国联通总规模达到15亿的配股额度中,有1.6亿股遭到弃配。

  在承销团欣喜包销的背后,却难掩5家基金公司与其持有人的心酸与无奈。无疑,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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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基金公司的持有人的短期利益受到了侵害,而监管层在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层面上仍大有可为。

  配股不成损失巨大

  很显然,本次联通配股的确是再融资项目中少有的好品种,加上配股价格方面的优势,承销商是不怕“卖”不出去的。另外,本次募集资金额高达45亿元,按3%左右的承销费率计算,这将为承销商带来1.35亿元的收入。

  在人们看来,这应该是以中金为首包括国泰君安、银河证券和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在内的承销团与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双赢”的好事。

  可是,《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却断送了5家基金公司的财路。

  “如果说,不能配股也就罢了,但是,我们还要承担除权后所带来的基金净值上的损失,这不仅仅会导致我们在基金行业日益激烈的竞争中显得被动,更重要的是影响到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且,在目前的情况下,基金公司也很难对持有人做出相应的补偿。”某基金的相关人士表示。

  资料表明,7月6日除权前,联通的收盘价是3.55元,7月7日除权后的价格变成了3.42元,对于被“剥夺”联通配股资格的基金来说,无形当中形成了每股0.13元的损失。

  如果按照弃配上限1.6亿股(10配3)计算的话,弃配部分共损失的市值为1.6×(10:3)×0.13=0.6999亿元。当然,5家弃配基金公司损失不会如此之大,但肯定会损失不匪。

  记者也就此事致电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总监孙建,孙表示,“他们已经在中国联通配股之前为其基金持有人做出了安排”。当记者问到,“具体的安排是什么。”孙则以基金的运作机密为由婉拒回答。

  国泰基金则表示,本次弃配联通已成定局,由于相关法律的约束,他们对此事件表示遗憾,但公司的领导层正在积极地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希望能够在日后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利益输送”嫌疑惹的祸

  显然,《基金法》第五十九条是为了切断基金公司与其关联人的“利益输送”渠道而设置,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中,“利益输送”问题早已司空见惯,不仅在上市公司与母公司间存在,只要存在利益相关的两个方面就有可能发生。

  虽然近两年来,基金公司的“利益输送”问题已经鲜见,但市场上仍存在着基金公司与“庄家”、基金公司与股东间“关系过于亲密”的质疑。

  于是,监管层在《基金法》中加上了这类规定。

  东方证券的何仁科表示,监管层的初衷是好的。《基金法》中的相关规定还是符合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上发展的趋势。当然这里面也存在着一个利益协调的问题,但总体上来看,还是利大于弊的。

  “如果《基金法》不做此规定,一旦某券商承销的股票遭到冷遇,那么下属基金公司很有可能‘出手相助’,而这种对基金持有人不负责任的行为,是监管层更不愿意看到的。”何仁科认为。

  可是,正是由于《基金法》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却迫使基金一手把应获的配股收益变相“送”给了基金公司的大股东——联通配股承销团。这不仅仅出乎了基金持有人的预料,恐怕也是基金立法者当初没有想到的。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海则认为,“目前,中国的立法并非很完善,如有监管层意识到《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有悖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那么,相对应的法规很可能进行一定的微调。”

  呵护“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基金法》“极大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特性早被广泛传颂,而正是由于《基金法》的相关规定使得部分基金持有人在联通配股事件中市值受损,这个局面似乎令监管层些许尴尬。

  不过,由于近期证券市场的持续疲软,基金的表现与年初时大相径庭,在这个敏感的时期,监管层不希望因小失大,所以采取了“一刀切”的处理办法,也无可厚非。

  诚然,基金持有人的短期利益在这一事件中受到了损失,而问题的关键是,能否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则成为判断法规合理性的标准。

  廖海认为,“在国外的经验来看,他们为了防止某些关联交易的发生也是采取‘一刀切’的策略,而关联方在严格的监管之下绝不敢越‘雷池’半步。不过,由于国外的立法相对完善,基本上不会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发生。”

  “关联交易”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中,给投资者留下的印象大多时候是贬义的。

  而如果关联交易是良性的,却要“止步”于法律的强制规定,从另一种层面上来说,是不是有悖于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步伐正在逐渐加快,而“工、农、中、建、交”也正是基金的主要托管银行,目前与这些银行相关联的基金公司有几十家,如果按现行《基金法》的规定,将意味这几十家基金公司,都不能参与这些最具代表性的巨型蓝筹股的申购。

  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上仍然不是很充分。

  “至少在设置关联交易的‘标的’,明确哪些是可以豁免的哪些是明令禁止上,《基金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存在不足,这样就真正地让基金公司和基金持有人实现‘双赢’。”业内人士表示。

   银河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胡立峰认为,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一种变通的办法:作为股东的承销商与下属的基金共同遵守“程序正义”的原则——将申购的程序公开化、透明化,接受社会监督;另外,与承销商关联的基金公司先要承诺将配售的这部分股票单独管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申请豁免。

  “如果在事先承诺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关联交易不是不可以操作的,尤其像中国联通这种万众瞩目的股票,又存在配股价格上的优势,实际上在配售过程中不会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也没有必要‘暗箱操作’。关联交易若能保证参与的所有投资者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才能真正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而且也不违背监管层立法的初衷。”胡立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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