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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聚焦通信业反倾销第一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 11:19 通信世界

  本刊记者 张南 王倩倩 实习记者 李梅芳

  2004年6月16日,是一个注定要被写进光通信历史的日子。就在这一天,历时近两年的我国第一例通信产业反倾销调查案首战告捷,国家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8号公告,公布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简称G.652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G.652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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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从供不应求到惨遭倾销,从拿起法律武器到结果出台,短短几年内光通信业的大起大落的确让年轻的中国企业深深体会到成长的烦恼、苦涩以及希望。

  反倾销回顾

  光纤行业的“黄金年代”出现在2001年。“九五”期间,我国光纤市场以年均20%~30%的速度增长,到2001年上半年,光纤价格一度达到1300元/芯公里,国产光纤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50%左右。而此时的产业阵容也最为强大,国内甚至掀起一阵“光纤热”,不断有老厂扩容和新厂投产,具有充足的生产能力,基本可以满足国内需求。然而,好景不长,2001年下半年互联网泡沫破灭,电信行业也随之陷入衰退,世界光纤需求量锐减,从年需求9000万芯公里的高峰,一下跌到年需求6000万芯公里。整体扩产后的世界光纤产业出现严重的供大于求,急于消化产能并弥补其它市场损失的国外光纤厂商于是把目光投向了中国,不惜采取种种不公平的贸易手段,向中国低价倾销其产品,在中国市场上演了一场最惨烈的价格战。这其中,尤以美国、日本和韩国的G.652光纤为最。

  根据海关的统计以及相关的调查数据,1999年美国和日本向我国出口的光纤分别约为163万芯公里和172万芯公里,分别占我国光纤进口总量的36%和38%。2000年,这一数字分别为209万芯公里和98万芯公里,分别占我国同期光纤进口总量的45%和21%。2001年,这一数字为404万芯公里和88万芯公里,占我国同期光纤进口总量的60%和13%。2002年1到10月份,这一数字为121万芯公里和84万芯公里,分别占同期我国光纤进口总量的30%和21%。根据韩国海关的统计,韩国光纤对华出口数量2000年为10吨,2001年增长为32吨,2002年1到10月份迅速增长到129吨之多。换算为芯公里,则韩国光纤对华出口量2000年为15万芯公里,2001年为49万芯公里,2002年1到10月为196万芯公里。综合以上数据,美、日、韩三国1999年对华光纤出口总量为355万芯公里,2000年为321万芯公里,2001年为541万芯公里,2002年1到10月份为400万芯公里。可见,尽管2001年以后,我国光纤生产能力迅速提高、需求总量下降,但三国向我国的出口总量总体上仍呈增长势头,2001年比2000年增长了68%之多,且绝对数量相当巨大,在我国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接近50%。更为重要的问题在于,进口光纤是依靠低价格增加对华出口的,特别是从韩国进口的光纤,最低时的价格竟然低到100元/芯公里,而其平均成本为165元/芯公里。另外,有证据表明,这些光纤产品在其本国市场上的价格大大高于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

  正是在进口光纤这种低价冲击之下,国内光纤生产企业不得不同时降低自己的光纤售价,以维持企业最低的运转水平。据统计,2002年1到10月份,我国光纤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比上年同期平均下降了70%多,平均销售价格已经低于平均销售成本,出现严重的亏损。这给我国光纤产业带来了实质性损害,2001年以来,我国光纤生产企业普遍开工不足,企业裁员数增加,销售、库存、销售利润、价格、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等指标均呈恶化趋势。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局面如不尽快改变,我国用十多年时间建立的光纤产业最终将走向消亡。

  坐而论,不如起而行。2002年下半年,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长飞、法尔胜等国内光纤企业发起,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光纤产业分会组织展开了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准备工作,并由长飞、法尔胜两公司代表国内光纤产业向国家商务部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03年7月1日立案,开始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进口G.652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此次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这是我国自1997年对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第一例通信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链接)

  光纤反倾销回顾

  2002年5月26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委会光纤产业分会在杭州正式成立。

  2002年6月12日,分会筹划2002年工作,确定反倾销是分会成立后最重要的工作。

  2002年6月30日,光纤产业分会召开理事会,长飞等5家企业确定正式参加反倾销工作,另有两家作为支持单位参加。

  2002年8月,光纤反倾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与博融律师事务所(现为博恒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2002年9月,长飞、法尔胜两家公司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申请。两家公司保守估算,美、日、韩三国光纤在华倾销幅度分别为21.66%、22.65%、30.41%。

  2003年7月1日,商务部正式对原产于美、日、韩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简称“G652单模光纤”,分为G652A、G652B和G652C三种类型)启动反倾销调查。美国、日本和韩国的多家光纤生产企业随后应诉。

  2003年12月3日,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多家应诉公司申请,在北京召开了G.652光纤反倾销产品范围听证会。应诉公司认为,G.652C光纤与G.652A和G.652B光纤应属于不同类别的产品。该主张在听证会后被商务部否决。

  2004年6月16日,商务部作出肯定性初裁,同时对有关企业作出征收保证金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对美国康宁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16%,对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46%,对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7%,对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32%,对其他美国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46%,对其他韩国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46%,对所有日本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46%。

  按照程序,商务部将在不迟于立案后18月内作出终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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