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评论:“电信资费套餐须报批”受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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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 03:41 新京报 | ||||||||||
据报道,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近日联合制定有关措施,加强对电信资费的监管,明文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电信资费方案,各级电信企业不得进行宣传、实施。 笔者认为,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电信资费套餐必须报批”的规定,涉嫌越权和违法。
电信资费套餐必须经报批才可以宣传、实施的规定,实质上是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且是一种前置程序。而按照7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许可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作为国务院的部委无权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不可否认,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电信条例》曾授予信息产业部可以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对基础电信业务资费进行政府干预的权力。但这个授权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精神已经明显不符,也不适应当前电信业发展的新形势。因为,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对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或者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对电信资费套餐,既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有效调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也完全可以采用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予以规范,不必设定行政许可。在市场调节这个问题上,《电信条例》也做了与《行政许可法》大体一致的规定,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通过近几年来的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拆分电信市场,应该说电信业务的市场竞争非常充分了,电信资费完全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了,而没必要继续实行政府定价。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继续进行电信资费审批已经明显失去合理性和合法性,失去了正当性基础。 从行政职权方面看,信息产业部加强对电信资费进行监管的决定是典型的越权行为。据称,信息产业部规定报批程序,旨在对电信企业之间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进行重点监管。按照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归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如果属于以价格竞争为主要手段的低价“倾销”行为,也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而价格行为则归口物价主管部门监管,这是价格法赋予物价管理部门的固有职权。很显然,在电信管理领域,信息产业部一家行使了三个部委的权力,既包揽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能,也包揽了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监管职能,成为少数几个“全能”中央部委之一。 其实现在看来,之所以会出现信息产业部违法和越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问题主要出在《电信条例》上。一方面,电信条例授权信息产业部设定行政许可的内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已经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完全可以交由市场进行有效调节,或者由行政机关事后监管来解决,根本不必进行前置性行政审批,但这个内容却没有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另一方面,关于电信资费方案的确定,即电信服务的定价事项,电信条例作出了不同于《价格法》的规定,把本属于物价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划归信息产业管理部门,而物价主管部门却成为征求意见的对象,实际上架空了价格法的规定。同时,电信条例还把本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反不正当竞争职权收归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旗下,排除了工商管理机关对电信市场的监管。当然,其中的缘由,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部门立法的必然结果,自不必多说。 总之,电信资费套餐必须报批的规定,是信息产业部等中央部委“伸手”太长的结果,是违法的和越权的,既没有合理性,也不具备合法性。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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