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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话卡过期可转存引争议 预测五大处置方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 08:35 信息时报

  《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修改建议引发用户和业界争议 预测5种处置方案

  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伍健文

  话题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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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卡过期了,用户有两个月的“宽限期”,将余额转到另一张卡上,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最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中,对过期电话卡的余额处理问题,提出了一个有创造性的建议,“电信卡使用期限届满后仍有余额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允许电信卡持有者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的2个月内将余额转存至其它电话卡。”

  现行的电话卡过期“余额作废”问题,一直为社会所关注。早在今年春天,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方廷钰提出,消费者对“电话卡有效期后卡内余额不退”、“过期作废”的问题反映强烈。他认为,电话卡实际是一种有价证券,但电话卡到期后,服务的停止并不等于提供服务的企业就能占用余额,应该出台处理办法。

  《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修改中的这一项条款,就是考虑到上述用户所关注的问题而制定的。相比于“退款”,“余额转存”的做法无疑是希望同时兼顾运营商的利益。

  手机用户

  不过,据记者了解,目前人大常委、电信企业、消费者等各方,对这一建议条款,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转存”是符合情理的,因为它原本就是用户的预付费,处理权理应在用户手中;反对者认为,电话卡是电信服务的合约,过期相当于用户“违约”,话费作废是合理的,符合国际管理,而且转存加大了电信企业成本。电话卡余额该如何处理,有不少用户和行业人士都提出了其它建议。

  正方

  “过期作废”是强迫消费

  李小姐(手机用户):

  我觉得,允许转存是合理的。我曾经买过一张手机储值卡给我爸爸,但是他平时很少用,现在就要到期了,只能再充值进去手机卡里,剩余的话费才不会“作废”,我觉得这是强迫消费。这些话费是我付出的钱,凭什么“作废”了?

  作为手机用户,我们的选择余地其实并不大:要不就是“入网”,要不买储值卡,我爸手机用得少,肯定不会入网,但是储值卡如果一段时期不用,话费就没了。

  立法保护弱势群体有必要

  梁伟生(广州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所提出的“余额转存”做法是合理的,一方面电信企业必须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目前电信业仍然属于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业,消费者在其中是处于弱势的,因此立法部门通过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是正确的。

  超过一定金额应该“退款”

  张伟湘(媒体记者):

  我们理解电信企业在管理号码时,需要付出成本,但是在处理过期的电话卡余额时,也应该兼顾消费者的利益,适当延长时间。

  虽然电话卡是企业和消费者的“合同”,但是它是一份由运营商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立法强制性实行“转存”,有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甚至,我认为最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过期的电话卡余额超过一定金额的(例如30元),就应该退回。

  反方

  “转存”要视乎企业用户约定

  翟学明(广东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卡过期后余额是否可以“转存”,应该视乎电信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约定。如果双方同意才可以“转存”,但是不一定需要强制“退款”。

  电话卡的规则,其实就是用户和电信企业的一份服务合同。消费者在购买电话卡时,有选择的自由,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金额(例如30元、50元或100元),这时消费者理应考虑到自己的使用期限,一旦电话卡交易完成,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有效期限。

  应该在“过期前”转存

  陈先生(广州某学校教师):

  我觉得,电话卡的余额应该允许在“过期前”一段时间(例如1个月内)转存,而不应该是在“过期后”才转存至其它电话卡。个中的道理,就跟我们提前购买火车票、汽车票是一样的,而且要扣除一定的手续费(例如票价15%),余额退还乘客。

  电信企业发行和管理电话卡都是有成本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消费者和企业都应该是公平交易的主体,大家都应该遵守交易契约,不可以因为某一方的毁约而造成对方的损失。

  方案预测

  电话卡余额处置五大方案

  目前,《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尚未正式提交省人大表决,因此电话卡过期余额可“转存”这一建议是否被采纳和通过,尚属未知之数。但根据各方的建议,我们不妨“大胆“设想一下,有可能实现的5种处理方法:

  方案1:直接延长期限

  根据电话卡背面标注的“有效期”,直接延长其使用期限(例如2个月)。该方案的好处是避免转存或退款可能引发的问题,又兼顾了用户利益。但缺点是损害了电话卡规则的严谨性,容易引起纠纷。

  方案2:全额转存

  允许用户在电信卡过期后2个月内,将全部余额转存至同一运营商同类电信卡中。该方案满足了用户电话卡过期余额保留的需要,但增加了运营商号码资源管理等成本。

  方案3:收取手续费后转存

  允许将余额转存至其它电信卡,但需要按照过期长短收取手续费,例如每过期1天扣减余额的0.5%。该方案好处是平衡了用户和运营商的利益,缺点在于程序和技术手段繁琐。

  方案4:部分退回余额

  允许用户在电信卡过期后2个月内,办理部分退款,但需要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该方案兼顾了消费者和运营商的利益,但可能带来伪卡或盗打等问题,加大了管理成本。

  方案5:过期前转存

  允许用户将电话卡余额转至另一张卡,但需在余额过期前完成,否则余额作废。该方案好处在于确保电话卡规则的严肃性,但需运营商实施一定的技术手段。

  业内观点

  广东电信有关负责人:国际惯例是“过期作废”

  目前电信发行的电话卡,有效期一般为1~2年,留给用户打电话的时间,已比较充裕。按照国际惯例,电话卡在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是不允许退卡的,用户在电话卡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金额,视为自动放弃。

  针对卡内不足以拨打一次最低通话(例如只有几分钱)的余额,目前中国电信已经采用“赠送话费”的形式予以解决,但是余额“转移”暂时无法实现。

  对于“退卡”或“转存”,目前还有诸多困难,例如真伪卡的验证、非法盗打等;而且,在财务处理上也比较困难:由于中国电信上市前所发行的电话卡的所收款项,已纳入企业收入,交纳了税款,而上市后所发行的电话卡的所收款项纳入预收账款,因此上市前和上市后所发行的电话卡,均要求“退卡”或“转存”的话,无疑给财务处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广州联通市场部一位人士:“转存”实则“延长有效期”

  我认为,电话卡过期后,余额可“两个月内转存至其它电话卡”的做法,实际上跟“延长有效期限两个月”是同一概念。这对于用户来说,效果是一样的,但对于运营商而言,却可能带来额外的成本(技术手段比较复杂)。

  事实上,如果电话卡本身的“有效期”都不能严格执行的话,“转存”估计还是会带来同样的问题。况且,允许转存的期限本身如何界定,为什么是2个月而不是3个月?如果有用户觉得2个月时间还是不够,那该怎么办?而且,我认为“转存至其它电话卡”的规定也是比较模糊的,是允许转存至同一运营商同一张卡还是其它运营商的卡,允许转存至新卡还是旧卡,这些都没有清晰界定。

  监管部门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一位人士:过期话费不应“全值”转存

  我个人认为,在电话卡过期余额的处理问题,应该尽量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但也要考虑到电信运营商的利益:第一,电话卡是应该有期限的,至于超过期限之后如何处理,这有待于立法解决;第二,转存不应该是“全值”的,应该根据过期期限的长短,扣除相应的费用。这主要是因为,运营商为这些电话卡付出了管理成本(例如储存电话卡的卡号、密码等数据,需要相应的资源投入),如果消费者违约,这些成本是需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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