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避免法律成为通信企业的“短木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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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 14:52 通信信息报 | |||||||||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通信企业应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尽早实现“三个转变”,从而避免法律成为通信企业的“短木板”。 特约撰稿 毛天祥 据新华社报道,6月1日起,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全面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通信企业大都是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承担着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责任,而且大都在境外成功上市,实现了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所以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在这一点上,通信企业就其所处的社会地位和发展现实,都有必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通信企业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新的进展,较好地发挥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参谋、法律保障、法律培训、法律监督四项功能。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通信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与创建“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应该进一步加以完善,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正如专家所说,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应该早日实现“三个转变”:即由打官司、讨债向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建立企业法律机制转变;由被动、事后提供法律服务向主动、超前的法律服务转变;由缺乏有机联系的法律调整向综合的协调职能转变。 其实,由于电信服务具有全程全网的特点,因此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实现“三个转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精通法律法规的能力和作用,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随着竞争的深入,通信企业面临的法律事务正急剧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早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比如,《电信法》未出台之前,行业内法律规则十分复杂,意味着电信运营商必须投入更多精力去熟悉它;电信运营商之间、电信运营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须要正确应对;此外还有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权、合同公证、广告审查……这一切无不诠释了法律事务工作在通信企业的重要性。它可以为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内外部环境。 其次,通信企业完善法律顾问制度,也是与国际接轨,成为“世界一流通信企业”的需要。随着中国加入WTO,通信企业已被置于同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中。企业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经营,不论在技术和管理上与国外企业存在多大差距,都必须按照同样的游戏规则开展竞争。因此,要缩小与国外知名通信企业的差距,我国的通信企业就必须尽快具备与竞争伙伴同等的法律运用力量。惟有如此,我国通信企业才能成为“富有创造性、管理先进”的现代通信企业,才有希望缔造出一流的世界级电信公司。 再次,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可以实施有效可行的监督,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撒上一把“防腐剂”。法律顾问经常给企业管理者上上法律课,不时敲敲“警钟”。这样一来,就可以对企业中一些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审查和监督,防止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经济学中著名的“木桶理论”认为,决定木桶能盛多少水不在于最长的一块木板,而在于最短的那一块。不难想象,如果我国通信企业对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那其可能成为企业“最短的桶板之一”,无疑是升华企业管理水准的一项隐蔽性障碍。 那么,作为立志成为“世界级通信企业”的我国电信运营商就应该赶快行动起来,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纳入规范化的轨道,避免法律成为通信企业那块“短木板”。 当然,如何对这些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法律顾问本身的职权重大,如果不能对之施以有效的约束,就容易出现滥用权力和滋生腐败的现象。法律顾问如果利用法律专业知识钻空子,则容易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这显然有悖于企业设置法律顾问的本义,最终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