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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地方条例难管电信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 10:01 南方日报

  一部《电信法》,盼了24年仍然“难产”。现行的我国《电信条例》,在电信市场风云激荡的变迁面前,日渐显出其模糊与无奈。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上周,当《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社会各界均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然而,审议中爆发出的争论也许更具意义。广东省电信用户委员会委员之一、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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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蔡海宁提出,广东省进行电信的地方立法,将会面临两大难题:一是立法权有限制;二是执行有困难。首先,电信企业都是中央垂直管理,而且是上市公司,在执行上级命令时如果与广东省的电信条例发生冲突,执法部门会遭遇“两难”境地;再者,电信属于“全程全网”的行业,跨区域的特点明显。

  这番话道出了人们最大的担心:地方性条例管得了电信企业吗?

  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事实上,地方上虽然对电信有立法权,但可以腾挪的空间并不大。比如,一些委员与代表在审议草案时,激烈炮轰手机双向收费。而尴尬在于,电信资费标准和资费模式的确定,权在国家,地方上根本无从改变。

  现在,全国各地都成立了通信管理部门,但从监管的实际效果来看,常常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在一些地方,电信企业恶性资费大战,网间通信互相“使绊子”,甚至砍光缆、锯铁塔等事件屡禁不止。个中原因,与法制不够健全、法规条文不够细、可操作性不强等有直接关系,但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电信业本身的特点,尤其是近年来的改革与重组所引发的激烈变化,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不过,话说回来,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制定地方性的电信法规,有胜于无。

  正如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古伟中所言,随着电信运营商由过去的寡头垄断向多家竞争转变,新业务不断涌现,一些不规范的市场手法也开始抬头,侵犯用户权益的事情也开始涌现。例如,一些电信企业限制用户选择权,拒绝提供话费清单、发票,不良短信、垃圾短信扰乱群众生活等。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我们的法律法规的确到了应该“与时俱进”的时候了。毕竟国家的《电信法》最近还难以出台,现行的法规又难以适应新的变化,如果能在有限的权力范围内,对规范市场和保护用户权益做出一些尝试和努力,这未尝不是好事。(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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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电信条例》提交审议

  《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共有七章55条,其中对不良短信的监控、网间互联互通、逾期电话卡剩余话费处理办法等老百姓关心的问题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果顺利通过,该条例最快可以在今年内出台。

  其中较受瞩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选号费要坚决取缔

  第10条:如果擅自拍卖电信网码号,向用户收取或变相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电信收费要列明细

  第22条:电信企业在提供服务时,要告知用户“项目、收费标准、接受服务和取消服务的工作流程”,并且其发票和收据“应当详细列明清晰易懂的收费项目及单价”。

  网络维修要预先通知

  第24条:因网络维修、改造或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提前3日告知用户或在当地报纸或电视台发布公告,并向省电信管理机构报告。而因此终端电信服务的,应减免期间用户相关费用。

  不得强行为用户定制服务

  第25条“未经用户明示同意”,运营商不得为用户开通新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搭售电信服务、产品,或强制、误导用户使用电信服务”。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以1万元至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间互联要求“同等质量”

  第29条:互联一方因网内扩容改造,可能影响对方网络用户通信,应当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同类业务”。

  有害短信24小时删除

  第51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通过其网站发布的公共信息、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短信息服务系统向用户播发的公共短信息内容必须进行审核后发布,出现有害信息时,应在24小时之内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省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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