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电信法》将不再区分基础与增值电信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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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13:3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 (记者 薛松) 上周,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进司司长赵晓凡在出席中国联通某会议上透露:在即将出台的《电信法》中,现行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区别将被去掉。行内专家分析,这将是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的一次重大调整,对市场传达出削弱管制、促进开放的信号。 当前做法频遭挑战
信产部电信研究院一位高级研究员认为,我国现行的《电信条例》将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并加以管理,这是当前国际电信产业的主流做法。然而,自其产生之日起便不断受到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发展及管制实践的挑战。虽然信产部在2003年重新调整并颁布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但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划分仍没有改变。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舒华英对本报记者表示,从技术上看,互联网IP电话就是一个很好例子。利用互联网打国际长途,是基础电信业务还是增值电信业务?这一直存在争议,也使大量这种网络电话行走在灰色地带。界定不清的后果是,用户权益无法保证,也给经营该业务的企业带来一定风险。 舒华英还表示,随着三网融合的逐步深入,语音、数据、传真和所有增值业务能够并正在被不加区别地传送。可以预见,如果电信业务分类不能与时俱进,将会形成很多政策的空隙,造成数不尽的“擦边球”。 虚拟运营商“身份”将明确 今后的电信市场中,经营者的身份越来越模糊,当前我国基础和增值业务划分是按业务在电信服务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的,而地位会变。比如一些经营者,他们是基于批发业务相对零售业务的身份出现,或基于国际业务经营者相对国内业务经营者的身份出现,而不是基于提供语音业务相对提供数据业务的身份出现,这就是“虚拟运营商”,按现有业务划分方式,他们到底是基础电信运营商还是增值电信运营商?目前也没有定论。 中国电信集团研究院张盈唐说,电信市场开放中,电信业务分类尤为重要。因为某项电信业务归属基础业务还是增值业务,其市场准入的门槛不同,例如我国对于移动通信等基础电信业务市场实行了严格的数量限制和资本性质限制。可以预见,去掉这种划分,外资和民营资本参与的“虚拟运营商”将迎来极大生存空间。 策划风向 传达出管制放松的信号 业内人士进一步分析,这种调整向市场传达出削弱管制、促进开放的信号。从国外来看,将电信业务分为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不是必然并且也没有必要与任何特定国家的管制实践相一致。比如,一些国家就把移动电话、寻呼或数据传输作为增值业务。在已实现自由化的电信市场上,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区别已越来越不重要,除非与定义公共或普遍服务目标有关系时才可作此区分。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法也在修正此类方式。比如我国香港《电讯条例》没明确规定电信业务要分为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而是将电信业务经营者分为“传送者”及“传送服务提供者”,前者经营基础网络设施,后者指无设施的电信服务提供者。部分专家建议,我国正在制订中 的《电信法》应从简化管理的方式对电信业务重新进行分类。具体而言,是将电信业务分为第一类电信业务和第二类电信业务(详见附表)。通过对这两类经营者施加不同的管理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电信管制。因此,《电信法》草稿设计的管理体制就是从管理主体的角度考虑的,而不是对各具体业务进行许可管理。(薛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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