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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元:电信监管呈现以人为本新特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 15:46 通信信息报

  王良元(南京邮电学院经济管理系主任):在我国电信业进入政企分离之后的全面竞争时期,电信管制的目标已经从以市场监管为主,兼顾产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转向为以人为本,维护消费者利益成了电信监管的首要任务。无论是要求短信互联还是力促普遍服务以及鼓励运营商业务创新,无不体现出以人为本、谋求消费者权益最大化的特征。

  本报记者 余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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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产业部147号文件明确提出,固定网和移动网必须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短消息互联;近日,信息产业部又发出通知规范“一号通”业务。无论是“一号通”也好,还是“短信互通”,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电信监管哪些新特征呢?为此,本期记者诚邀南京邮电学院经济管理系系主任王良元,请其就此话题发表见解。

  记者:从信息产业部对“一号通”、“短信互通”的态度来看,如今我国电信监管呈现出哪些新特点?

  王良元:从这两件事情上,我们可以看出电信监管部门在电信企业进行业务创新、实行互联互通和解决普遍服务问题上的态度。即积极鼓励业务创新、坚定和深入地全面实行互联互通政策、积极推进普遍服务政策的落实。这实际上体现了电信监管目标的明确、电信监管政策的完善和深入。电信监管越来越呈现出监管到位、政策明确和执行有力等特点,监管手段越来越趋于多样化,监管体系和框架越来越完善。信息产业部对这三个事件的态度明显地体现出其管制目标的变化:在我国电信业进入政企分离之后的全面竞争时期,电信管制的目标已经从以市场监管为主,兼顾产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转向为以人为本、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成了电信监管的首要和中心目标。无论是互联互通还是普遍服务以及业务创新无不体现出以人为本、谋求消费者权益最大化的特点。

  记者:无论信息产业部规范“一号通”业务,还是“短信互通”,最终的受益者都是用户,这是否表明我国电信监管越来越重视用户的利益?

  王良元:电信监管的目的是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制定“好”的电信政策,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同时还要兼顾到普遍服务、避免重复投资等目标。电信政策和电信监管必须在国家利益、企业利益、消费者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信息产业部规范“一号通”业务、“短信互通”,促使运营商给用户提供更多高质量、价格合理的技术和服务,都是符合此思路的重要举措。电信产业近些年的改革,无论是在电信资费还是电信业务划分方面,很大程度上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因为,随着市场环境的转变,电信市场由卖方市场走向买方市场,消费者相对电信运营商而言“地位”得到提升,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观念、监管理念越来越突出。突出消费者的中心地位,能真正做到平衡国家、企业以及消费者这三者的利益关系。电信企业是外部经济性很强的企业,在“取悦”消费者的同时不仅为电信企业创造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同样通过外部经济效应也对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有所帮助。

  记者去年CDMA450刚一出来就遭到了信息产业部封杀,而今年却纷纷传出CDMA450有望被解禁的风声,从中您看出什么?

  王良元:估且不论CDMA450是否会解禁,但毫无疑问的是电信监管十分重视普遍服务,力求尽快解决普遍服务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是送审的《电信法》(草案)中明确规定运营商必须承担普遍服务的责任;另外一个就是在今年年初,信息产业部制订了《农村通信普遍服务--村村通工程实施方案》,指定包括移动、联通在内的六大运营商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承担电信普遍服务义务。这两者实质上都要求尽快在落后地区的农村实现“村村通电话”。

  记者:从信息产业部规范“一号通”业务可见,电信监管越来越鼓励运营商进行业务创新,这对当前电信业发展具有何重要意义?

  王良元: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电信市场已经开始进入一个供需同步增长、原有业务趋于饱和的时期,尤其是电信业“增量不增收”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电信业重新选择一条崭新的发展道路,即向效益型、创新型增长模式转变,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而业务创新是电信企业解决现有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业务创新可以向电信企业提供新的增长点,做大行业的整体框架;可以避免由于在存量市场中的过度竞争而导致电信市场竞争秩序的恶化;业务创新同时也是电信企业自身发展的驱动力,可以带动电信企业在技术、管理、市场研发与拓展等方面能力的全面进步;业务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电信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的共同协作,反过来也会推动整个产业链的共同发展。在当前电信业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之后,在网络和业务都在向下一代演进的形势下,以市场为导向的业务创新已成为电信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在这里,首先要强调电信监管部门的定位问题。信息产业部作为当前的电信监管部门,它的角色定位应当是一个市场各方利益的协调者、发生竞争冲突时的仲裁者、市场良好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维护者,业务创新和良性竞争的鼓励者。实际上,我国的电信监管部门同时承担着促进产业发展、维护公平竞争、鼓励进步与创新等多重使命。在现阶段,为了更好的促进业务创新,电信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其提供有力的支持。

  首先,电信监管应当严格按照电信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将电信监管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让市场主体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为电信企业的业务创新创造一个宽松的整体环境。

  其次,对电信企业而言,能否有效的进行业务创新,电信监管部门能否给予其机会上的公平很重要。也就是说,现有的非对称管制方式和具体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定要随着电信产业整体和市场的变化进行及时的调整,从而更加体现机会上的公平。

  第三,电信监管手段的运用应当更加多元化,可以结合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方式来鼓励和促进电信业务的创新。

  再者,对于新业务领域的管制,电信监管部门的管制政策应当比原有业务领域体现出更多的宽松性,并加以引导和鼓励;对电信企业的业务创新能力和相应的创新机制应当予以呵护,以鼓励整个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通信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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