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朗讯事件显现灰色经济环境 |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 07:14 新京报 | |||||||||
|
朗讯中国公司的4名高层管理人员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事件曝光以来,除了让人对一向“形象良好”跨国公司的作为有些惊愕之外,更多的是要求惩治腐败和加强监管的呼声,这一事件引发的讨论中,矛头对准的似乎大多是跨国公司。 美国法律对上市公司规范极为严格,各公司对自己也能作到自我约束,像朗讯科技这样的事件,在国内似乎得到很多同情和理解,但这在国外是无法原谅的行为。像此次朗讯
朗讯事件是显露出的个案,但在这一个案之下隐藏的潜规则,却是整个业界都心知肚明的。在指责跨国公司行为的同时,我们就有必要对自己的经济环境和法规等进行深刻的反思。 应该说,朗讯事件与中国市场目前所处的急剧变革的阶段有很大关系。变革就意味着利益重新分配的机会,由于国内各级政府参与经济生活的程度很深,对于官员来说则意味着权力寻租的机会。作为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理性选择就是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当企业提供产品差不多,竞争处于同质化的时候,如果“关系硬”、“筹码高”等成为胜出的关键,行贿就会成为理性选择,最终结果是,使用“灰色”手段也就成为大家默认的“潜规则”。就这种情形下出现的商业行贿的情况来看,始作俑者恐怕不是跨国公司。而跨国公司将这样的“灰色”手段当作竞争方式,而且看作是对中国商业文化的“入乡随俗”,不能不说是我们自身的一种悲哀。 除了各种变相的行贿方式之外,还有企业采取赊账和承担风险的方式达到竞争目的,其它的方式如放宽商务合同条款,赠送干股等涉嫌违反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只是尚达不到违法的地步。 在法规和监管方面,我国1993年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但这只会给予小限度的工商行政处罚。而商业贸易中的公关手腕相当灵活,包括组织商务培训、考察、为客户的其他商业活动提供便利等等,很难用这一法律条款囊括。如果不算跨国公司已不正当手段在行业政策上施加的影响,单从跨国公司在使用“灰色”手段获得的利润来看,就要远远高于由于可能面临惩罚所带来的成本。以朗讯所在的行业为例,握着中国电信产业命脉为数不多的运营商,其选择的设备供应商也就那么几家,谁的筹码高,订单就归谁,朗讯在联通CDMA二期项目中的订单价值4亿美元,三期合同价值2.3亿美元。一个订单的利润,在国内是好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罚单的总和。 如果从这些原因来看,呼吁加强监管和严惩腐败,似乎有“治乱用重典”的意味。但如果仅从监管跨国公司着手,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措施。除了监管的技术性因素之外,从改善商务环境,完善本地公司,尤其是一些重要行业以及自然垄断行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业务发展机制,塑造廉政政府等方面入手,才是正本清源的方法。(吴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