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法》草案将确定 理顺四大关系是重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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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 15:43 通信产业报 | |||||||||
【赛迪网讯】近日,《通信产业报》记者获悉,参与《电信法》草案修改的专家们目前正在京郊“封闭”讨论,这意味着《电信法》草案在提交国务院之前,正处在最后修改阶段。针对中国电信业发展中的诸多热点、难点,即将最终提交国务院的《电信法》草案将如何规定?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变动影响不大
最近公布的《电信法》草案目录,与2003年11月份的目录相比,原第二章《电信业务市场》改成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原第四章《电信网编号》改成了《电信资源》,其他十二章的名称没有改动。 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法制监管研究部续俊旗主任参与了这次《电信法》草案的修改工作。他认为,这些变化说明不了太大问题,《电信法》制定还处于研究起草阶段,对章节名称和有关内容的修改属于正常的工作方式。 续俊旗认为,目前主要是就一些重大的制度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如电信法的适用范围、电信监管体制、电信市场准入管制模式、电信资费等。 《电信法》起草从正式启动以来,已经形成了第三稿草稿。目前草稿已经完成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信息产业部各司局、各地通信管理局、主要电信运营商、电信法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相关单位。目前正在根据各方面意见尽快对有关重大问题以及细节性文字工作进行最后论证,之后形成最新草稿供部长办公会决定。如认为草稿已经成熟就可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根据立法计划,在2004年6月份之前完成相关起草工作。 修改意见遭遇具体国情 北京邮电大学吕廷杰教授认为,《电信法》起草修订的过程,也是国内各界专家学者的一个互相交流、共同论证的过程。 在这次《电信法》的起草及征求各方意见的过程中,显示出我国缺乏一批集电信和法律为一身的复合型学者,当起草和论证中出现分歧时,往往是电信行业的专家从技术角度进行考虑,而忽视了法律的原则,而法律专家从法律原则出发,忽视了电信行业内的可操作性。 据了解,从去年底到现在,各界对《电信法》草案共提出了约200条修改意见,而这些意见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如何适应WTO进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根据这些意见,《电信法》草案已经就一些措辞和用语进行了修改。 吕廷杰教授认为,一些比较基本的概念在业内还没有达成共识,这需要各个层面专家继续展开论证。以电话卡余额退费为例,从法理上讲,消费者要求退费是正当的,但是会加大运营商的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还是会分摊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的利益不一定得到最大保证。 对于备受瞩目的资费问题,吕廷杰教授认为不能照搬国外经验,“毕竟国内各大运营商都属于国有资产。”以移动通信为例,吕廷杰教授认为,电信资费特别是移动资费目前看来有巨大的降价空间,但产权问题对此形成了制约,“毕竟还要考虑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 四大关系如何界定 这次《电信法》起草过程中,颇受业界关注的是四种关系的界定,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的界定,管理部门和运营商之间的关系的界定、运营商之间的关系的界定、运营商和用户的关系的界定。据介绍,政府主管部门更为看重运营商之间关系的界定,这种考虑可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互联互通等比较棘手的问题。 对于如何界定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关系,《电信法》起草者可能更想通过创造一个理想的市场环境来加以解决。有关“号码可携带”的问题将会是《电信法》制订者面对的一个难题,据了解,有关规定在国外属于一种惯例,但在国内是否符合中国现实国情需要商榷。实现“号码可携带”的国家与地区都属于码号普及率高的国家,而随着我国电信行业的飞速发展,码号资源紧缺必将出现,届时“号码可携带”必将面临突破。 吕廷杰教授认为,“三网合一”应该会有比较大的进展,而这属于管理部门之间关系的界定。他认为,随着宽带等业务的大发展,现有的监管体系将出现制约因素,不利于市场发展,《电信法》必然要理顺监管关系,对此进行合理合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