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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法》草案将提交国务院 资费有望市场作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 11:11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本报记者 魏宗凯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公布的2004年一类立法计划中,并没有《电信法》的踪影。来自信息产业部的消息说,本月底信息产业部将修改整理《电信法》草案最新版,并于二季度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预计2005年出台《电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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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电信法》今年出台没能成为现实,但业内人士认为,此部法律出台的曙光,将使电信市场的竞争更为规范,从而给手机和电话用户吃了一颗“定心丸”

  消费者成“上帝”?

  《电信法》从1980年开始起草至今24年难以颁布,原因是什么?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最大的冲突应当是电信运营商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

  根据中国电信的业绩公告显示,截至2003年12月底,该公司全年获得纯利246.86亿元人民币,其净利润率高达28%左右。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其净利润率高达22.4%。而韩国最大的固定运营商韩国电信2003年第四季度净利润率仅为2.8%。

  由于电信行业存在特殊的技术门槛,进而造成运营商与消费者存在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间接造成了两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不对等。电信用户个人隐私能享受哪些保护?谁来保证电信计费的准确与公平?……这些焦点问题一直悬而未决,而电信的消费者也难成“上帝”。

  法律界人士认为,《电信法》的出台对众多电信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其中的规定将成为电信用户自身或者借助电信监管机构约束电信运营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资费市场说了算

  资费问题无疑是政府、电信业务经营者、专家和普通消费者都给予了超常关注的问题。据报道,草案用了很大篇幅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主要提到: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电信业务收费项目及电信资费标准和计费原则。与用户生活密切相关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而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是,在制订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电信资费时,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听证。内容涉及上调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电信资费时,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举行听证,征求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号码可携带字样此次也在草稿里出现,也就是用户选择权。一些专家提出用户由原第一类电信服务经营者转换至经营同一类业务的其他第一类电信服务者时,可以保留原使用号码;经营本地电话和移动电话的运营商不得收取选号费用。不过有专家认为,号码可携带是否能实施,可能还会是一个较长争议的过程。

  互联互通是关键

  经过近几年的改革,电信业逐渐由垄断走向竞争,新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电信监管也遭遇了许多新课题,其中以互联互通最为棘手。据统计,1998年至今,上报到信产部的互联互通恶性案件已达540起,至少影响到了1亿人次的用户使用,造成10亿元的直接损失和20亿元的间接损失。

  信产部电信管理局局长苏金生就曾称,在全国范围内,砍电缆、锯铁塔等破坏通信设施的恶性事件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网络安全与畅通。除了物理性破坏之外,更多的情况则是在通信软件上做手脚或者恶意修改信令,对竞争对手经营的电信业务进行各种形式的限呼、拦截,造成了网间接通率偏低甚至完全中断。

  针对目前电信企业互联互通日益严重的情况,据了解,《电信法》草案所列的原则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及时有效”。

  《草案》提出,对于互联互通,第一类电信服务者(指当前的几大运营商)必须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订包括网间互联的工作程序、互联时限、互联业务目录及费用等内容的互联规程,并向社会公布。

  今后类似一些电信运营商使用技术等手段制造网间通信障碍、擅自终端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拖欠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网间结算费、遇到网间通信事故不及时排除等目前极为常见的电信企业行为,将受到法律禁止。

  三网融合困难大

  据有关媒体报道,在三网(电信网、计算机网和广电网)融合方面,《电信法(草稿)》不会作出具体规定。

  除了三网融合,专家指出,普遍服务问题也不会在《电信法(草稿)》中做细致规定。而中国目前仍有约10万个行政村没有通电话,这使电信普遍服务的任务十分艰巨。

  中国联通企业发展部高级律师白永忠认为,鉴于中国现行体制,《电信法》草案不可能由政府电信管理部门之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通过国务院向立法机构提出,因此,在《电信法》制订过程中,有必要引入制约与均衡机制,坚持“透明”与“公开”的基本原则,最为广泛地利用各种资源,鼓励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与专业机构(如咨询公司、律师所)提出建议、意见甚至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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