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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调查:中电通信的两次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 17:25 经济观察报

  未经检验就擅自加工装配进口散件,中电通信遭到处罚后却表示不服

  本报记者 李楠 北京报道

  近半年来,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努力的“讨回公道”,如果败诉,中电通信将缴纳超过千万元的罚款,但如果赢了,行政处罚决定将取消。

  2003年8月22日,上海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出一张金额高达150.46万元的罚单,这一罚款金额创下该局自成立以来的最高纪录,在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败诉以后,中电通信又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中电通信在不服处罚的复议和诉讼中,一直未交付罚金,由于浦东出入境镜检验检疫向该公司开出的行政处罚附带每天追加3%、即4.5万元的加处罚款,如果二审败诉,中电通信要额外加处900多万加处罚款。

  遭遇天价罚单

  中电通信的注册地北京,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也是中国少数几家同时拥有CDMA和GSM手机牌照的公司之一,2002年,中电通信手机产销达到120万台,产值16亿,在国内手机生产厂商中名列前茅。

  2003年1月25日,中电通信从韩国进口的两批共计3.57万台、价值392.7万美元的手机散件空运至上海,货物目的地是中电通信设在上海的组装工厂。1月28日,中电通信委托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向上海国际机场检验检疫局申请检验,该公司填写的《报检单》上显示,“入境口岸”为上海,货物存放地为的“华东”,而“目的地”一栏却填成了中电通信的注册地的“北京市海淀区”。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公司事后给出的解释是,报关单上的目的地是根据经营单位及收货单位的地址自动生成的,正是这个失误导致了一系列的麻烦。

  当天,机场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了两份《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将商品检验手续准给北京方面,北京局在询问得知中电公司货物目的地上海之后,又将检验手续转回上海,经过一番周折,这时已经是2003年3月21日,直到4月15日,浦东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接到北京局转回手续通知中电通信后,中电通信又进行报检。

  浦东局检验员当场检验时发现,中电通信已经对进口手机散件进行加工装配,加工完毕的手机约有3.3万台,从1月货物到达上海,到4月等来检验员检验,时间已经过去了77天。

  8月22日,中电通信接到了浦东进出口检验检疫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公司违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将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从行政复议到两次上诉

  认为自己“太冤了”的中电通信毫不犹豫地向浦东局的主管单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请行政复议,将进口手机散件没有及时进行商检的原因归结为“北京局和上海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耽误了时间”和“非典的影响”等要求撤销处罚行为。11月20日,上海局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将中电通信列出的理由一一驳回,认定“浦东局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处罚。

  行政复议决定下达以后,中电通信向浦东新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该院2004年2月4日的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2003年1月28日中电通信只是进行了货物申报,而非报检程,法院还认定浦东局的执法程序以及适用法律恰当,作出了维持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判决。

  目前,中电通信已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了上诉,中电通信在上诉材料中除质疑行政复议的程序以外,还提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将报检定为4月15日,对1月28日报检的事实只字不提,隐瞒了造成未检组装的原因事实,处罚将法定的诉讼期由90天缩水到60天违法,浦东局无权过黄浦江处罚浦西的组装行为等合法性问题。

  这一案件二审开庭的时候尚未确定,但童明友律师认为,此案从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而不应该以“罚”行政的角度具有典型意义,有意思的是,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方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将这一处罚决定称为依法行政的典范。

  各说各理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处处长张明霞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电通信是一个专业生产手机的厂家,经常进行货物进口的业务,应该很清楚相关的程序,她认为中电通信的行为有主观上故意逃避检验的嫌疑。

  而中电通信方面虽然承认浦东进出口建议检验检疫局认定的“未检验就擅自加工装配使用”的事实,但否认有逃避检验的行为,这家公司认为,中电公司1月28日已经委托报检,之所以造成上述后果,原因在于上海拒绝检验和两地检验部门检验手续的移转造成检验延迟,该公司迫于市场压力不得不做出组装后检验的行为。

  手机厂家之间近乎白热化的竞争让中电通信不敢静候报检手续的最终结果,对于更新换代越来越快的手机产品来说,时间是争夺市场最重要的利器之一,中电通信政府关系总监杜奕说,77天的时间足以让一款手机超过“保鲜期”,无法预期何时才能完成检验的情况下,该公司于1月28开始决定提前进行组装,即使如此,中电通信仍因延迟时机而蒙受了600万元左右的损失,中电通信现在还要再面对因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而没有按期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的仍在以每天4.5万的速度递增。

  中电通信聘请的二审代理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童明友认为,行政机关加罚行为应该是基于确实必要而行使,否则实际是滥用加罚的权力,企业不服处罚才诉讼,上海局如此设定加罚,实际是为企业行政诉讼设置心理和资金已经说的实质性障碍,法律规定“可以”的行政加罚权本案被滥用。对于这个问题,张明霞的看法不同,她说他们已经提醒过企业要按时缴纳罚款,并不影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进行,如果该行政处罚决定最终被判无效,缴纳的罚款会退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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