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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手机商对簿公堂:电路板布图有无著作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7日 14:34 经济参考报

  两大手机厂商“迪比特”和“摩托罗拉”为一款手机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是否侵犯著作权对簿公堂。原告“迪比特”要求“摩托罗拉”停止生产、销售并回收、销毁这款手机,并赔偿损失9900万元。

  迪比特:摩托罗拉用了我的电路板设计

  此案因标的高而被称为“上海手机第一案”。这一手机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著作权案,起自于2002年6月。当时,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以摩托罗拉有一款手机在外观设计和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侵犯迪比特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因案件涉及较多的专业技术问题,双方提供的证据也复杂繁多,历时1年多时间,双方交换了7次证据,不久前终于开庭审理。

  迪比特诉称,公司1998年起为摩手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加工手机。2000年1月,迪比特公司按摩托罗拉公司提出的“薄、小”的要求,完成了摩托罗拉品牌T189型号手机的整体技术方案开发,并享有这一型号手机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的著作权。2001年4月后,这一手机由摩托罗拉公司投放市场,销路良好。但是,摩托罗拉公司未经迪比特公司的同意,就擅自复制T189型号手机的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用在另一款C289型手机上。2002年4月,迪比特公司在国内市场上发现了复制T189型号手机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的C289型手机,迪比特认为,此事涉及侵犯著作权。

  迪比特的代理律师表示:“我们独立研发完成的用于T189型号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技术作品’,摩托罗拉擅自复制,用于C289型手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获得了巨额非法利益。”

  摩托罗拉对此指控予以坚决否认。摩托罗拉认为,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不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原告所提供的仅是简单的电路连接关系。如果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有著作权,权利人也应是摩托罗拉公司。依据双方的委托加工协议,摩托罗拉公司向迪比特的母公司大霸公司转移及传授了生产移动电话等相关技术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电路设计。而且,双方还约定,摩托罗拉无需为制造、利用、销售任何其他大霸公司利用“改进”、“改变”的技术制造产品而交付版税。摩托罗拉还表示,C289型手机是摩托罗拉自己设计完成的。

  摩托罗拉公司还提出迪比特的此项诉讼是为抵销摩托罗拉在美国对迪比特的母公司台湾大霸公司的起诉,摩托罗拉要求大霸公司返还专有技术资料及支付料款等4500万美元。

  此案的一系列争议焦点涉及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谁是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权利人,两种手机的电路板是否相同,电路板与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是否相同,原告的巨额索赔有无法律依据等一系列问题。因涉及相关法律及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庭将择日再审。

  迪比特与摩托罗拉之间是什么合同关系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佘少峰认为:

  关于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问题,关键是看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是否属于工程技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2款的规定,工程技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但是这一条例没有对工程技术作品的范畴进一步予以说明。关于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如果这一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受著作权保护,而原、被告之间既没有职务上关系,也没有通过其他协议明确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的著作权不归原告即设计者所有,那么此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当然应归原告所有。

  但是此案中被告是否因为没有经原告许可使用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就属侵犯其著作权、就应进行赔偿呢,根据以上案情值得商榷。究其原因是,在本案中原告受被告委托,在被告提供相关技术及技术资料的基础上,按被告要求进行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他们之间不应该是一种简单的委托加工关系,而应该是一种兼有加工承揽和技术开发的合同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1条的有关精神,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双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再者,依据《合同法》的第339条的有关精神,委托人也有免费使用这一技术成果的权利。虽然原告拥有未经许可禁止使用其拥有的著作权的权利,但是在此案中原告的这一权利因其与被告之间的合同而应受到限制。当然,如原、被告双方在加工协议中明确约定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的归属,那就另当别论。

  至于两种手机的电路板是否相同和电路板与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是否相同,这就取决于双方举证、专家意见及法庭认证了。

  印刷电路版布图设计受不受保护

  上海君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劲松律师说:

  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以摩托罗拉公司侵犯其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著作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了如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进行司法保护的问题。在分析判断诉讼各方的是非、胜负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要明确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是否属于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权利,其次是这一权利的性质和法律如何保护的问题。

  我们认为,案件所涉及的手机中的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世界发达国家均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而予以法律保护。WTO的有关规则中也明确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2001年,我国出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制订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形成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机制。

  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殊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同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不同于专利,除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的而申请专利的布图设计外,也不受专利法的调整。

  在上述迪比特公司诉摩托罗拉公司侵权案中,迪比特公司认为该布图设计属于“工程技术作品”,从而以摩托罗拉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诉讼理由显然是讼因不当。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受法律保护,但并非所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都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其实质上要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这一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形式上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保护。因此,在我国,布图设计只有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后才产生布图设计专有权,才取得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布图设计的专有权登记,一是解决了专有权问题,二是解决了权利主体问题,即谁是权利人。纵观迪比特公司诉摩托罗拉侵权案,摩托罗拉公司对迪比特公司拥有系争印刷电路板设计权利是持有异议的。

  从我们了解到的案情看,迪比特公司是受摩托罗拉公司的委托而设计、制造T189型手机,包括其中的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迪比特公司和摩托罗拉公司之间是委托加工关系。根据上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一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要解决系争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权利人是谁的问题,只有在明确了这些后,才能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本案中,迪比特公司诉讼目标的实现相当困难。

  作者:冯亦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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