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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昌都地区电信公司私分国有资金上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 16:20 人民网

  新华社拉萨2月21日电(记者 尕玛多吉、叶辉) 西藏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自治区电信公司昌都分公司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昌都电信分公司原经理杨立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昌都电信分公司集体私分国有资金10832031元进行依法追缴。

  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昌都电信分公司为达到私分国有资产的目的,其
财务部、办公室、人力部工作人员从成都嘉洲贸易发展公司预付购货款中转移国有资金50万元;与此同时还分别从彭某、杨某、金某等人手中,以“工程款”“购货款”“修车款”等名义获取假发票21张,经被告人杨立昌签字报销,私自截留国有资金总计人民币11595808.75元。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间,在正常的资金、福利、慰问款已全部发放的情况下,经昌都电信分公司局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将所截留的国有资产以元旦、春节、藏历年慰问款、生产考评奖、奖金、综合考评奖、职工福利、电信分公司成立慰问款等名义,集体私分给电信分公司全体员工。

  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事实,认定昌都电信分公司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不予刑事处罚,西藏邮电管理局副局长杨立昌,在担任昌都电信分公司经理期间,对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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