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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起电信欠费案件的诉讼对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 14:48 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湖北省某市“电算化培训基地”称当初单位的公章管理不严,被人冒用办理了一部“小灵通”购机手续,使自己成为被告并承担偿付“小灵通”欠费的责任。

  案情:2001年3月5日,该单位的会计蔡某在当地的电信部门办理一部“小灵通”购机手续时,不仅在“登记卡”的户名上写明了单位的名称,还在相关位置加盖了单位的公章,而蔡某也在该卡片上留下了本人的签名。2001年底蔡某因故离开该单位,到外地工作,造
成2002年1月至6月份该“小灵通”欠费761.87元的事实。为此,电信部门多次上门催收,在反复说明其中原委未果后,于2002年12月24日,以相关的登记卡、通话清单、发票为证,诉至本市人民法院,要求偿付所欠的电话费。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电信方,于2003年2月28日送达判决书:限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付所欠原告电信费用761.87元,并负担相应的诉讼费款项。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该单位未提起上诉。后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法院的判决。该单位因公章管理不善,付出了一笔不小的“学费”。

  评析: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公章被人冒用,单位该不该承担责任”是该案矛盾焦点。为此,电信部门坚持以下两个观点,主张权利,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主张购“小灵通”是单位行为。针对庭审中该单位承认“登记卡”上的公章真实,提出是蔡某冒用单位的公章,属个人行为,应起诉蔡某的观点,主张此观点属于理解法律有误的论点,该单位经济上独立核算,对外收取费款,拥有相关部门发给的证照,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蔡某作为其单位工作人员,对外代表该单位向电信部门办理购机业务,并在电信部门办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文本上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其本人所签字的意义在于蔡某是购机行为的经办人。从本案购买“小灵通”的整个过程看,均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后果应由单位承担。现被告以属于个人行为为由,不偿还电信欠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电信部门起诉蔡某是毫无根据的。

  ——即使蔡某是冒用单位公章,被告也应承担偿还欠费义务。“登记卡”上的公章,实际代表被告同意办理相关业务,对外,被告必须依法承担偿还责任。公章被人冒用,只能说明该单位在公章管理上有疏漏,才导致本案的法律后果。这与原告毫无关系,依据过错原则,亦应由被告承担由此形成的后果。对于蔡某本人,如果说此项业务确系借单位名义为个人私自办理的,该笔欠款也应由本案被告偿还后向蔡某追偿,还可追究蔡某行政方面的责任。

  (孙志成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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