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金桥:循序渐进建立电信资费市场形成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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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8日 10:30 通信信息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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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桥(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所长):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将有助于电信企业开展差异化竞争,同时这也是适应我国电信业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虽然放开价格的初期会对电信市场竞争秩序和电信企业的利益格局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但只要监管部门掌握并运用合理的宏观调控手段并不难消除这种影响。从长期来看,这一举措将有利于解决困扰国内电信市场的恶性价格战问题。 本报记者 张珺 息产业部副部长奚国华最近明确表示,我国现有的电信资费监管政策已经不适应电信业的发展,资费监管政策的改革势在必行,那么2004年电信行业资费监管的改革究竟如何进行?它对电信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将为企业带来什么?就这些话题,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所长陈金桥博士。 记者:陈博士,您认为电信行业今后的价格形成机制将如何发展?监管部门将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陈金桥:现有的电信资费监管政策不适应电信业的发展步伐,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改革也是势在必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需求无疑是最具影响力的价格制订因素,电信行业的价格形成机制也必须围绕这个中心。当然价格机制逐步走向市场化,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运营商、消费者以及市场环境培育等等因素。所以,政府职能在这方面的转变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可以肯定的是,政府对电信资费的监管行为将发生转变,其方向是鼓励电信业开展全方位竞争,而资费监管的改革将有助于电信业的全面有序竞争的深入进行。 不过,电信资费监管的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监管部门将退出资费监管领域,正如前面所说,电信价格机制市场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政府仍然会对电信资费调整采取审慎态度,不同的是政府将改变监管的力度和方式,由原来的事前资费制订改为事前引导与事后监督相结合。 综合看来,资费改革将有助于推动电信行业的全面竞争,加快电信业市场化的发展步伐,是适应电信业发展的明智之举。但是市场形成机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因素,尤其要避免恶性价格战的抬头,这就使政府监管部门的宏观调控显得迫切而又必要。 记者: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已是大势所趋,但在整个市场化的进程中,要考虑许多方面的因素,比如:互联互通问题、普遍服务问题和非对称管制问题。您认为资费监管的改革会对这几方面的问题产生怎样的影响? 陈金桥:首先,互联互通肯定会受到影响,因为它对企业运营成本是一个硬性约束,是决定业务资费的底线。每个运营商不论有多大、覆盖范围有多广和服务人口有多少,都必须依靠与其他运营商的互联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资费监管的放开肯定会涉及到互联结算的问题,而对于像互联互通这样的硬性约束机制来说,没有强有力的政府监管政策,其实施根本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那么运营商之间因结算的不公平性而产生的纠纷也就无法避免。另一方面,如果互联互通政策本身实施不得力的话,譬如老是出现互联互通障碍,这样就必然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带来电信服务质量的下降。而这些都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电信市场环境,运营商和消费者都不会满意。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完全价格竞争和靠市场形成激励机制就显得不现实了。 其次,普遍服务主要涉及到边远贫困地区。如果普遍服务完全靠运营商去做,必然就会导致运营商成本的增加,那么相应的通信使用费用就不会很低,而这个价格未必适合当地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照这样的方式,高成本带来的高使用费用的话,边远地区低收入群体就根本无法享受到电信业的服务了。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的市场化运作就有问题了,因为对这样特殊的地区必须要制订一个低于成本的价格。个人以为,普遍服务政策的尽快出台其实也是推动价格机制向市场化转化的一个因素。不过普遍服务需要在政策的支持下,在普遍服务基金的基础上,利用企业自身优势来推动价格机制的转化,形成完全的市场竞争。可以说,普遍服务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它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电信资费监管还是会在这个领域发挥比较突出作用的。 最后,关于非对称管制,它是一个管理原则,主要是对相对弱小企业的一种保护政策。但是在价格机制市场化的过程中,国家将很难再像以前一样对一些企业给予优惠的措施和鼓励的政策,因为这样一来就会违背资费监管改革的初衷,也不利于电信行业全面竞争的开展。 记者:价格放开以后,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价格战”可能会大行其道,您是怎样看待价格战的? 陈金桥:所谓“价格战”,其实就是价格竞争的另外一种表述,在电信发展初级阶段的竞争中比较常见,当电信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其表现形态更加多样化,只要竞争存在,价格竞争的手段就不会消失。因为产品服务总是有差异的,而且企业的个别成本也是有差异的,因此它们有这个能力去搞差异化价格。比如国家制订一个行业标准,消费者自然会认为需要同质同价,在差异不是很明显的情况下,消费者都会认为应该有个统一的标准比较好。但是恰恰企业不是这样想,企业追求的是差异化的竞争能力。就运营商而言,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服务也要和别人做得不一样。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价格战不仅反映了企业的差异化服务和竞争力,也有助于在不断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开拓新模式、新业务,为广大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实惠。 面向差异化的价格竞争无可厚非,而且是促进有效竞争的重要表现,但是国内电信市场需要避免“恶性价格战”。恶性价格战具有多种表现形态,其主要特征是低于行业平均成本甚至个别成本的价格倾销,这是一种不计承受能力的价格竞争行为,即每家企业都去拼价格,甚至拼到零售价格低于其最低生产制造成本。当出现这种恶性的价格攀比的时候,几乎所有企业都是亏损的,从而带来的就是产品服务质量的下降,让所有企业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没有后续的承受能力,更不用说服务保障能力。所以,政府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来避免这种恶性价格战。 电信资费改革在把价格制订权还给企业的同时,政府监管部门需要保留必要的调控手段。特别需要注意治理恶性价格战,而避免恶性价格战一方面要靠监管、查处恶性事件;另一方面要靠企业自身的约束机制,包括出资人对企业的内部约束和绩效考核。我国电信监管部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此都有清醒认识,将会考虑综合配套措施来避免恶性价格竞争的产生,积极稳妥地推进电信资费的市场化改革步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