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话卡余额该归谁 政府主管部门意见不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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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 15:12 光明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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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蔺玉红 本报通讯员 梁睿 北京的张先生前不久到外地出差几个月,回来后发现以前买的几张价值数百元的电话卡因过了有效期而不能使用,对此他感到很不公平:“电话卡是自己掏钱买的,属于预付费服务,既然我没有享受服务,就应该把余额退还给我,或者允许转存也行,电信公司没有理由完全占有我的话费。” 运营商:余额不退也不转 记者拨通了中国网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运营商的客户服务电话,他们表示,卡上的余额如果不能在有效时限内消费完,运营商不会再继续提供服务,因为卡上已经规定了服务时间。此外,卡上的余额也不能退还给消费者,如果卡上没有规定可转账的话,余额不能转存。 中国移动客服部门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应该明确了解卡的使用时间,有些卡,如“神州行”预付费卡,维护号码需要一定的费用,所以规定了卡的时限,消费者手上过期的余额不能继续使用,也不能退还。 中消协:运营商不应占有余额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和运营商的意见相左,他认为,电话卡上的余额不应该被运营商无偿占有,消费者已经为服务预先支付了费用,而运营商并没有为这部份余额提供服务。另外在消费者购卡时,有的运营商也没有声明这部分余额应该如何处理,所以消费者对剩余部分应该有处置的权利,余额被运营商无偿占有是不对的,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返还消费者。中国消协已经致函一些运营商,提醒他们注意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电话卡的余额问题。 董京生说,很多服务行业都存在和电话卡相类似的问题,比如一些俱乐部推出的会员卡服务,有的会员购卡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消费完,剩下的那些钱应该怎么办?中国消协今后要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出一个解决方案来,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管理部门:意见不一 既然问题的关键出在时限上,那么电话卡的有限日期是否可以取消呢?政府主管部门对此持何态度呢?信息产业部办公厅新闻处处长王立健认为:现在不能取消时限。他表示,虽然表面上看电话卡该不该设时限是个简单的问题,但实际情况却很复杂。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不单要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也要考虑整个行业的发展。如果取消了时限,对于消费者而言很方便,但对运营商来说则大大增加了经营风险,因为每个运营商的发卡量都很大,每一张卡都是一张对外服务合同,如果合同没有期限,运营商执行起来会相当麻烦。由于一些服务合同可能因技术更新换代等原因终止,在没有时限的情况下,运营商将难以负担。 关于余额的处理问题,王立健表示,让运营商完全退还给消费者是不大现实的。现在很多运营商都是上市公司,必须对经营风险加以评估,如果规定这一条,对于他们来说不仅难以确定经营风险,操作起来也很困难,所以目前只能在现有基础上尽量完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地方通信管理局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认为,运营商不应该用卡的期限来剥夺消费者的权益,成为自己不履行协商责任的理由。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消费者和企业的关系时,要考虑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要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先。 律师:应公平对待消费者 “运营商无偿占有消费者卡上的余额是不妥当的。”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认为,消费者购买电话卡,从法律上看消费者与运营商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卡上规定的时限就是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停止,符合《合同法》。 消费者未在服务期限之前消费掉卡上的金额,是合同的违约方,但消费者违约了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事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并没有授权运营商占有卡上的余额作为其违约的赔付金。 邱宝昌表示,《合同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一是欺诈,二是显失公平。由于双方事先已经约定了服务期限,因此不构成欺诈行为。但是在余额处理问题上,双方并没有事先约定,运营商以消费者未在期限前使用完卡上的金额,就把余额占有作为违约赔偿,对消费者不公平,尤其在余额较大的情况下。当然,消费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如规定消费者在将原来卡上的余额转移到新卡上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都是可以考虑的方式。 那位地方通信管理局局长认为,消费者的电话卡没有打完,等于没有执行完与运营商的合同,按《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是应该协商处理的。运营商为什么不给消费者协商的余地就单方面宣布作废呢?另外,如果消费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能力履行这个合同,如属于不可抗力的话,是可以不赔偿损失的。因此,消费者要求把余额转存或更换等面值电话卡,要求并不过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