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法》起草人称并没对号码携带做出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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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 11:37 ChinaByte | |
ChinaByte特约记者西夕/(ChinaByte) ChinaByte 11月6日消息:最近,有媒体报道指出,号码可携带字样在最新的《电信法》草稿里出现,也就是用户选择权。一些专家提出用户由原第一类电信服务经营者转换至经营同一类业务的其他第一类电信服务者时,可以保留原使用号码;经营本地电话和移 动电话的运营商不得收取选号费用,其中的焦点主要集中的运营商对号码可携带之后对各自利益 但今日据《电信法》起草小组的有关人士日前向记者澄清说明,“关于号码可携带问题,《电信法(草稿)》并没有做出规定”,最新的《电信法(草稿)》第三章标题是"电信网间互联",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互联原则及定义、不得拒绝互联的要求、互联规程、互联协议、信息提供和保密义务、互联时限、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互联转接、设备功能变更、互联技术和质量要求、互联费用及结算、互联争议解决、互联通信质量检测、互联中的禁止性行为、国家安全和应急通信的互联要求等内容。 号码可携带服务是推动电信自由化政策、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机制。号码可携带服务包括:转换经营者号码可携带服务、迁移位置号码可携带服务以及变更服务号码可携带服务。需要关注的是转换经营者号码可携带服务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竞争问题。 关于号码可携带问题,《电信法(草稿)》并没有做出规定,因为号码可携带问题在我国的实现面临着诸多问题,在目前电信运营体制改革尚待继续深入进行、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架构仍待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仓促将此问题明确规定在电信法草稿中,将来如果难以执行会影响到电信法的严肃性。比较可行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在电信法中对管制机构授权的方式,由条件成熟的时候发布相关规定要求运营商承担号码可携带义务。这是一个灵活的操作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