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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规范国内短信管理没必要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 07:34 中国青年报

  刘吉涛

  日前开幕的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针对短信进行管制立法的提案成为讨论热点。大会在广泛收集各方建议后将呈报给国务院相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如果获得批准,类似非法广告短信这些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信息骚扰有望被立法管制。(《福州晚报》9月14日)

  报道既出,就有人撰文呼吁,认为“短信立法”刻不容缓(《深圳法制报》9月15日)。对此观点,本人不敢苟同。

  主张为短信立法者,一个重要的出发点是:通过手机短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通过短信息传播有害信息也越来越多。而实际上,这两点早已被有关法律囊括其中。通过手机短信犯罪的,绝大多数是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等,这类犯罪完全适用《刑法》中“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没必要另设罪名。通过短信息传播有害信息的,如果情节一般,危害性不大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即可。如果后果严重,如造成大范围人口无序流动,恐慌,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刑法》第106条适用法律。非典时期,对于利用短信散布虚假信息者,公安机关、法院就是依据《刑法》第106条进行查处、定罪量刑的。

  手机短信存在问题,影响了正常社会生活,这是事实。但解决问题更要实事求是,既不能放纵,更不能任意拔高,动辄上升到立法层面。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运用现有法律。手机短信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立案查处。侵害公民权利的,公民可依法申请保护。二是加强电信企业的技术建设,建立有害短信过滤网络。这是电信公司对用户应尽的义务。电子邮箱可以设置垃圾邮件过滤程序,提供过滤服务;手机短信平台为什么做不到?电信企业还应承担起为用户提供查阅相关信息服务的义务。用户有权知道谁向自己发送有害短信。三是手机用户要树立防范意识,不要相信,更不要传播有害短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治理手机短信,现有《刑法》、《民法》、《合同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可解决。因此,其核心问题不在于缺少法律的支撑,而是没有充分运用好现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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