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应合理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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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 13:1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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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无线电业务日新月异的迅猛发展,无线电频率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如何解决频率资源相对短缺问题,有效合理地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从而满足各行各业对无线电频率日益增长的需求,已成为我国无线电管理面临的主要课题。自1996年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修订“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决定以来,经过六年多的辛勤工作,在细致资料整理、广泛征询意见、科学论证评审和充分协调磋商的基础上,于2001年8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补充、修订工作,并报国务院、中央军委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是我国无线电管理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管理的总框架和法律依据,是频率规划、分配、指配和管理的基础性、纲领性、指导性文件,是进行无线电通信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设置使用的重要依据,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前瞻性和权威性的特点。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颁布,使我国无线电管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各类无线电业务的发展,使我国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新应用的具体频率规划更适应加入WTO后的需求。 在宣传贯彻《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同时,积极开展第三代移 动通信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宽带无线接入系统等频率规划工作,发布了第三代公众移 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5.8GHz频段规划和调整、2.4GHz频段技术指标,向运营商分配LMDS频率,开展了3.5GHz地面无线接入系统使用频段评选(招标)扩大试点,完成800MHz集群频率频道配置的调整,制定了CDMA系统与GSM系统干扰保护设台规范及型号核准指标,调查研究了800MHz模拟集群、无线局域网、交通自动收费识别系统、450MHz农村无线接入、航空模型等业务频率使用的有关情况,从而增强了频率规划的科学性。与此同时,开展了清理第三代移 动通信核心频段、3.5GHz无线接入系统使用频段、800MHz模拟集群频段的工作。 逐步完善无线电管理体系 十年来,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无线电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在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首次将擅自设置使用电台和擅自占用频率、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列入《刑法》第288条,这对加强我国无线电行政管理及依法保护频率资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构筑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是依法治国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内在要求。经过十年的努力,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已初具规模。十年来,围绕《条例》,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陆续制定了近50个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综合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规章规定等等,进一步完善了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使我国的无线电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对无线电事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总体框架,研究制定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和规定,清理修订不符合WTO规则的各项规定和文件,从而规范了管理工作,使无线电管理的主要环节基本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管理力度大大加强 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规划、协调和台站管理,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关键。当前,无线电技术的应用已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针对目前无线电频率资源紧张,台站数量激增,干扰日益增多的状况,加强技术审查和电磁兼容分析,严格频率、台站审批,对原指配的频率、审批的台站进行清理整顿,努力保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对频率资源的需求。十年来,各省(区、市)纷纷制定了适应本地区的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等地方法规和规章,将频率、台站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加强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和国际间卫星轨道位置频率的协调,组织和参加多次双边或多边国际协调会议,签署相关协议。《条例》颁布至今,与俄罗斯、越南、香港、澳门等周边国家和地区进行地面业务频率协调数十次,与韩国、日本、俄罗斯、印尼、泰国、马来西亚、越南、汤加等国家进行国际卫星网络协调会谈近百次,并积极参与国际电联及研究组会议和活动,筹备和组织、参加了2000年、2003年世界无线电大会、无线电通信全会和国际电联有关研究组会议,在进行卫星广播业务重新规划、无线电频率划分调整等方面为我国积极争取利益,维护了我国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