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用法律破解“电话广告”难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 11:57 人民网-市场报 | ||||
周东飞 近来,“电话广告”依然是人们的议论热点,而这番议论主要源自近日媒体发布的一则消息:信息媒介的多样化使电话也具有了媒体的功能,在固定电话或手机上不但可以传播新闻,还可以做广告。但“电话广告”在广州引起了人们的争议。 电话铃响了,不接吧怕耽误了重要事情,一接却是一个根本不愿听的广告,这样的情形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对电话用户造成的骚扰是可想而知的。从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当然不能听之任之。但是,对于竞争日趋激烈的通信行业而言,这样一个商机无限的新业务,初露端倪就被一棒子打死,也不免有些过于武断。对于“电话广告”这样的新生事物,只要遵循法律中的权责对等原则,“电话广告”难题将不再那么难了。 媒体广告和“电话广告”同为广告,为什么前者并不像后者那样招人厌烦?媒体广告具有可选择性,如果人们对一个广告不感兴趣,电视可以调台,报纸可以翻页。相比之下,“电话广告”颇有强制的意味,不听不行。如此一来,“电话广告”遭到强烈反对就在意料之中了。实际上,这只是表层原因,更为本质的原因还在于:媒体广告的传播过程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这恰恰是当前的“电话广告”所缺乏的。 以电视广告为例,电视台向公众提供大量的新闻、电视剧、专题节目,这些并未向公众收取一分钱的费用。有线电视的收费,是基于传播多套高质量电视信号的费用,与提供节目内容的电视台是毫无关系的。电视台在尽职尽责免费提供大量节目的同时,拥有了向公众插播广告赚钱的权利。如果公众要求电视台取消插播广告的权利,那么他们自己收看节目的权利也会同时消失。这种权责对等原则,是公众认同媒体广告的根本原因。 反观目前的“电话广告”,权责对等荡然无存。用户安装和使用电话,要向通信运营商交纳费用。这些费用通过物价等部门精心核算,已全额购买了通信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这正是一种原生态的权责对等。但是,运营商擅自开通“电话广告”业务,在为自己设定获利权利的同时,并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在为用户设定接听广告义务的同时,也没有让他们得到任何利益补偿。权责对等就这样被打破,用户的不满也由此而生。 基于权责对等原则,首先要尊重用户的选择,他们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电话广告”业务。不接受“电话广告”业务,则用户依然全额交纳通话服务费用,不再收到“电话广告”,实际上就等于恢复到了原生态的权责对等状态。对于接受“电话广告”业务的用户,运营商必须实行有偿接听政策,在收取服务费用时扣除接听“电话广告”的部分,从而达到一种新的权责对等状态。 当然,在具体操作中,关于“电话广告”的总量限制、接听价格等等细节,都需要认真研究确定,在运营商和用户之间求得利益平衡。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