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手机买卖合同两面不讨好 有无存在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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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8日 08:06 eNet硅谷动力 | ||
eNet记者唐思 【eNews专稿】出发点良好的举措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广泛的支持,"手机买卖合同"目前就经历着这种尴尬的局面。日前,北京市海淀工商局在公主坟地区推行了"移动电话买卖合同试行文本"。工商部门表示这将有助于保障手机销售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有利于消费纠纷的调解和解决。 签订合同的用户只占极小一部分 据了解,此次"移动电话买卖合同"处于试行阶段,海淀工商局合同科表示将于年底在全市推广。同工商局签订协议的都是公主坟地区一些较大的手机卖场,包括城乡商场、畅想通讯、迪信通通讯等20来家。工商行政部门希望通过这一方式来解决目前手机消费中投诉率居高不下的问题。 城乡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通信部商品部贾经理在接受eNet记者采访时表示,手机投诉率高一定程度上还是因为用户缺乏相关意识,并不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据了解,投诉当中的部分问题都是用户的原因引起的。贾经理认为,手机买卖合同的推出能够明确用户和经销商的责任,为更好的解决手机用户遇到的问题提供方便。 但是,这样一个出发点良好的举措却遭到用户的抵制。目前签订手机买卖合同还是采取自愿的方式。城乡通信部商品部贾经理表示由于签订合同不是硬性规定,因此真正签订合同的用户一周以来不超过百名。据了解,迪信通、畅想等手机卖场的手机买卖合同同样面临这种境遇。 贾经理认为,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很多用户嫌手机买卖合同麻烦。不过从记者获得的“移动电话机买卖合同(试行)”样本来看,该合同还算简约。前面几条相关信息在发票上就能够获得,而真正需要用户填写的地方并不多。但是记者发现,合同确实存在让用户觉得麻烦的地方,比如签订该份合同就需要三方--买受人、出卖人和商场--的签名盖章。这无疑会引起多数顾客的拒绝。 贾经理强调该合同的用意是好的,但是在操作上还有不现实的地方。不过他表示,相关部门将这个合同拿来试行而没有马上推广,就是力图征求更多意见,尽量将问题在试行过程当中加以解决。 手机买卖合同没有必要?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济学家对记者表示了对手机买卖合同必要性的怀疑。他认为市场的购买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既成协议或者说合同。在这一销售行为之后,厂家有对产品的质量问题加以解决的义务,而消费者则有在一定时限和条件范围内要求厂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权利。所以,在厂家已经有了"保修","包退"之内的承诺之后,这样一个合同只是增加了交易成本,没有必要。 其实部分手机行业内部人士也认为这一政策没有必要。当记者上周首次来到公主坟地区采访时,一些手机卖场内的柜台工作人员认为既然已经有了保修卡,那这个合同意义并不大。其中一位导购小姐甚至坚持认为记者所说的手机买卖合同就是保修卡。 另外,这位经济学者还认为目前中国的移动电话市场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市场。因此政府的介入行为有待商榷。他表示,合同的签订是市场个体基于各自利益的独立行为。那么政府就不应该替代交易主体作出判断和决策。在合同签订上替用户思考,有"越俎代庖"之嫌。 同时,他还认为这个合同的目的无非是想把交易当中的隐性合同显性化,赋予消费者以法律上的支持。但是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是我国当前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法律缺失的结果,因此这样的"官办合同"并非解决之道。 手机投诉问题何时能真正解决? 手机投诉率高的问题由来已久。在eNet的"315网上维权行动"中,手机投诉在整个投诉中占了四分之一。而去年全国工商系统共受理以手机为主的通讯器材申诉五万四千四百件,由上一年的第二位跃升至首位。实际上国家从"手机三包"到"手机买卖合同"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是问题依然严重。 上面提到的那位经济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方面存在许多漏洞。他举例说"手机三包"就有很多不切实际或者无法操作的地方。因此他认为最根本的解决方法还是不断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消费者利益在受到侵害时,消费者能有路可寻,有章可循。 同时,消费者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城乡通信部商品部贾经理认为在自己商场当中"手机买卖合同"无法开展,直接原因还是由于用户不理解。而且据他介绍,在以前的手机纠纷当中,用户就不大明白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旦有问题就找商家"兴师问罪"。他相信,当用户真正成熟以后就会接受手机买卖合同,而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就能够得到解决。 而到了那时候,类似手机买卖合同的举措很有可能就真的完全没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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