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5000万 潍坊移动联通互讼违约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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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2日 10:42 经济观察报 | ||
本报记者 张翔 济南、潍坊报道 仅仅半年之内,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在山东的下属分公司就爆发了两起诉讼。 2002年12月28日至31日,山东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潍坊移动对潍坊联通违约、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此次诉讼赔偿金额高达5000万元人民币。同时,潍坊联通以几乎同样的理由提出 在此之前的2002年7月2日,双方第一次在法律领域交火,潍坊移动曾以潍坊联通不正当竞争向潍坊市中院提出起诉,当时的总标的为450万。 从诉讼内容看,这两起官司是潍坊移动与潍坊联通长期积怨的总爆发,更是移动与联通以前少有的动用法律手段解决竞争纠纷的案例,其判决结果无疑具有深远的行业和政策影响。 诉讼 2002年9月,潍坊移动以违约、不正当竞争等理由将中国联通潍坊分公司告上了山东省高院;而随后的日子里,潍坊联通以几乎相同的理由反诉潍坊移动。 记者闻讯即前往山东向山东省移动公司了解此事,山东移动副总经理王京传称,由于移动是案件当事人,在终审判决之前,不便发表任何态度。于是,记者转向山东省高级法院了解诉讼详情。 据山东省高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欧阳审判长告诉记者,潍坊移动的诉讼集中于潍坊联通在竞争中采用了不正当的价格战争夺客户;违反一系列双方签署的关于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协议;同时在广告中使用诋毁性语言进行不正当竞争等。 对于审判本身,欧阳审判长表示存在一定的难度,由于《电信法》尚未颁布,诉讼中的部分问题目前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欧阳审判长告诉记者,他个人认为在1个月后,这起诉讼就会有明确的说法,但由于自己属于当事人,现在不能透露相关情况。 而对于潍坊联通的反诉情况,另有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潍坊联通的律师曾明确表示这是他们的诉讼技巧。 潍坊市中院对于记者的咨询采取了回避态度,他们表示为了避免对案件审理产生不利影响,对于媒体的采访要求一律予以婉拒。记者同时注意到,我国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后6个月内,将对案件进行判决,而2002年7月潍坊移动诉潍坊联通的案件显然已经超过这一期限,但对案件的审理至今未有结果。随后,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如果案件经由法院上级签字,则案件判决实际上是可以无限制地推迟的。 积怨 潍坊移动与潍坊联通的纠纷由来已久。 早在1999年移动与电信分家之后,国内移动通信市场出现了两家并行的运营商,在这个大背景下,作为具体负责地方运营的分公司,潍坊移动与潍坊联通在竞争中也开始摩擦不断。 根据潍坊移动的总经理赵传孔的介绍,为了规范市场,在2000年8月双方签订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协议”,对于双方在业务资费及宣传方面作了约定,不主动采取降价促销等活动并承诺在广告中不进行相互的攻击性宣传。2001年3月25日,山东移动山东联通又签署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协议”。之后双方还签署了“补充协议”。双方还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并发送违约通知书,而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同的策略跟进等等。 不过,由于双方白热化的竞争,不宣而战的事情还是出现了。 2002年3月,潍坊联通在潍坊市电视台做了5分钟广告,将GSM手机与电器发生的共鸣现象归结为电磁辐射,而潍坊移动为了证明这种现象只是电磁藕荷现象,专门赴京请信息产业部泰尔实验室主任王南进行了论证。 随后,潍坊联通的宣传单上又出现“移动设备老化”、“计费有问题”等直接对移动攻击性字样,直到相关部门干预才作罢。更猛烈的攻击是潍坊联通推出了移动话费130元包月封顶业务,并进行了免开机费、月租费等活动并开设虚拟专用网,这些营销活动被潍坊移动视为事实上的单向收费。 潍坊移动认定潍坊联通违约后,马上向上级省公司进行汇报,同时也向山东省通信管理局作了通报。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山东省通信管理局曾多次尝试调解,但效果不大,而其间双方新的矛盾仍不断发生,这众多纠纷最终成为了潍坊移动诉讼书中的诉讼理由。按照潍坊移动负责诉讼的一位人员的说法,潍坊联通的所作所为不但违反双方协议,还违反了《广告法》、《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因为2002年7月的诉讼迟迟没有判决,而潍坊联通再次在广告宣传中激怒了潍坊移动,于是潍坊移动转向山东高院提出对潍坊联通的诉讼,而标的也随之上升到5000万。 对此,潍坊移动总经理赵传孔对记者一再表示,实在是没办法才打这个官司,公司一年有七八个亿的收益,打官司不是为了那5000万的赔偿。 随后,记者又前往联通潍坊分公司了解此事,一位工作人员称:负责的人不在公司,而且潍坊联通市场部负责人郭林的电话始终没有接通。监管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在山东省境内其他城市如泰安、枣庄等地,移动和联通之间也发生过类似潍坊的纠纷,而这样的纠纷也并不局限在山东一省。从全国范围来看,广州也曾出现过GSM与CDMA手机发射频率和辐射的对比广告,当时广东省电信管理局认定广东联通发布此类广告违反了《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叫停了此类宣传。 在资费和互联互通方面,移动、联通也多有交恶。由于《电信法》仍未出台,对于很多复杂问题缺乏法律界定,而移动、联通又是国有上市公司,主管部门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引起二者的股价跌涨,因此本该起到仲裁监管作用的上级主管部门信产部一贯态度谨慎,通常的做法是由当地主管部门解决,以避免事态扩大。 于是,面对着诉讼标的高达5000万的两起官司,作为山东境内移动与联通的上级主管部门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其选择也只能是冷处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移动和联通这两家移动运营商之间的纠葛太深,有些问题甚至发生在通信管理局成立之前,所以很难在行政上对其做出一个明确的处理。 作为目前全国范围内移动与联通标的最高的诉讼案件,其可能产生的示范效应引人瞩目。记者咨询法律界人士了解到,由于中国实行的法律并非判例法,所以对于司法判决来说,这起诉讼即便做出明确的判决,由于时间、地点、诉讼内容的不同,对类似案件的示范效应还是相当有限的。但由于目前类似诉讼相对很少,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对电信运营商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还是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如上所述,运营商寻求主管部门仲裁往往得不到明确的结果。 就在记者即将离开山东时,再次在街上看到了联通CDMA的宣传单,这张名为“CDMA1X VS GPRS上网技术优劣对照表”的宣传单再次将CDMA1X与GPRS进行了技术对比,无论对比结果是否正确,这显然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第12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相关规定。由此看来,在司法部门做出明确判决之前,移动和联通在这个城市的激烈竞争还将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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