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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思科诉华为一案论私有协议及其影响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1日 18:18 新浪科技

  (声明:本文章由《通信世界》调研部、《投资与合作》杂志专题部提供)

  思科公司1月23日在美国德州起诉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一案,目前已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无论该案最终如何判决,都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该案之所以引起中国产业界的关注,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私有协议已不可避免地成为我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和信息制造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私有协议及其现状私有协议本质上是厂商内部发展、采用的标准,除非授权,其他厂商一般无权使用该协议。私有协议也称非标准协议,就是未经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采纳或批准,为某个企业自己制订,协议实现细节不愿公开,只在企业自己生产的设备之间使用的协议。私有协议具有封闭性、垄断性、排它性等特点。如果网上大量存在私有(非标准)协议,现行网络或用户一旦使用了它,后进入的厂家设备就必须跟着使用这种非标准协议,才能够互连互通。否则,根本不可能进入现行网络,这样使用非标准协议的厂家就实现了垄断市场的愿望。标准、协议对通信网络互联互通的实现有着非常大重要性。现代通信网络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由众多的设备、通过复杂的流程才能实现通信功能。由于互联互通是通信网络的基本要求,为了实现互联互通,各种设备必须遵循共同的规范和约定,这就是通信标准或协议。在数据通信网上更多的应用“协议”。

  为了制定通信标准或协议,国际上许多通信组织都将标准作为其最重要的工作。世界电信业的发展与这些组织在标准方面的积极推动和研究是密不可分的,正是由于标准组织的巨大作用,世界各国也都对这些组织非常重视,特别是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国际电信联盟),作为世界上最权威、最广泛的通信标准化组织,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主要的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都加入这些组织中,并积极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中国于1972年恢复了ITU的合法席位,如今中国电信代表中国,参与ITU活动,与各成员合作制定通信国际标准。

  通信网的基本价值是开放和互联互通,这是由世界各国行业立法、执法部门或国际标准组织(如ITU,国际电信联盟)来保证的。而ITU最突出的特点,是标准制定过程比较公开、公正以及标准体系尽可能的完整。所谓公开、公正,即一项标准或协议的制定都是有许多单位参与而成,比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华为、中兴等,都作为部门成员(Sector Member)加入了ITU,并与各成员一起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所制定的标准成为各国运营商的入网测试、选型、招标的基准,因此基本原则是要保证标准不让极少数厂商控制,以防止一家或少数厂商形成主导,对其他厂商不公平。所谓完整,指大至总体结构体系与模型;中至系统逻辑功能与性能、参数指标;低至检测与测试方法,力避某个环节的含糊而让极少数或一家控制其解释权形成事实上的垄断。

  但是目前“私有协议”已成为互联网事实标准。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标准或协议的形成时间较晚,并有一定的独特性。在现在的数据通信网络(互联网)的协议制定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更多的是与ITU的做法相反。众所周知,互联网首先是在一个国家内发起与推广的,相当长时间设备供应商的“私有协议”就是网上的标准。当初作为路由器的倡导和首用者的某一厂商,利用这种早期无需国际标准的局面,形成其市场的优势和垄断地位。从创立之初一家规模很小的公司,因随着因特网爆炸式的发展,特别是因特网上电子邮件、HTTP浏览等应用为用户带来巨大的便利,使因特网的发展完全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并为该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机会,该公司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并迅速取得了因特网设备的供应的垄断地位。

  由于因特网业务的发展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同时也由于通信标准的制定也需要一定时间,有一定的滞后,当时出现了没有合适的通信标准可遵循的局面,而因为该公司的市场优势地位,该公司采用的通信协议成为业界的事实标准。同时该公司也参加到IETF的工作中(该组织是因特网标准的主要制定者),派出大量人员参与、影响和控制该组织的活动,并取得了IETF中的绝大多数的领导席位操纵该组织的活动(目前该组织的主席为该公司员工,并且该公司员工大量占有AD和工作组主席位置)。该公司往往利用其在市场的垄断地位,强行推广其私有协议成为事实标准,而后利用其市场优势和在IETF中的统治地位将其私有协议在IETF确立为国际标准。曾经在市场中曾出现过该公司的设备不符合IETF标准,但一段时间后,该公司将IETF标准修改为和其私有协议一致。

  随着国际、国内标准的出现,一些企业变换为既有标准,又有其私有协议的策略应对,在送国家入网检测时,使用标准协议,但在网络实际使用时,由于网上存在早期使用私有协议的思科设备,为了互通,全网自然又变成了私有协议在起作用(不排除为了屏蔽其他厂家进入,故意使用非标准协议)。对于其他后进的企业,为了能够将设备卖进现行网络,也不得不支持这些私有(非标准)协议。一旦这种情况出现,这些企业就可以使用“侵权大棒”对后进企业诉诸法律,最终还是表现为排它性。

  目前全球私有协议有很多,但私有协议的应用范围只在少数国家或地区有效。而且,一旦成为行业标准或事实上的标准,就必须对其他厂商提供公平采用该协议的机会,不允许厂商采用歧视性政策。最直接的例子是微软,它不能因为某些采用WINDOWS的厂商是其竞争对手而拒绝授权或采取歧视性条款。有关专家学者称,私有协议成为ITU标准后,必须遵循公开原则。

  私有协议对行业的危害

  由于私有协议的实质在于垄断企业利用其打击竞争对手,独霸市场,攫取高额利润,所以,私有协议对行业的发展有着严重的阻碍和危害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私有协议给其客户带来的危害

  私有协议给其客户带来的危害有两个方面,一是独家垄断造成对单一厂商的依赖,其客户难以营造多厂商采购环境。我国运营商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首次提供公众因特网业务,当时采购美国一家公司的设备几乎是唯一选择,从而使该公司的设备在我国数据通信网络上也确定了垄断地位。但这样的结果是加重用户采购负担,损害消费者利益。该公司获得的超额利润,最终必将转移到用户身上,无论运营商和企业用户都将为此付出巨资,国家每年都要花费巨额外汇,从而加重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负担,延缓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二是网络建设受制于人。用户采用了一家厂商的设备,就必须采用该厂商的技术方案,网络建设也必须遵照其思路进行。而这些厂商会不断推出昂贵的方案并不断升级,而用户由于无法抛弃投入了巨大资金的现有网络,别无选择,只能不断跟随原有厂商设备和方案升级,被其牵着鼻子走,完全受制于人。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的Intel和微软公司(被称为Wintel联盟),微软公司不断升级其操作系统,新升级的操作系统对CPU等硬件设备的要求不断提高,而Intel公司则不断升级该公司的CPU以支持微软的操作系统,而由于这两家公司的垄断地位,用户别无选择,只能采用这两家公司的产品,使用户疲于升级,为此付出了巨大财力,美国政府也不得不因微软的垄断行为将其告上法庭。用户并不是不想更换其操作系统,但就是由于操作系统对应用程序的接口是私有的,目前在微软操作系统上使用的应用程序无法被其它操作系统支持,而用户无法抛弃以前在应用程序上的巨大投资,从而造成了微软的垄断地位。互联网协议的私有性非常类似于操作系统的私有性,其结果只能导致不断强化的对单一厂商的依赖性。

  2.私有协议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危害

  一是持有私有协议的企业反对合理竞争,造成产业发展环境日趋恶劣。一些企业为了维护其垄断地位,对任何想在自己垄断领域有所作为的企业,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封堵阻截、打击、限制对手,甚至影响、左右客户决策和投标过程。

  二是私有协议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用户网络的建设必须要求和原有网络的互通性,这就要求新进入的厂商必须和原有网络设备必须很好的互通。由于某厂商在市场上拥有的绝对统治地位,很难找到一个完全没有该公司设备的网络,由于前面已经提到的私有协议等原因,其它厂商设备无法和其互通的,也就造成了用户无法选择新进入厂商的设备。新进入厂商为实现和该厂商设备的互通,也采用了种种手段,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带来了开发成本的增加,且事实上也很难实现和该厂商设备的完全兼容,这就使新进入厂商完全处于一个劣势的竞争地位,很难和其进行公平的竞争,甚至一些传统的国际电信设备巨头都在和其竞争中败下阵来,这也是该厂商不断巩固其垄断地位的重要原因。

  三是阻碍了技术的进步。虽然目前处于垄断地位的厂商暂时可能还处于技术领先的地位。但从长远看来,其为保护自己已有的优势局面,会不断用新技术保护其优势,其技术的发展首先考虑也就的是对其原有技术的支持,并如何使其它竞争对手更加难于采用,这必将束缚技术进步的手脚,将新的概念和新的思想扼杀在摇篮中。而技术的进步是需要一个自由、开放的环境,在不断的碰撞中发展,而垄断的环境必将造成技术发展的停滞。

  3.对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影响

  我国高科技产品出口受到严重威胁。中国企业由于在通信、IT行业具有成本结构低、相应客户速度快、解决方案适用等优势,代表了一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国际市场非常具有竞争力。此次思科以侵犯其私有协议为名起诉华为,一定程度上势必影响我国高科技行业的名誉和业已获得认可的优势的发挥,严重阻碍我国高科技产品出口的良好势头,对我国继交换机、光网络、移动通信等领域群体突破后,在数据通信领域即将形成的群体突破,更是极大的阻碍。目前,全球经济处于低潮,客户倾向于服务好、质量好、成本低的供应商,而中国在全球有综合成本低、反应速度快、技术不弱的优势,华为去年出口增长80%,现在是我国高科技企业向外发展的良好时机。把握好这个时机,将极大改善我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的现状。反之,很可能让西方国家的扼制战略得逞。

  私有协议对国家安全的危害

  私有协议不仅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还会危害到我国国家安全。

  一是危害国家信息安全。随着因特网技术不断深入到金融、政府、银行、财税、电力、保险、军队、公安、公众信息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量的经济活动都建基于因特网技术,而我国的通信网络目前主要基于美国一家公司的设备,这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各项活动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该公司设备采用的核心安全算法完全掌握该公司手中,而由于用户对该公司设备的依赖性,从而对我国国家信息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数据通信的影响越来越深广,在我国政府、电信、银行、金融、公安、教育等行业部门以及各类商业企业的信息化过程,至今几乎清一色都是思科的设备,因为一开始若采用思科的设备,为了互联互通以后不得不长期采购其设备。对思科的严重依赖已深入到各个行业、企业的各个环节和整个产业链中,作为电子信息产业中惟一一家未在中国投资开发、生产的国外知名大公司,思科的核心技术对中国、对产业完全封闭,其开发过程无从监管。路由器类似“电子邮局”,其安全性难以获得保障,信息很容易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被拦截、拷贝。如果我国信息网络完全构筑在一家美国公司的基础之上,其隐患和后果非常严重。一是对信息安全的威胁:由于私有协议不公开,也没有进行入网检测(入网只检测标准规定的协议),使用单位只知道思科告知的内容,许多隐蔽的指令、命令及其内容都是无法了解和掌握的,也即我们无从知道这些协议中是否藏有“后门”与暗机。尤其是处于核心和骨干网络地位的大量思科设备,思科的设备之间都是自动识别,只要在一个遥远的地点,发一个或一组我们目前尚未知道的特别的指令,就可以轻而易举的使网络中一个或多个路由器停止运行,或不正常运行。并在相互影响下,进而导致全网络的瘫痪。

  二是危害我国经济安全。随着因特网技术不断深入到金融、政府、银行、财税、电力、保险、军队、公安、公众信息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量的经济活动都建基于因特网技术,而我国的通信网络目前主要基于该公司的设备,这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各项活动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此外,对单一厂商的依赖加重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负担,使国家每年多花费几十亿美元的巨额外汇,经济上国家也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目前,在同类产品上,华为的价格比思科低很多,众多购买华为产品的买家都表示,华为的路由器产品与思科的在性能上不相上下,但是报价却低出了至少5成。如果我国没有自主的数据通信产业,我国电信运营商的采购成本、建设费用,和其他行业、企业的网络费用将急剧上升,每年国家将多花几十亿美元。

  三是危害国家尊严。国家有权保护网络的互连互通和用户的基本权利,私有协议阻碍了互联互通、妨碍了公平竞争,与我国政府的基本准则是相违背的。制订国际和国家标准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但非标准协议的大量使用,使标准失去了约束力和严肃性。产业界有标准协议弃而不用而使用非标准协议,国家关于互连互通的有关规定就得不到贯彻执行,标准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一家企业私有协议客观上损害了国家标准和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权威性。

  利用“私有协议”走向独家垄断1.思科利用私有协议打击竞争对手由于数据通信网络(互联网)的发展过于迅猛,思科借助其市场垄断地位,使其“私有协议”成为招标的事实标准。思科在采用私有协议的同时并以不许可给任何其它厂商的方式,阻止不同厂商设备的互连互通,设立技术/市场壁垒,在招标过程中使其竞争对手难以对它形成实质竞争。该公司通过在市场上推广私有协议,逐渐走向了垄断、独家垄断。如果有厂商采用其私有协议,就要受到来自其法律上的打击,因此私有协议也帮助它消灭了三代竞争对手,至今无实质性的竞争者。进一步形成和巩固了它的垄断地位。由于思科的长期垄断地位,已很难找到完全没有思科设备的网络和市场,其他厂商完全处于劣势,很难与其进行公平竞争,一些国际巨头也因此失去了竞争能力。各厂商要么不采用思科私有协议从而退出竞争,要么为满足用户建网要求被迫按照其私有协议提供设备(思科私有协议只在美国受到保护)而冒思科起诉的风险。华为这次就是应美国客户的要求提供了私有协议而遭到思科的法律诉讼的。总之,思科通过其私有协议使数据通信市场成为了其长期封闭的市场。

  2.思科走向独家垄断在确立其在行业中的主导地位后,思科加紧了对竞争对手的打压。为了将对手消解在萌芽中,思科常采用购并、打击等方式使能够对其形成竞争的企业和技术减至最少,迄今已并购和消灭了很多竞争者。去年还专门设立Beat Huawei(打击华为)组织,并在其内部网上设立专门主页,供其全球员工讨论如何打击华为。思科还曾设有“打击Juniper(思科竞争对手)”组织。(资料:思科打垮三代对手(摘自中国电子商务《神话思科的背后》一文))9月3日,思科中国办公室。在思科中国区技术总监刘永春的演示中,从1990年起,思科已“灭掉”了三代对手。第一代“已被全部干掉,只有3Com还剩个名字”。第二代,思科打败惠普、康柏、digital,最后以买下IBM的网络事业部结束竞争。第三代对手是传统电讯运营商,包括西门子、北电、阿尔卡特和朗讯。第三代竞争对手“股票却已经掉得差不多了”。(华为是其第四代对手,如果不引起足够重视,很可能遭到其毁灭性打击。)

  3.思科的垄断攫取了巨额利润在思科的发展过程中,思科充分运用“私有协议”等手段,打击对手、消灭对手,最终走上了独家垄断。目前,它不仅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络设备独家垄断供应商,控制了网络交换机69%的份额,路由器份额更高达85%,毛利润率高达69%,为业界之最。在中国,思科2002年销售额约为10亿美元,市场份额超过70%。正因为没有实质对手,思科才能够获取超额利润。由于它在全球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和缺乏竞争的局面,用户虽然对其怨声载道,也不得不采用其设备。而其设备价格堪称天价,维持其超额利润。这种情况在近年有愈演愈烈之势,据统计,思科的毛利率由2001春季的55%上升到2003年的一财季的69%,而其销售并没有相应增加。一般而言,一个产业随着时间的推移,加入者的不断增多,利润会不断下降。这在电脑、软件的IT行业以及彩电、微波炉所属的家电行业表现得更为明显。对于随时间推移,利润不降反升的现象,在IT行业使绝无仅有得现象,只能解释为某些厂商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二十一世纪初的二、三年正直全球电信、IT行业的冬天,思科超额利润的获取,最终必将加重其客户经受产业低潮的负担、减弱其抗“寒”能力。

  4.思科的垄断极为不正常思科的独家垄断已严重危害产业的良性发展,而且这种垄断在当今是极为不正常的。全球通讯领域,唯有思科一家有如此垄断特权,这与WTO的精神是相违背的,造成了用户严重依赖单一供应商的局面,阻碍了其他企业竞争和公平发展的权利,广大用户的权益,行业发展环境与创新机制,以及我国的国家安全、经济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私有协议废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从国家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用户利益等角度,废除或强制性开放私有协议是必需的,合理的,有利于国家利益的。而且在我国数据通信领域坚决贯彻和推行国家和国际标准,确保互连互通,为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健康的竞争环境是十分必要的。政府促进、建立产业良性发展的竞争环境,保护创新和合理有效的竞争,消除垄断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符合WTO原则。

  数据通信网络(即互联网,以下称数据通信网)是实现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设施,构建数据通信网络的关键核心设备是路由器。分设于不同地域的路由器,与相应配置的传输通道,以及路由器中配置的各种通信协议,构成了可实际运行的数据通信网络。可以说,路由器及其运行的协议是数据通信网的核心,对网络常年的正常、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思科路由器在我国数据通信网中处于绝对垄断。我国的数据通信网由公众数据网和企业数据通信网两类,前者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等经营的互联网,后者如金融系统、电子政务、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或企业自用的网络,这两类数据通信网中,由于历史的原因,思科的产品占有率在70%以上,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思科设备进入国内最早可追溯到80年代,但大规模成批进入中国是在90年代中后期,目前,国内没有一个网络没有使用思科设备,尤其是骨干和核心网络,思科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

  思科的私有(非标准)协议在路由器中使用的很多,其中主要的有几种:路由协议IGRP(内部网关路由协议)、EIGRP(增强的IGRP),这两个协议都是用来探测和发现整个数据通信网络的组织结构,通过对网络结构的了解,动态地构造转发信息包的路径表,形成了犹如邮政系统的各级邮局分送信件一样,最后投递到目的地。EIGRP协议在我国的金融领域的网络普遍使用。目前,在国际和国家标准中,采用的RIP2、OSPF、IS-IS协议已可以完全取代上述两种私有(非标准)协议。

  思科的双机热备份协议HSRP,也是一种重要的私有(非标准)协议。这个协议主要用来增强网络的可靠性,实现两套路由器同时运行,互为备用,当网络节点中一套路由器设备出了问题,另一套设备可以自动的、无间断的接替出问题的设备。目前,国家标准中规定的VRRP协议已完全可以取代HSRP这种私有(非标准)协议。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数据通信产品已经可以支撑网络发展的需要。1999年之前,我国还未制定出全套的数据通信网络技术标准,国产路由器也未规模性生产和配套,由于网上设备没有国家标准约束,这些设备大多使用了思科的私有(非标准)协议。在1999年之后,国际和国内制订了一系列的标准,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能够保证组网和互连互通的需要。

  国内专家学者的看法1.政治性考虑*美国标准就是世界标准!文章很自然地推断,在知识产权方面,美国标准就是国际标准,就是中国应该遵守的标准。“如果美国地方法庭判决思科胜诉,那么根据国际条约,中国监管机构有义务执行有关侵权的判决。”在美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究竟应该达到什么样程度,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保护程度,都是一个越来越热烈的争论。其实,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与TRIPS等目前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标准,都是完全不一样的。甚至可以说,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标准实在是代表了“极少数”。但是,在美国媒体的眼中,却不是这样判断。他们想当然地认为美国标准就是世界标准。不遵循美国标准就是不遵循国际标准。(方兴东:美国媒体对思科华为案的明确倾向)*令人忧虑的是,这种治理的危机在加重。从美国的国策制定上看,自从小布什上台以来,日益强化了这种霸权式的治理图景。美国政府一个鲜明的态度就是扶植和支持超级跨国资本,美司法部将起诉微软案搁置一边,美参议院提出取消遗产税的议案,美联邦法院延长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2002年12月4日,美国联邦法院公然指控两名华裔人士涉嫌盗窃硅谷四家著名高技术公司的计算机集成电路技术,犯有“经济间谍罪”等10项罪名;2003年新春伊始,思科起诉华为……(王俊秀:思科诉华为知识社会治理危机的信号)*当然,在西方世界,也有理性的声言。美国100名富人发表联名信,公开反对取消遗产税,说这样会损害社会福利和更大范围内的公平,英国政府还出台一份《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整合研究报告》,该报告呼吁强国对弱国的知识流向。从需求的角度,警醒西方国家要调整自己的知识产权政策。因此,要化解这一知识社会的治理危机,需要全球的努力。保持知识产权的均衡恐怕是第一步。如果私有协议成为公共标准,必须能够对其进行强制许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王俊秀:思科诉华为知识社会治理危机的信号)

  2.产业性考虑 *让我们再回到思科诉华为一案中来,我们不想过多的纠缠案件本身的细节。我们只想探讨的是,思科诉华为的全部立论基础,在于华为仿效了其标准接口,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这其中隐藏的一条法则就是全球通行的产业标准原来是思科一家的私有协议。(王俊秀:思科诉华为知识社会治理危机的信号) *我们知道,在工业时代大家奉行的大多是公有协议和标准,这里很少有知识产权问题。在知识社会到来之际,一些公有标准开始渗透进了知识产权的要素。这一现象的出现,是与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密不可分的。由于全球互联网业务以超出人们想象的速度发展,所以出现了标准滞后于现实的情况,这才使得那些在市场上有一定优势的公司将其私有协议变成业界的事实标准。事情果真到此,倒也无可厚非,谁让我们技不如人呢?要命的是,思科滥用了这一权利,将其采用的通信协议上升为互联网主要标准制定组织IEIF的标准仍不甘心,比微软更甚的是思科完全不采用像许可授权的方式进行标准传播和技术扩散,而是出于一已之私谋取超额利润,要在现代通信的互联互通的过程中,公然设了一个“私人收费卡”,企图垄断整个行业。此举令许多国内外厂商叫苦不迭。可以说思科每一代新产品的推出,都伴随同类牺牲的尸体,以前的3Com、今天的华为都逃不脱被灭掉的厄运。(王俊秀:思科诉华为知识社会治理危机的信号) *信息社会的特征就是互联互通,知识社会的特征就在于开放流动。但是现在,把一个封闭的私有协议上升到影响全球信息社会构建的公有标准,实在是太危险了。(王俊秀:思科诉华为知识社会治理危机的信号) *长期以来,中国的高科技发展走的是一条以空间换时间、以市场换技术的道路,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切远远不够,如果以市场换不来核心技术,仍然受制于人,所以最好的办法是以市场换标准,迫使外国厂商开放标准协议,这一方面,连微软都声称要公开源代码。思科亦应步微软后尘开放技术标准壁垒。(王俊秀:思科诉华为知识社会治理危机的信号)

  3.经济性考虑 *在评标过程中,一位来自河南的专家也提出这样的问题:“这个项目有没有必要采用国外品牌。”这位专家写给记者的电子邮件很好的回答了这个问题:对招标文件的制定,我个人认为排除国产设备的做法不妥,原因有四:一是本次招标所选设备并不需要是世界最先进水平,不存在国产设备达不到使用者要求的问题;二是该系统不是一个营运级的网络系统,不需要太高的可靠性;三是进口设备的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后期投入)要远远高于国产设备;四是从国家利益上讲,应当保护民族工业。(摘自中国财经报(记者:范春荣)《什么阻断了投标路》) *国家每年都要花费巨额外汇采购其设备,而且由于垄断的进一步加剧,这种依赖性将不断维持的加剧,长此下去,必将危害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原信息产业部标准处处长黄尚贤)

  4.技术性考虑 *以操作系统为例,思科的软肋在于IOS,也就是路由器和交换机所采用的操作系统。这一程序在思科建立(1985年)后不久就开发出来了,这在科技产业可以算得上是古董。思科不断升级并修补这一软件,但是专家们总是讥笑其缺点。为什么不重新开发IOS呢?客户们仍然重视与思科部分是由于他们已经对IOS进行了很大投资,新的操作系统可能削弱这种关系。(摘自中国电子商务《神话思科的背后》一文)

  5.竞争性考虑 *“在这个招标文件中,虽然从技术上对产品的品牌进行了限制,但如果让我们这些销售商进行充分的竞争的话,根据我这么多年代理思科产品的经验来讲,这个价格肯定会压下来的。”(摘自中国财经报(记者:范春荣)《什么阻断了投标路》) *“事实上,思科在国内趋于垄断地位,特牛。如果政府采购都优先采购思科的产品,会造成国内网络对它的依赖性。”(摘自中国财经报(记者:范春荣)《什么阻断了投标路》) *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严禁在标书上采用各种壁垒排除其他品牌。最近媒体披露的河北省农业厅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中出现的怪现状值得注意。该项目的技术标部分采用技术壁垒排除其他厂商,思科产品成了唯一选择;而商务标部分则采用“直接授权”的方式限制投资供应商数量,使得价值1260万元的大单只有几家公司投标。对此类现象必须严格实行《政府采购法》,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王俊秀:思科诉华为知识社会治理危机的信号)

  6.利益性考虑(国家利益、用户权益、国家安全、法律等方面)*江泽民主席2000年11月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上指出:“现在,‘数字鸿沟’的出现和不断扩大,使得南北发展差距有增无减,世界经济有可能因此而出现新的失衡。”“经济全球化不应仅仅是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更应注重科技知识的普及化。应根据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则作出适当的调整。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 *在政府采购中,要进一步奉行国有产品优先原则。尤其是涉及到国家安全领域,更要慎之又慎。(王俊秀:思科诉华为知识社会治理危机的信号) *中国企业要自强不息,在不断增加研发力量的同时,以开放的姿态,与世界其他厂商广泛结盟,打破信息封锁和技术壁垒,在适应的时候推出在特定领域内奉行的标准协议。(王俊秀:思科诉华为知识社会治理危机的信号)*建议有关部门的尽快制定《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制止行业垄断现象的发生,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王俊秀:思科诉华为知识社会治理危机的信号) *进一步落实“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方针,大力扶植民族品牌,外国厂商放弃/开放其私有协议,最大限度促进通信网络产业的发展。(王俊秀:思科诉华为知识社会治理危机的信号)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人类共同发展和巨大利益,因此,发展中国家面对发达国家的强大压力,一直作艰苦努力,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利益。过分的保护必然窒息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而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一致。如果我们单兵突进,超越发展中国家的保护底线,必然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谈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因此,中国除了要考虑发达国家的压力外,也不能忽视自己在发展中国家的形象和职责。应该保持一致,而不是“背叛”。(方兴东、王俊秀论中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大关系)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了本国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知识产权法律也不例外。但是,为了推进改革开放、推动对外贸易与合作,我们也必须现实地面对发达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压力。20多年来,中国从几乎一片空白发展到今天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走完了西方几百年才走完的路程,与其说是来自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需要,毋宁说是由于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的结果。这是必然的代价,但是我们也必须把握平衡的尺度,加入WTO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我们应该做的,但是必须谨防因此走向极端,进行超世界水平的保护!现在超世界水平保护的鼓吹者往往以WTO作为依据,其实这是一个巨大的谎言!(方兴东、王俊秀论中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大关系) *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摒弃对法律法规的“超世界水平”解释,而不是制定“超世界水平”的条款;尽快制定反垄断和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用户使用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无安全隐患的软件产品,坚决制止凭借技术垄断地位并以危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的手段谋取暴利的行为。(方兴东、王俊秀论中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大关系) *有学者认为,思科诉华为,从某种角度上看,也是思科在“钻法律空子”。全世界(包括发达国家)都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是一种不公平。(华为诉讼案背后是跨国公司的独占欲望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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