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文凌
律师颜进一直是联通的一名忠实用户,尽管前几年联通在云南的网络覆盖范围有限,使常常出差的他感到诸多不便。他说服自己的理由是:“当时联通虽然弱于中国移动,但它将成为移动最大的竞争对手。消费者需要竞争的市场,所以,鼓励竞争也是消费者的责任。”
但是,今年10月,颜进却将联通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
因为,今年八九月间,中国移动云南分公司和中国联通云南分公司分别以公告和短信息的形式向用户公布:自10月份起,将取消手机来电显示的免费服务,实行每月5元的有偿服务。想继续使用该业务的用户,尽快办理申请开通手续。颜进没有理睬这一信息。但是不久后,联通中止了向他提供来电显示服务。
颜进认为,云南联通的做法是“强制性的”,没有与用户协商就“强行变更合同”,是违约行为。
12月3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颜进败诉。
据悉,全国诉讼来电显示收费的案例此前只有两例,但后来都做了撤诉处理。此案是国内第一个有诉讼结果的该类案件。
庭审中,云南联通停止来电显示免费服务是否违约,成为了本案的焦点问题。
质证过程中,云南联通提供了其收费的依据:一、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5日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移动电话资费的通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于2002年7月下发的《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二、云南联通向云南省计委备案的申请书;三、联通、移动在云南各大报社发布的公告。
但颜进认为,他当时购买手机卡时,就与云南联通建立了一份通讯服务合同。其中,“公司向用户免费提供来电显示服务”是一条生效条款。
而且,云南联通向客户提供的是套餐服务,通讯营运商在制订这一合同时,已将来电显示的收益、成本计算在整个合同中。
更何况,在法律地位上,信息产业部的《通知》属行政规章,其内容不是强制性的,不能导致原合同中免费提供来电显示失效;云南联通提交的证据只能是“具备向消费者发出来电显示收费要约的条件,不等于其可以强行变更合同”,“原告与被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被告无权单方面通知变更合同,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可云南联通认为,原合同中已注明:“以上资费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这一条款,授予了他们有自行变更合同的权利。
颜进认为,根据《合同法》,这一观点的目的是免除被告的责任,排除客户的权利;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对其消费的价格享有知情权,云南联通的条款实际上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然而,法庭一审认为,颜进对云南联通发出的通知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双方的合同内容就可变更。被告停止为其提供来电显示服务,不构成违约。
颜进不服此判决,认为适用法律不当,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
与此同时,云南红河州的另一位律师也因同样的事由将云南移动红河分公司告上法庭。
颜进说:“此次诉讼的目的,是希望联通、移动两家手机通信运营商都能审视自身的行为,以正当的营销手段和市场策略以及对消费者尽心尽力的服务来实现合法竞争。企业应正视服务与被服务是互相依存的关系,当消费者说‘不’的时候,企业应该反思。”
事后,颜进苦笑着对记者说:“从一开始我就知道自己赢不了这场官司。”他拿出一封写给云南联通的信,标题为《联通走好———我为什么告联通》,但是没有写完,因为他觉得自己“多事”。在他看来,这场官司不过是“老鼠与大象的对抗”。
关注此案的经济界人士认为,这起因合同变更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电信企业应该从本案中认识到企业市场运作规范化的必要性,而不能再靠垄断、政府保护来赢得市场份额。
-新闻背景
本报曾于2000年8月月17日报道过郑州律师田华、赵静质疑河南省移动通信公司对手机用户来电显示收费一事。当时两律师表示,一旦来电显示真的开始收费,作为消费者,他们将起诉移动通信公司。此后,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读者纷纷向两律师打来电话,表示强烈关注。河南手机用户也开始酝酿集团诉讼。
同年8月30日,本报再次刊登报道《来电显示:手续不全岂能乱收费》,文中说,信息产业部已责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对移动电话来电显示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希望通信企业认真负责地解决用户对这个问题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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