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洛涛李卉)电信业务经营者可在政府指导价幅度内自主制定电信业务资费了,这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而言是一利好消息。昨日,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
政策虽然放宽了,但为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入行的游戏规则将更严了。按照《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通知规定,经营者三年的业绩及财务状况等资质指标将从
严审核。经营者须在电信资费制定或调整申请报告时要注意八项内容。
注意的八项内容具体包括,(一)拟制定或调整电信业务的定义、特征、使用对象及特点、电信业务的开通时间、市场供求情况,最近三年的业务量、用户数。设备容量和设备利用率。(二)该项电信业务的网络组织结构、设备构成、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等。(三)该项电信业务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测算资料,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四)现行资费、建议制定或调整的资费水平。(五)制定或调整资费的依据和理由。(六)资费调整后该项业务的用户数、业务量、收入和盈利与亏损的静态和动态测算分析资料。(七)制定或调整资费对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影响。(八)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还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幅度内的电信业务资费,并在执行前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分别报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通信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经信息产业部认定的、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开展业务前,向信息产业部提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申请,由信息产业部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具体价格形式。
对于重大的全国性的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固定本地电话基本资费,移动电话基本资费)调整,由信息产业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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