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善清
新技术总爱给法律、道德出难题。前一段时间所谓红外数码相机的风波刚刚平息,又蹦出一个可拍数码照片手机的公案。
手机能拍数码照片,从功能上来说,与手机能上网能放电影器相比,没有什么本质的 不同。集成一方面能让厂商赚钱,一方面又能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方便,真是一举两得的事情。
可问题又不这么简单。当电视广告里那个年青人因用手机拍到外星人照片而被追得满大街跑时,许多人新奇之余,却产生了一种恐惧:天,要是我那个外星人,该多可怕啊?——正在专心和男(女)朋友亲热,不提防被人偷拍了去,那多难为情!
这事儿搁谁身上谁都不自在。不过呢,要说是难为情是真的,至于说大而化之到侵犯肖像权,恐怕也有危言耸听之嫌。毕竟,对一个普通人,也许平时并没有什么人认为你的肖像权能值得让他花几千元买个手机来侵犯。
消费者的恐惧其实是一种对技术打乱人类正常生活秩序的恐惧,有点类似于慈禧当年见到火车。想当年,在中国,能被人拍到照片是件荣幸的事儿,如今情况却是被人拍到了不自在。不过呢,要回头想一想,我们大可不必惊慌。如今,可用来偷看人们稳私的工具如今越来越多了。数码录音笔,可以装在口袋里神不知鬼不觉地录你的悄悄话——我亲眼见过一些企业的老总在和记者谈话前总是先警惕地问一声:没有录音吧?长焦距录像机可以清晰地拍到你的一举一动。只不过,他们之所以没有引起人们的忧虑,是由于厂商没有故意渲染。如今的手机厂商,弄出个新玩意儿来生怕别人不知道,选个什么外星人的题材来故弄玄虚,结果惹火烧身了——老强调偷拍,现在好,消费者说你侵犯隐私权了。自己拉脏的屁股自然是自己擦,如爱立信者不得不反复声明:能拍照的手机本身没有问题,至于它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偷拍等用途,那是使用者的问题。任何物器都有可能被人利用当作犯罪的工具,不能因此而否定甚至废弃这些物器。不过,如果这种说法能够成立,枪支本身也应该没有问题,我们的公安民警不也佩带枪支吗?至于说它被不法分子用于犯罪用途,那是使用者的问题。既如此,国家干吗禁止私人拥有枪支呢?
厂商自然做的有点过火,而许多连自己的选举权和生存意识、独立意识都没有想清楚的中国人,却出人意料地对肖像权发生了极大的兴趣,恐怕这与明星们的官司秀不无关系。——原来,自己的照片这么值钱啊!不仅如此,他们还引经据曲,搬出《国家安全法》来说事儿: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可拍照手机的微型镜头藏在手机背部,正符合间谍器材的定义啊。
这种认定初看很有些道理,然而再琢磨却总觉得有哪儿不对劲儿。过去反特故事片中,特务们把小钮扣似的录音装置偷偷装在电话上,用做成钢笔的照像机偷拍。我们说那是间谍器材。如今,有的数码录音笔做得比钮扣大不了多少了,而笔者也在市场上见过几百元乃至一百元左右的数码摄像装置,也不过钢笔大小,怎么就没有人说那是间谍器材呢?依照我的理解,单纯从定义上来看是否属于间谍器材是不准确的,如果一个东西大众都在用了,你还套那个这个法那个法的,就没有现实意义了。“法不责众”的另一个含义是指当法要责众时,错的就不是众而是法了。这种先是隐私,然后再间谍器材的层层加压,目的很明确:手机相机,行不得也哥哥!
记得上学时听过河北的一个同学老讲一句民谚:“别听拉拉蛄叫就不种地了”。如今我想说的是,手机相机这个东西,只要没有法官们来干涉,就可以干下去。至于说隐私问题,只要没有传播,用相机拍到的东西和用眼看到的,从法律、道德方面都没有什么不同。我不明白,那些大姑娘们打扮得花枝招展的,本来就是为了吸引大家的眼球,怎么在看的方式上却挑三捡四呢?只允许用眼珠子而不允许用数码相机?要知道,这二者在成像原理上基本是一样的,只不过一个存储在肉质介质上,一个存储在磁介质上罢了。谈到可复制性,那些画家们看一眼就能把你画下来,难道因此就不允许画家在街上行走?至于说万一你不幸是巩利或者刘晓庆什么名人,被人拍到传播出去,那毛病出在传播的人身上,干相机何事?没有手机相机,就不会有偷拍了?还是一位业内人士说得好: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人们在公共空间里被拍照,本质上同“被人看在眼睛里”没有什么区别,拍照行为不属于偷拍,只要拍照行为没有对他人构成干扰,也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说到这里,突然怀疑,我们是不是又被厂家牵着鼻子走了?人家厂家本来就是要的这个炒作效果,就像前一阵子红外相机炒作出来时,到处都有打听那款产品何处有售价格几何的声音。倘真如此,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么多,岂不有些自作多情?想及此,不由让人释然:要不是5000-7000的价格太贵了些,我还真想去买它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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