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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李国斌谈制定电信法的指导思想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21日 13:57 南方都市报

  李国斌(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处处长):目前我国电信业发展十分迅猛,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电信业的规范和管制却是相对十分薄弱的。这主要表现为长期以来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管理大法,在立法方面与电信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

  电信重组之观点碰撞

  在本报日前举行的“WTO与中国电信走向”论坛的演讲嘉宾中,李国斌是较引人关注的一位。作为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处的处长,他不仅参加了《电信条例》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主要起草工作,也是目前《电信法》的主要起草人。与会者当然希望李国斌能给将来的《电信法》吹吹风。

  长达1个多小时的演讲中,李国斌分配给《电信法》的时间仅15分钟左右。然而,在其简单的演讲内容中,他还是透露出不少有价值的信息,有关电信普遍服务及其补偿机制建立的内容尤为引人关注。从中,人们可一窥未来《电信法》的主体框架。

  【立法背景】

  中国要从电信业大国变为电信业强国,加强监管,建立健康、有序、宽松的环境,是很关键的一步。当前我国电信业发展十分迅猛,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电信业的规范和管制却是相对十分薄弱的。这主要表现为长期以来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管理大法,在立法方面与电信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为进一步促进电信业的发展,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框架,建立中国电信业管制的政策法规框架迫在眉睫。更主要的是,加入WTO对这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指导思想和起草原则】

  打破垄断,公平竞争;优化配置,加强监管。立足国内,借鉴国外。

  【八大内容】

  电信监管机构的构成和职责;电信市场准入(含三网融合);电信网互联互通;电信资源、资费管理;电信的普遍服务及其补偿机制;电信建设;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无线电管理。

  【调整四大关系】

  电信管制部门之间的关系及其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关系;电信管制部门与电信企业之间的关系;电信企业与电信企业之间的关系;电信企业与电信用户之间的关系。 

  前两种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是电信管制法调整的范围,也是各国电信立法的重点;后两种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民商法调整的范围。本报记者刘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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