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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互通的发展及政府管制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6日 16:57 通信世界

  文/晓雨

  一、我国互联互通的发展进程和现状

  1.网间互联互通的发展进程

  中国的互联互通工作是从1995年开始进行的。首先是中国电信与联通公司GSM网的互联互通。双方在原邮电部电政司、财务司及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价格司的组织协调下,就互联的原则、方式、技术要求和结算办法进行了反复的讨论,于1995年下半年由原邮电部和国家计委分别颁发了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结算办法,作为双方互联互通的基本依据,1996年上半年,联通GSM网与中国电信实现了京、津、沪、穗四地网络间的互联互通。

  在此之后,随着联通公司GSM网的建设,上百个城市实现了互联互通。从1997年开始,中国电信又陆续完成了联通公司在成都、重庆等市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中国电信网络间的互联互通。1998年信息产业部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互联原则、结算方法及相关技术规定。在这些相关文件的指导下,2000年又完成了联通公司国际网、国内长途网与中国电信固定本地电话网之间的互联互通。除相关网络的互联外,在业务上,2000年实现了中国电信固定网和中国联通智能业务、IP电话业务的互通。此外,还完成了中国电信固定网用户接入联通公司165计算机互联网的工作。随着1999年中国移动从中国电信里分离出去,中国电信与中国移动之间在互联互通协议的基础上,实现了从企业内部不同网络间的相互配合到不同企业间网络的互联互通的转变。在2001年实现了中国电信用户使用移动IP电话业务和接入172移动计算机互联网的工作。

  1999年中国网通公司成立,其IP电话业务也在2000年与中国电信的相关业务互联互通。与此同时,中国电信也实现了与吉通公司IP电话业务的互通和接入吉通计算机互联网的工作。

  此外,在2000年上半年还实现了中国电信固定网与中宇公司全球星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

  2.目前互联互通的发展状况

  截至2001年3月,中国电信为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吉通公司出租的长途数字电路带宽累计达9327个2Mbit/s,全面完成了与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和吉通公司之间各种业务的互联互通工作。中国联通在国内长途电话网的276个城市、IP电话网的328个城市和智能业务网的266个城市中,实现了与中国电信通信网的互联,用户需求满足率均达到95%以上。分别在中国移动(在262个城市)、吉通公司(在139个城市)、中国网通(在115个城市)中开通了IP电话业务和互联网业务。在全国范围内网络之间联不上联不通的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二、我国互联互通的管制政策

  1.管制其他电信运营者与主导电信者间的网间互联

  互联管制主要是管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与主导电信企业之间的网间互联,除主导电信企业以外的其他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网间互联,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出现互联争议时,再由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对主导电信企业的互联管制比对其他电信运营企业要严格些,政府主管部门对有可能影响到互联进程的关键问题都有明文规定。

  2.政府负责协调互联中的争议

  在互联争议方面,规定了双方发生下列争议,致使互联不能继续进行或影响网间业务互通时,互联任何一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信息产业部或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协调。其主要方面是互联点及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设置、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电信设施的提供、互联时限、电信业务的提供、网间通信服务质量、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及与互联有关的经济赔偿等。协调结束后,如果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信息产业部或当地通信管理局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决定作出后,争议双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履行。争议一方或双方对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

  3.网间通话费结算是以资费为基础制定的

  为了处理电信运营企业间的经济利益问题,信息产业部制定了《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对各种接续费标准做了规定。我国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是以资费为基础并兼顾有关情况制定的。

  由于现阶段通信成本正在测算中,互联费标准无法进行更科学、更周密的测算,因此,以资费为基础确定的互联费标准的不合理性是明显的。 4.管制公网与专网的互联互通

  公网和专网的互联互通,通常称作公专网联网。在我国公专网联网一直是作为一项政府职能加以管制的。从1989年原邮电部成立通信司行使行业管理职能以来,政府主管部门就介入了专用电信网与公用电信网的互联互通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协调公专网关系的法规性文件,相继出台了《关于大型工矿企业通信网与公网联网资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公网与专网关系充分发挥专用通信网作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1996年制定了《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1999年制定了《关于调整大型工矿企业专用电信网与中国电信通信网关系及有关费用的通知》(信部电〔1999〕733号),这些法规性文件是协调公专网联网,理顺双方经济利益关系的主要政策依据。

  三、网间互联的费用

  1.网间互联费的种类

  广义的互联费基本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一是连接费,专门补偿为提供互联而发生的直接成本,主要指交换机及配套设施,一般为一次性费用。

  二是接续费,指为完成新电信公司的呼叫而收取的费用,一般按呼叫时间计费,并和互联点(POI)位置相关(我国一般叫作通话费的结算标准或结算费,似乎称为接续费为宜)。

  三是电路费,新电信公司向传统电信公司租用电路的费用。

  四是辅助服务费,指的是和通话接续无关的辅助服务的费用,如提供紧急呼叫业务、查号、话务员辅助、号码翻译、主叫号码显示等方面的费用。

  五是接入亏空补偿费(ADC),对市话业务亏损的补偿(或普遍服务补偿费USF,对经济不发达地区提供电信服务的补偿)。

  这些资费项目基本上涵括了传统电信企业在互联方面的各项支出,能对其成本进行清晰而合理的补偿。

  2.网间互联费的一些分析

  在互联费中连接费、接续费和电路费是相互联系的,而辅助服务费和接入亏空补偿费(或普遍服务补偿费)却是比较独立的。在这里需阐述的是连接费、接续费和电路费三者之间的关系。

  两个电信公司之间的互联互通一般是通过互联点(POI)实现的(专用接口局GW方式实际上也可理解为互联点互联的一种特例)。实现互联后,新电信公司要向主导电信公司交纳3项费用:(1)连接费(可以理解为互联点建立费);(2)接续费;(3)电路费(月租费,此项费用不是必要的,即新电信公司可以自建,亦可向其他电信公司租用,不一定非向主导电信公司租用)。

  互联点(POI)较少,这样对新电信公司而言,可以节省连接费和电路费,但由于互联点的覆盖范围加大了,接续费自然会比较高。互联点多了接续费会降低,但连接费和电路费也会相应上升。可见,连接费、接续费和电路费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一项变化了,另两项也会有所变化。对新电信公司而言,可以根据网络规模、业务发展情况等进行技术分析,从中找到一个最优点。

  各国的实践表明,由于这种费用对互联双方而言都具有直接触动作用,只有完善的、全面的互联费结构和合理的、公平的互联网标准,才能对互联双方产生积极的作用,才能推动互联互通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不同网之间的互联现状

  1.固定网之间的互联

  固定网新入市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促进公平有效的竞争,国家电信管制机构制定了保护固定网新入市者的互联谈判框架,必要时可作出保护性仲裁。互联费因本地电话资费和长途电话资费水平不同而各异。

  2.固定网与移动网之间的互联

  固定网与移动网网间互联一般发生在这两种网络之接口上,固定网至移动网的互联费和移动网至固定网的互联费,通常采用按分钟计算的方式收取和连接这些网用的物理链路的收费。

  固定网与移动网互联需要管制性干预,目前的管制做法定位于有关方之间谈判未果时所作的干预,一般是根据成本来确定互联费。

  3.移动网与移动网之间的互联

  就移动网至移动网呼叫终接而言,移动运营商之间是基于成本的终接费和互联费。移动网至移动网的互联费是对称的,为互联需要在互联的网络之间建立物理链路,移动网运营商必须承担两端的链路和接口/网间接口的费用,或者承担由管制机构设定的费用。

  从1999年信息产业部组织的一次业务调查中,我们发现,中国移动的移动通信网和中国联通的移动通信网网间的话务流量很小。据调查,只占各自总话务量的1%左右,两个移动通信网之间的话务量也是很小的。

  4.互联骨干网的互联

  因特网业务提供者之间互联有四种主要模式:一是对等式双边;二是等级制双边;三是第三方管理者;四是合作协议。其中对等式双边和等级制双边互联是代表ISP之间的主要互联模式。

  对等式双边是同意按照“发送方保留一切”协议将它们网络互联的一种模式,也就是说以无结算为基础的模式或者对等(结算)。而等级制双边互联是指较大的网络已经开始与它们的较小对方签订等级制双边互联协议,建立的关系是提供者与用户的关系,而不是如前面的对等模式,这是现在主宰因特网世界的互联模式。

  目前国内主要采取的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建立的互联网交换中心,强制国内互联骨干网运营商将网络分别连到北京、上海、广州这三大互联骨干网进行互联;二是在流量大且网络流向经济的地方,企业双方可以协议互联,政府不去干预。5.ISP与公众电话网互联

  ISP需要由公众电话网提供多种接入方式。目前国内主要以ISP租用中国电信等运营商专线的接入方式为主,同时ISP将付给骨干网接入商的接入网(端口费)。

  五、互联互通中的问题

  1.互联成本的计算体系还未建立

  日本已建立了长期增量费用模型。由于长期增量费用计算模型是公开透明的,各电信企业都能进行验证,因而受到NCC的欢迎。用长期增量计算模型计算出的互联费标准为3.70日元/3分钟,比现有的标准低51.3%。

  英国在制定互联资费时,引入了“长期增量成本法”。也是考虑互联成本和一定的回报率制定的。由于是以互联成本为基础制定互联资费,其他电信企业使用BT公司的紧急特种业务时,须向BT公司支付互联费。

  信部电〔1999〕728号文《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和信部电〔1999〕730号文《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试行)》,对电信网间的互联费做了初步规定。但目前的互联费一是不完善,二是比较简单,具体表现在连接费、辅助服务费和接入亏空补偿(或普遍服务补偿费)未予规定;接续费(通话结算标准)和互联点位置的关系不明确;接续费过于简化。因此在结算时很可能会出现争议,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规范互联点位置,并据此制定细致的接续费标准。

  我国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试行)》对各种接续费标准进行了规定。由于互联成本的计算体系还未建立,缺乏必要的成本数据,另外又受当前技术条件的限制(主要指PSTN的计费能力),目前的接续费标准比较粗,不符合谁使用谁负担,使用多少负担多少的计费成本原则。2.普遍服务费的补偿问题

  目前,英国、法国、新西兰等国在互联费项目中,都有明确的普遍服务补偿费规定(或接入亏空补偿费),而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普遍服务补偿机制。

  到2000年底,我国的电话普及率为11%,电信业务仍处于重要的发展阶段。在这种大形势下,征收普遍服务补偿费,保证广大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居民获得基本的电信服务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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