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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姚颖 林敏
调整网间呼叫转移资费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信息产业部已于日前发文,要求各地移动通信公司“暂停调整”网间呼叫转移业务资费。近日,全国不少地方对“全球通”网间呼叫转移业务进行提价,在用户中引起了轩然大 波,特别是网内网外价格不一争议颇多。那么,移动呼叫转移业务是否属于市场调节范围?网内网外价格不一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电信资费是否应完全依据成本来定价?如何看待当前电信市场的竞争问题?对于目前电信市场上存在的乱收费、乱涨价、乱降价现象,监管部门应如何加强监管?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IT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曾剑秋,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阚凯力,请他们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评论。
记者:根据《电信条例》规定,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请问移动呼叫转移业务是否属于市场调节范围,可否交移动公司自行决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这里有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是呼叫转移是否应该由企业定价,或者更一般的,新服务应该如何监管;另一个问题是区别定价是否合法。我认为,为了促进服务创新,应该尽量放松对新服务的监管。但这里更重要也是更复杂的问题,并不在于呼叫转移应该由公司定价,还是由政府定价,而在于这种定价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更确切说,是否符合《竞争法》。
企业定价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定价,自由定价的前提是不能违背《竞争法》。比如不能有恶性定价或阻碍竞争的行为,否则即使自由定价,也会在事后受到惩罚。一般来讲,判断区别定价是否合法是比较困难的一件事,需要看定价是否基于成本,其目的是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从而达到提高自己市场支配权利的目的。如果可以认定属于这种行为,监管机构应该以反垄断的名义进行治理。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IT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曾剑秋:我国电信产品目前采用不同的电信资费政策符合电信产品市场的实际,我国电信企业对不同的业务资费采取不同的策略也是正常的现象。因为,不论是信息产业部,还是国家其它部委都不可能对所有的电信业务资费进行定价、管制。毕竟,电信资费内容多,涉及面广。如果每一项资费调整都要经有关部门审定或通过价格听证的话,显然是十分困难的,且缺乏可行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中国移动对网间呼叫转移业务资费进行提价属于企业正常行为。
当然,企业对资费进行调整必须上报国家信息产业部,经国家相关管理机构批准,这种审批程序在国外也是通行的。中国移动要对网间呼叫转移业务进行调价,也理应遵守这一程序。但是,国内目前的管理体制、价格体制相对滞后,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所以,虽然政府对电信资费进行管制是必要的,但只能在宏观上予以调控,同时也应赋予企业自主定价的权力,让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有自主的市场行为,应该有自己的定价权。因为企业要按照市场来整合自己的资源,以适应市场需要、竞争需要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无论是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还是其它电信运营商,都应有这一权力,这才是真正的市场竞争权。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取胜,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或条件,出台一些于己有利的资费政策。例如,在英国,移动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不少移动运营商根据自己企业的能力制定了许多利于自身竞争的措施或办法。如沃达丰移动公司的呼叫转移业务资费也与中国移动现行的资费措施相似,实行网外、网内不一价。此外,沃达丰还实行网内的手机免费相互拨打等优惠措施。
对于中国移动调整网间呼叫转移业务资费这一事件,我们要以长远的眼光来看,不能就断言其违反了《竞争法》,而应当认识到,这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趋势。
调整网间呼叫转移资费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必然要充分利用自己内部资源,来和竞争对手进行竞争。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这种行为对用户不公平,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竞争法》的话,倒有可能会扰乱电信市场。特别是中国即将加入WTO之际,我们要正确看待这个问题。“入世”后,企业要按照市场规则来经营。什么是市场规则呢?说到底就是,企业在运作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来适应市场的需要。因为市场上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调节市场,对于这只“看不见的手”,企业只有整合自己的资源来进行市场竞争。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阚凯力教授:信息产业部只是对移动通信业务的三项主要资费进行政府定价,一是通话费,二是月租费,三是现已取消的入网费。网间呼叫转移不属于这三种主要资费,因此它的资费标准政府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说主要由市场的竞争决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另一方面,因为移动通信属于基本电信业务,而且我国移动通信业务的竞争还不够充分,所以即使不是主要资费,只要政府看到企业对某种资费的调整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将严重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信息产业部和有关部门也完全有权力进行必要的干预。
电信资费是否应完全按成本定价?
记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合理价格是按照成本来制定的。移动呼叫转移业务实行网内、网外不同价,是否如实反映了成本?
张昕竹:从理论上,网内和网外通话的成本有一定差异。这个差别主要是互联互通成本,也就是说,异网通话需要引致额外的互联互通成本,所以从这个角度,区别定价有一定合理性。但另一方面,差别定价可能含有阻碍市场竞争的动机,特别是主导运营商利用自己具有较大用户市场份额的优势,通过区别定价的方式,降低网内通话的整体价格水平,或者提高异网通话的价格水平,吸引更多的用户加入自己的网络,从而阻碍有效竞争的形成。所以区别定价不能一概加以否认,而应该判断是否基于成本,特别是在主导运营商具有明显市场支配权的情况下,更应该仔细判断这种定价行为的动机。
曾剑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有市场意识。同样,消费者也要有市场意识,并逐渐适应市场的变化。现在有消费者质疑移动呼叫转移业务,认为此项业务成本是0.06元,为什么中国移动要收0.20元、0.30元?这种价位是否太高了?其实,这样看问题本身就不是一种市场意识。
在制定商品价格的过程中,当然要考虑成本。但是,在市场中还有一只“无形的手”,不时地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所以,消费者要树立市场意识,在选择业务时,应更多地考虑这项业务值不值得投资,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所谓的最低价。
电信资费当然要依据成本来定价,但是电信业属于信息产业,因其产业自身的特殊性,所以不能完全依据成本来定价。而且,电信成本核算问题不仅中国尚未解决,世界各国也都在研究。
阚凯力:中国移动对“全球通”网间呼叫转移进行调价,其作用之一就是构成一个壁垒,把用户限制在自己的网内。如果中国移动用户不使用呼叫转移业务,话务量仍在中国移动。但是,若用户把来电转移至别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如固定网、联通等,其话务量也就流失了,它将得不到原来可能取得的收入,或者说是付出了一定的“机会成本”。因此,虽然各地网间呼叫转移业务资费调整后的价格为每分钟0.20元—0.40元不等,但都是出于弥补收入流失这一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至少是由四个因素决定的:成本、供求关系、消费者所得到的使用价值、竞争对手的价格和自己的竞争策略,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促使企业来决定自己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总是在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它们的定价一定是为这一目的服务的。因此,一定不要以为价格完全是由成本决定的,即使在国有的计划经济下也不一定如此。例如我国的邮政汇款,用户要汇款就要交汇费,而汇费在相当大的一个范围之内是和汇款额成正比的,汇100元与汇1万元的汇费就差别很大。但是,汇款业务的成本却基本相同,最多是营业员点钱的时间小有区别。因此,这种制定资费的根据就是:大额汇款的使用价值高,所以价格高;同时,汇大笔金额的用户来说能承受得起(供求关系),由此可见,价格不一定是按成本来制定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的商品价格主要看企业和消费者双方是否都可以接受。它一方面受到市场需求的限制,另一方面受到竞争的制约。因此,中国移动上调“全球通”网间呼叫转移资费,虽然是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同时也有把用户限制在自己网内的作用,但这也只能说是企业的一种经营策略。对用户而言,市场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原则。若用户觉得呼叫转移资费不合理、不划算,完全可以不使用。如果用户确实需要呼叫转移,但又觉得中国移动资费太高的话,则可以选择中国联通,因为中国联通没有调高网间呼叫转移的资费。
如何看待电信市场恶性竞争行为?
记者:有人认为当前电信市场价格比较混乱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企业促销抢占市场造成的,企业的优惠权限究竟应如何规范?如何看待电信市场的恶性竞争问题?
张昕竹:这里要区别企业正常的促销行为导致的相对价格的调整与恶性竞争。引入竞争以后,竞争性环节必然面临价格调整的压力,竞争越激烈,价格下降的压力越大,直至趋于长期边际成本。但在我们国家,由于产权扭曲,企业行为很可能是非理性的,因此还存在如何防止恶性竞争的问题。
我觉得解决目前定价混乱的关键在于:一是尽量减少受到监管的价格的种类,集中力量将该监管的一定要管住,比如基本服务价格以及网间结算;二是加强反垄断监管,特别是恶性竞争的管制。从法律实践上,鉴于目前反垄断实践还缺少经验,可以多采取就事论事(perserule)原则,待条件成熟后,再采纳推理原则(rule of reason)。这样做当然有可能增加恶性竞争认定的可能性,但在目前产权扭曲的情况下,可能也是必要的。根据这个原则,不管其动机如何,不是基于成本的区别定价就应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曾剑秋:我不认为目前中国电信市场价格很混乱。我国电信业发展经历了从垄断到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这样一个过程,在这过程中,出现企业自行定价的现象是正常的。
中国电信市场不是现在才有战火燃烧的现象,电信市场的竞争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关键是如何看待和如何引导这种竞争行为。我认为目前在电信产品如何定价、如何管制等电信资费问题的认识方面存在一些误区。
目前,中国移动市场仅有两家电信运营商,一是中国移动,另一个是中国联通。若有第三家、第四家运营商加入到移动市场中来,将促使现有的移动市场从不太有序向有序发展。
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中国至少还应有第三家、第四家或第五家运营商来经营移动电话业务。而且,打破双寡头竞争,形成多寡头竞争的局面也是电信业发展的一种必然。如果有多个运营商经营移动业务,将有利于移动市场更充分、更有效的竞争,移动资费将趋于合理,消费者也将得到更多的实惠。因此,政府应发放第三张或第四张移动牌照给一些有实力的电信企业,如中国电信等电信运营商,让它们加入到移动市场中来。
当前,中国电信在一些地方大力发展无线市话业务。中国电信为什么要发展无线市话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要生存,要发展。上半年,中国电信收入增长不明显,累计收入873亿元,增长5.8%,收入增幅却显著下降,较上年同期下跌13个百分点。不仅大大低于行业14.7%的增幅,且低于国内生产总值?GDP?7.9%的增幅,自1984年以来首次低于GDP增长速度。中国电信发展陷入低潮,在这种情况下,若还是一味地限制它,是不合理的。中国电信有资源、有能力,为什么不能给予其第三张牌照,反而要限制它呢?从资源的整合以及企业利用自身资源来适应竞争的需要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如果中国电信有很好的网络资源,我们完全应当充分利用它。更何况中国电信的网络是国家的资源,若不能很好地利用,也是对国有资源的一种浪费。
阚凯力:首先,我认为不能说目前我国电信市场的价格很理想,但也不能说目前的价格一片混乱。应该说,我国的电信市场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和垄断向市场经济和竞争的过渡过程中。经过最近一二年的调整,电信业务的资费比以前合理多了,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一些资费的调整还没有完全到位,需要今后继续逐步调整。当然,有一些地方大打价格战,出现了乱降价的现象,如部分地区移动电话私自改为单向收费、甚至按市话收费,都属违规行为,不应当发生。
其次,我也不赞同“市场价格混乱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企业促销造成的”这一说法。在计划经济下企业可能不需要促销,但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企业都需要促销,包括广告宣传等各种方式。企业正当的促销,有利于竞争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我国目前电信市场的价格战现象与企业促销没有关系,而与电信企业的体制有关。目前我国的主要电信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它们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缺乏必要的监管,往往主要追求政绩而不顾企业的经济效益,因为企业的收入反正要上交国家。与此对比,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的利润有直接的收益者,股东自然会实行严格的监管。如果因为打价格战损害了股东利益,股东肯定要抛售该公司的股票,或者炒经理的鱿鱼。例如今年上半年,中国移动每位用户的平均营收大幅下滑,从去年同期的221元人民币下滑至158元,而且上半年的盈余也低于分析师144亿元人民币的平均预期水平,只达到了预期的129亿至169亿元人民币的下限。上个月,不少海外投资者就开始抛售中国移动的股票,使得它在香港股市下挫不少。这当然主要与全球的投资大气候有关,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打价格战引起的。在西方由民间资本控股的公司,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董事会就会考虑更换经理并从而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这就体现了一种监督机制,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的监督。目前我国的企业大多缺乏这种监督机制,所以价格战现象应该说是因为体制问题造成的,是计划经济的残余,而不能归咎于企业的促销。
对于如何规范企业的优惠权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优惠权的涵义。如果是市场调节价,价格本来就是企业自己定的,优惠与否当然也由企业自行决定,所以也就无优惠“权”可言。因此,只有由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才可能谈及企业是否有权对消费者实行优惠,或优惠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有两种作法:一种是完全禁止企业对政府定价的“优惠”;另一种是对这种优惠加以限制:一是下调的幅度不能太大,二是调价的范围不能太广,三是要有一定的期限。如果幅度太大、范围太广、时间太长,政府定价就失去了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干预,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长远根本利益。
政府应如何加强市场监管?
记者:对于目前电信市场上存在的乱收费、乱涨价、乱降价现象,各地通信管理部门都进行了查处,可结果往往是,你罚你的,我做我的。请问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否是处罚措施还不够严厉,处罚得太轻?政府部门究竟应该怎样加强监管?
张昕竹:原则上,应该尽量减少对新服务的监管,因为对新服务的监管会带来很大效率损失,阻碍服务和技术创新,而且由于电信业的技术进步非常快,监管机构没有能力进行监管,还会影响对其它服务的监管。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对新服务不监管就不等于永远也不监管,如果能够清楚的认定某种服务存在明显的市场支配权问题,而且不监管会带来市场秩序的混乱,就应该采取适当的监管。总的来讲,我认为在竞争不断加剧的情况下,解决这些问题的惟一出路就是改变目前的监管方式,采取所谓轻手管制的方式,比如价格上限,直到彻底取消价格管制。
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价格监管政策不满足激励相容,所以运营商有调整价格的动机;二是监管体制有问题,尤其是监管机构缺乏相应的权利,保证监管政策得到贯彻和执行。因此彻底解决电信价格混乱问题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着手,既要按照成本原则,进一步调整价格,最好的办法是引入价格上限,同时需要加强监管,要做到这一点,除了需要建立和完善现有的监管队伍以外,还要进一步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
曾剑秋:电信企业应当有权依据自己的资源和市场上的竞争情况,来制定某些电信业务的价格。对此,管制部门应逐步适应这一变化,因为电信资费最后还应由市场说了算,这是一个必然趋势。当前,我国的市场监管正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法制化。但是,也不可否认,目前的市场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力度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及标准等。因此,市场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阚凯力:为了国家利益,为了消费者的利益,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电信市场进行监管;对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若有必要的话理应进行干预。但是,目前我国的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对于一些明显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也没有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和处罚。在西方,企业违反了政府的规定,政府可以对它进行高额罚款,吊销执照,甚至把它送上法庭。目前,我国政府电信管理部门的权限就缺乏明确的规定,所以这方面的工作确实尚须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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