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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合资公司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11日 20:53 新浪科技

  音乐浪子/文

  ——“通知”是信息产业部迫使广电系统表态后的实质性行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运营商合资公司的“通知”如何从法律上理解?

  ——谁是政策最大的受益者?谁是政策最大的受害者?

  一段时间以来,信息产业部公布的《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组建内资合资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引起业内外人士广泛关注。许多人对该通知的发布看法各异,赞同者有之,异议者有之,到底“通知”从出台到实施,内中有些什么样的玄妙呢?

  “提议双向进入”——是示好还是迫使广电表态?

  此前,几乎所有的媒体都报道了这样一条消息,“信产部副部长张春江上个月在北京举行的国际互联网研讨会上曾提议,电信和广电应当双向进入。然而,这一明显对广电系统示好的建议,却被有关负责人拒绝,其理由是‘全世界范围内广电系统都是自然垄断’。探讨双向进入的提议不欢而散。”

  查过有关的媒体,几乎绝大多数相关的报道,都一致认为那次提议是信息产业部在向广电示好,希望双向开放。果真如此么?我倒是有不同看法。

  如同许多电信行业高层人士所认识的那样,那次的提议,实质上可以看作是信息产业部在迫使广电对不进入电信业务的表态。广电面对信息产业部“双向开放”的提议,百分之一百会说:“NO”。原因很简单,单是“意识形态”一项就可以说上许多理由。实际中广电的反应也是如此,迅速而激烈:开放,一定要开放,坚决打破电信的垄断,但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市场不能开放。

  OK,这就行了,信息产业部的目的也就达到了。讨论来讨论去,还是回到了“82号文件”上面去了。199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82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双方业务不得交叉。如果电信对广电开放,广电为什么不能对电信开放?既然广电拒绝了信息产业部的提议,“广电不能对电信开放”,那么也就意味着广电同样也拒绝了电信对自己的开放。因此,看上去是“示好”,实际上是在逼广电表态,表明自己也不进入电信市场。这让人想起了一则笑话,描写热恋中的情侣,女的说:“我的都是属于你的”,言下之意就是“你的当然也是属于我的。”当然,如果你拒绝了我,我也不得不拒绝你。两者颇有相通之处。

  于是,“通知”的出现,可以看作是继迫使广电“表态”后,信息产业部手起刀落为中国电信护驾的实际行动。当然,有人认为,该通知不止是针对广电而发,这将在本文后半部分讨论。

  “通知”——如何从法律上理解?

  引用某报道所说,这项规定意味着,包括广播电视系统在内的“行业外部”势力,将很难通过和目前七大电信运营商的合作达到进入电信市场的目的。但有人士认为这是一种新的“垄断”,有悖于市场开放原则。更有甚者认为这是信息产业部又一次在为中国电信扫清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属于中国电信的不公平竞争手段。于是,业内甚至有人质疑该“通知”的合法性。对此,让我们来对该“通知”的法律理解作一些初步探讨。

  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电信业务牌照的“传递性”问题。这也是业内外讨论得最多的地方。为了把问题说得比较清楚一些,还是先从现行的《公司法》谈起。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如果是同一家公司,依法是一个单位,一个法人,不涉及公司法人本身的变更,也就不存在“牌照”的继承问题。如果涉及法人本身的变更,原来是这个法人的资格,新设立的法人,要取得某种资格应当是像新设立的公司一样,重新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公司入股到新公司的条件只能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公司法》第24条),但并没有规定,公司可以用享有的国家赋予的某种经营资格入资。

  那么,电信运营商组建合资公司经营电信业务的情况,应该如何来看待呢?这实际上是公司的增值扩股。那么分为两个方面来说明:

  1.原来的公司已经有了经营资格,依法可以继承;

  2.如果增值导致了,公司不再具备申请某种资格的条件,则合资公司应该作为新的主体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一个例子来说明:

  A(原地方运营商)在B(电信运营商)入股后,变成了C(合资公司)。如果是并购,A(原地方运营商)+B(电信运营商)=C(合资公司),C(合资公司)从公司法的意义上可以继承A(原地方运营商)和B(电信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几乎所有的A(原地方运营商)都只是C(合资公司)的一部分,B(电信运营商)是入股C(合资公司),本身并没有注销。那如何衡量C(合资公司)算不算A+B的问题呢?衡量标准在于A(原地方运营商)和B(电信运营商)是否继续存在。如果存在,没有注销,就不算。那么我们可以看到,B(电信运营商)一般情况下继续存在,A(原地方运营商)变成了C(合资公司)一部分,肯定注销了,因为要申请新的工商注册。

  因此可以讲,现在国内电信运营商组建合资公司的情况,都不属于A+B=C的情况,但是C(合资公司)还是可以继承A(原地方运营商),办理变更登记就行。对于B(电信运营商)的部分资格,继承需要政府批准才行。依法,属于哪个部门就是哪个部门批准,因此,经营资格问题,不属于工商局管,属于信息产业部管理范围。

  不过,上面提到的A(原地方运营商)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本身就拥有牌照的公司,它们大多数属于地方型政府支持建立的企业,该通知对其业务没有任何影响,前不久媒体报道的重庆宽带就属于此类;另一类就是本身不具备牌照,而是通过依靠电信运营商入股后作业务,因此受到的影响比较大。因为《电信条例》有明确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至此,我们可以对“通知”的法律理解有一个初步的概念。

  但是,到现在为止,仍然有业内人士认为,合资公司应该如何操作,从政策上来讲,是信息产业部迟到的决定,合资公司比较无辜,信息产业部不可避免的负有一定的责任。

  这项规定,其实也是信息产业部对在加入WTO之后,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电信市场的一种管理尝试。因为,在那时,必然会出现将已经成立的公司变更(改制)为合资公司,或者新设合资公司的情况。如果是前者,信产部应当不允许这种改制,如果允许了,就不应当没收这些公司已经取得的经营资格。如果系后者,新设立的公司营业资格须信息产业部审批。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副司长张春林在第五届中国投资贸易洽淡会期间举办的电信对外开放研讨会上透露,中国正在制定电信业利用外资的管理规定。随着有关电信市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以及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外运营商在中国国内电信服务市场的合作前景将进一步明朗,估计中外合资电信运营企业将在五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那么现在的“通知”应该算是信息产业部的一次练兵。

  寻找政策的受益者——中国电信赢得牵强

  当“通知”出来后,就有媒体含沙射影的表达了对中国电信赢得竞争的“祝贺”。

  “清理自身的核心竞争资源,中国电信最大的优势还是其天然的政策性依靠。借助信产部发布新的通知,通过建立新规则对新进入市场者进行限制和清理,显然是有利于中国电信延缓被广电、网通等新竞争者前后堵截的不利处境。”——引自某媒体文。

  记得有句话叫做:“寻找事件的受益人”。中国电信无疑是“通知”的最大受益者。因此,在很多人看来,这则“通知”是对广电系统以及网通、铁通等电信运营商尝试打破中国电信在城域级的绝对垄断的政策制约。广电和网通、铁通等各大电信运营商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或明或暗和中国电信在各地展开激烈的竞争,其规模和影响动摇了中国电信城域级的垄断地位。而如今,政策的门槛又一次出现在它们面前,在这个环境中,颇具远见而坚决要求打破垄断的地方政府将继续扮演怎样的一个角色,让我们拭目以待。

  当许多人还在吵吵嚷嚷说中国电信行业已经是全面竞争的时候,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苏金生局长却特别指出,中国电信仍然垄断着电信市场90%以上的业务;当许多人在列举中国电信这个那个的竞争对手的时候,《联通败走固话》却告诉我们城域级的电信市场仍然是中国电信的天下;当许多人高呼要扶持这个那个新型电信运营商的时候,中央高层却说:能平等就好。打破垄断的坚冰,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中国电信赢了这一仗,但很牵强。

  公正的讲,“通知”的出台,对于规范电信市场,的确有积极的作用。中国电信固然是最大的受益者,对于各合资公司来讲,也是有些好处的。因为“通知”确保了该合资公司在区域内的唯一性,这对于各电信运营商把握合资公司在地区内的业务管理和运作也是有好处的。

  最后,顺便谈谈我对“通知”某些规定的理解:“原则上持证单位在同一地区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不应设立多个合资公司”。有媒体认为这是“令人不解的规定”。在我看来,这是非常正常的。首先它杜绝了某些电信运营商“卖牌照”的行为;其次,避免另一层次上的“垄断”,即同一品牌多个经营实体垄断。最后一个隐含的部分,则是和中国电信拆分有关了,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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