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中消协有权送检电脑并公布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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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 13:08 光明日报 | |
通讯员胡沛记者梁捷 本报北京9月18日电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三家电脑公司因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其电脑进行比较试验,状告中消协侵犯其名誉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瀚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2年4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包括柏安牌、超群牌、沐泽牌电脑在内的共20种品牌的电脑进行检验。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超群牌、沐泽牌、柏安牌电脑电磁兼容性检验中的辐射骚扰一项不合格。之后一些新闻媒体对比较试验情况相继进行了报道。 2002年8月,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进行此次国产品牌台式电脑整机比较试验的检验单位——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具有此次检验项目的资质。就目前情况看,原告未能提供该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违法违规的充分证据,也没有提供足以推翻检验结论的充分证据。故一中院认定该检验结论是真实的。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中消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同类商品或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并予以公布的行为,并非为法律所禁止,也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中消协没有贬损某一企业或某一产品的故意。它只是将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比较,为引导消费者的正确消费提供参考性意见,应当说是行使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对三家电脑公司的侵权。三原告电脑遭退货受损,系因其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致,对此,中消协不应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