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中消协成被告背后的法律博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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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 11:33 南方都市报 | ||
中消协成被告背后的法律博弈是公共权力市场化背景下出现的一种矛盾,随着政府职能的削减,公共权力的下放,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中介组织获得公共权力的行使权,对于这些不是由行政机关掌握的公共权力,法律的监督不能缺位。 7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被3家企业推上了被告席,一时舆论哗然。该案缘起于去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其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20款国产品牌电脑整机 这件案子表面上是两个民事主体的争端,但如果从深层次探究,我们会发现其背后却是《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博弈。《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的实施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质量监督部门),不仅如此,这其中有一套很严格的程序,即使在检验中发现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也并不是马上向社会公布,而是先对有关企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会向社会公告……相比之下,中消协将产品交于质量检验部门得到结果后即向社会公布,这一过程显得有些简单。 《产品质量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中消协是否就没有监督并公布产品质量的权力呢?这也不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协的条款明确规定,消协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团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电脑的辐射值超标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如果通过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属实的话,按照消法精神,消协完全有揭露的权力。 两部法律的比较让我们感到困惑,但我们可以看出,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有力监督是两部法律的共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农业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对这些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是一个很繁重的任务,仅仅依靠行政机关独立执行的话将非常吃力。类似中消协的民间组织参与质量监督将大大削减行政机关的工作量,更好地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事实上中消协进行类似的检验已经有许多次,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但也要看到,中消协一旦涉入质量监督,它掌握的权力是巨大的,由于它的公信力,它的一言一行动辄将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如果稍出差错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有必要对中消协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对法律进行必要的完善。需明确对中消协的法律授权,要设置一套比行政机关质量监督制度更加细化、完善的程序对中消协质量监督进行规范,尽可能防止疏漏的发生。如中消协在发现某企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时不应该马上公布结果,应该先通知企业,企业如果对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不服,可以要求在另外一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与初检一致可以公布结果,如两个检验结果发生冲突可以提请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介入。总之只有控制权力行使程序才能更好地发挥权力的效用。 中消协成被告背后的法律博弈是公共权力市场化背景下出现的一种矛盾,随着政府职能的削减,公共权力的下放,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中介组织获得公共权力的行使权,对于这些不是由行政机关掌握的公共权力,法律的监督不能缺位,需要有针对性地对法律进行完善,对权力进行规范。本报评论员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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