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注资中建:借壳上市还是打造融资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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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3日 10:29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最近,海尔集团公司将通过反向收购在香港借壳上市的消息不胫而走。在香港主板上市的海尔中建发表公告宣称,海尔集团公司向海尔中建注资尚无明确的时间表,而且有关各方尚未达成有法津约束力的协议。 据3月11日香港《信报》报道,“海尔中建将透过配售股份形式,向海尔集团购入青岛海尔42%的法人股股权,同时购入未包括在A股公司的部分白色家电业务”,“有关计划希望 海尔中建目前的主要业务为华语多媒体制作的“一站式”策划、制作及发行,包括出版及入门同站营运、电视节目策划、投资及制作,节目发行、大型项目及演唱会筹划及推广,与海尔集团的白色家电业务大不相同,海尔中建业务方向的重大转变将使这次注资具有反向收购的典型特征。视乎最终的情况,这也可能演变为海尔集团公司在香港的借壳上市。 反向收购的实质及指标 反向收购,以最通俗的语言来讲,就是表面上小公司兼并了大公司,实际上还是大鱼吃了小鱼。判断收购是否“反向”,关键要看收购后,购入方是否依然掌握控制权。如果是小的购入方筹到足够的钱(无论是借来的,还是自有的)收文购了大公司,并且掌握着并购后企业的命运,那就只是一次以小博大的收购,而不是真正的反向收购。 进一步讲,如果发生了反向收购,而作为购入方的小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被收购的大公司是非上市公司(或非在当地上市的公司),那么这种收购实质上就变成了大公司披着小公司原有的上市公司外衣上市,这就是所谓借壳上市或后门上市。 按照香港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反向收购为“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判断是否发生反向收购有四项量化指标。如果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收购其它(非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或公司本身,而收购使下述比值均超过100%,那么此项收购即为反向收购。 *被收购的资产值与上市公司的资产或其综合报表的资产值之比。 *被收购的资产在最近公布的经审计的帐目中的纯利与上市公司本身的纯利之比。 *收购价总额与上市公司的资产或综合报表中的资产之比。 *上市公司作为收购价金而发行的股票价值与收购前已发行的股票市值之比。 在确定上述比值时,过去12月之内发生的各个收购事项,可能会被合并计算。虽然目前具体的比值不得而知,但媒体透露的情况表明,海尔注资时,海尔中建相关事项与被收购资产的上述比值均会超过100%。此事只要进行下去,反向收购看来是必定无疑的。 反向收购协议的法律后果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要求,“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必须获得上市公司股东的批准方可进行,而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也必须暂停买卖。所以,一旦就反向收购达成了协议,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就必须尽快通知港交所并尽快就收购事项准备一份新闻通告,送港交所审阅并在修改后见报。新闻通告的内容须包括交易日期和有关各方的基本情况、交易的一般性质、被收购者名称、业务状况,收购价金,上市公司预计从该交易中获得的利益等。 在新闻通告刊出后21天内,上市公司须向股东和港交所发出一份通知。通知的内容视乎反向收购是否被当作新上市而不同。被视为新上市的反向收购通知必须包括上市公司、其各种顾问和上市文件的基本情况,申请上市的股票的情况,股票发行的条件,上市公司的股本情况及上市公司集团的活动等。 作为收购对象的上市公司必须召开特别股东大会,以决定是否批准这项收购。批准须有持有该上市公司面值50%以上的股东投赞成票,港交所通常要求在此项收购中有重大利益的股东投弃权票。 反向收购何时视为新上市 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在刊发新闻通告前,其股票必须暂停买卖。但是,该公司的复牌申请除非满足一定的条件,将被当作新上市申请处理。如果反向收购被视为公司新上市,则购入方还必须准备上市文件。此外,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还要缴付不予退还的首次上市费,并与港交所签订新的上市协议。 只有完全满足下列条件,反向收购后的复牌申请才可以不被视为新上市: *被收购的业务或公司的规模,并不显著大于上市公司; *被收购的业务或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所经营的类似; *收购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拟作重大更改; *扩大后的集团适合上市; *董事会的成员将无重大改变;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的人士将无重大的改变。 鉴于目前公开披露的情况,海尔集团的注资规模将可能显著大于海尔中建,后者的业务范围和控制人也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很有可能这次注资将被视为新上市申请。避免全面收购的要约义务 目前,海尔集团公司已持有海尔中建29.94%的股份。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称《并购守则》第26条的规定,任何人,不论是一次还是通过一段时间里的一系列交易,获得上市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权,该人即应向同类股票的持有人提出全面收购要约。《并购守则》的这一规定,目的主要在于公平对待同一类别的所有股东,使小股东的利益不致受损。 鉴于海尔集团目前的持股量,任何注资都可能导致海尔集团不得不发出全面收购要约。避免全面收购要约的有效途径是召开股东大会,获得与没有参与或与该次交易没有利害关系的多数“独立股东”的批准。此外,海尔集团还应满足《并购守则》附录六的其它规定,如事先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司融资部执行人员磋商、事先获得执行人员对向股东散发的通知的批准等。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执行人员不会豁免全面收购要约义务。 1.该人在与公司董事展开谈判后。收购事宜公布前六个月内购入了任何股权。 2.事先未经执行人员同意,该人在收购意向公布后到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购入或售出了股权。 因此,若要避免全面收购,海尔集团需要谨小慎微,切忌无意触发全面收购要约义务。据报道,海尔中建可以在2004年7月31日前行使期权,取得飞马通讯(青岛)有限公司35%的股权,而对价便是以每股0.2港元的价格向海尔集团或其指定的公司发行23.43亿股海尔中建的股票。由此可知,海尔集团的注资时间除了有待国内有关部门的批准外,还可能受到海尔中建行使期权的限制。 疾速借壳还是稳步上市 据青岛新闻网报道,对于这次注资,海尔集团副主席武克松解释说是二年前首次入股海尔中建的延续。他更指出,海尔集团在香港借壳上市只是其业务国际化的一部分,目的是令海尔中建成为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平台之一。香港《信报》也引用海尔集团常务副主席、青岛海尔法定代表人杨绵绵的话说,“我希望透过本港的融资平台,将海尔造成全球第三强家电企业。” 看来,海尔集团借壳上市的本意在于将海尔中建打造成一个融资平台,尽管波克松承认,“现在可变因素太多,还很难讲重组后(海尔中建)会是什么模样。”一般而言,借壳上市因为走了“后门”,能使一家公司较快地获得上市地位。但是,也正是因为借壳,除非壳公司本身有资金且愿意以股份置换的方式完成交易,企业在买壳的过程中不会得到资金。要融资,借完壳还要配股,还得有一番折腾。 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借壳上市可能依然不失为一条捷径。这样的企业面对的选择是借壳上市或等待中国证监会H股上市的批文并满足港交所的要求。如果一家企业不愿等待或无法等待,那借壳上市也就顺理成章了。如果收购者的规模和业务与壳公司的相似,反向收购可能不被港交所当作首次上市处理,这就可以省下不少时间和费用,还有可能绕过在港上市时关于业绩年限等的要求。尽管借壳上市一般不能立刻筹到资金,但香港上市公司的地位毕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影响力,对以后筹资贷款和开展业务均有相当的正面作用。 (本文作者李卫北,系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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