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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专电(记者李佳路)信息产业部负责人近日表示,我国出台的《电信条例》中对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出资比例及所有制性质等未做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电信市场全方位开放,只要符合规定的经营者都可以在我国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这位负责人是在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做上述表示的。据了解,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在颁布的《电信条例》中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介绍,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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