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翔北京报道
9月4日下午,CNNIC和老对手3721终于闹上了法庭,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3721名誉侵权案正式公开审理。此案原告是中国科学院网络中心,被告是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及其总裁周鸿祎。
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的一审中,双方各自进行了陈述与答辩,而其中什么是合法的事业单位和CNNIC的身份以及周鸿祎是否曾经在成都宣称CNNIC是“私刻公章”、“未经授权”的“非法机构”再次成为焦点。
此次庭审期间,双方委托人按照程序,进行了交换证据、轮流答辩。原告中科院网络中心认为:有关侵权言论首先是以被告周鸿祎的名义对外发布的,这些行为超出了他职务行为的范围,因为其公司章程和其公司职责中并没有授权其诋毁他人名誉的职责,因此,原告认为,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在被告周鸿祎发表侵权言论后,作为网站3721.com的拥有者——北京三七二一公司的总裁和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又以网站专题的形式予以认可,进一步扩大恶劣影响,因此上述两家被告公司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3721公司的律师则表示:3721没有说过CNNIC是“私刻公章”、“未经授权”的“非法机构”,同时表示周鸿祎的行为为职务行为,不构成诋毁;并认为如果有关言论属于侵权言论,也应当由刊登这些言论的媒体承担法律责任。3721律师同时认为,3721网站只是转载了有关报道,因此应该由刊载该言论的媒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不是将3721网络作为本案被告。对于3721网页上刊载的包含有关言论的文章,3721律师认为,如果原出处的媒体能够消除影响,3721网页上的言论才可以停止刊载。
而对于3721公司一贯认为的CNNIC不是合法的事业单位的问题。CNNIC的办公室主任刘志江称,CNNIC是1997年经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内部正式组建的非盈利管理与服务机构,是合法的事业单位。CNNIC从1997年开始一直以事业单位和独立主体身份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而3721则认定经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运行了6年的CNNIC,是否符合“事业单位”合法标准的界定是关键环节之一。
3721方面表示:从1998年9月25日通过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事业单位的认定、登记、监督、管理均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据《条例》,事业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并参加年度检查。因而3721方面据此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CNNIC已经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其次,事业单位经营的合法性问题也因为这个案件再次被公众所关注。CNNIC在履行行政职务从事公益性管理服务时,一方面通过管理国家域名资源的垄断性权力并取得收入;另一方面利用这种垄断性权力从事商业竞争性经营活动,从事类似于3721网络实名的商业性服务,这种竞争性的服务能为原告带来域名注册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此次对3721提起该诉讼,并非其出于善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而是想通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获得非法商业性利益。
而CNNIC办公室主任刘志江对记者称:CNNIC的身份早此前CNNIC在法庭的备案中有所表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运行和管理的非法人机构,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作为由国家主管机关明确授权的机构,有权利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CNNIC的公章,是由原告作为法人单位申请刻制的,并获得了中国科学院同意和北京市公安局批准。CNNIC作为管理机构无意与商业公司争利,而此次诉讼CNNIC完全是为了维护自身名誉做出的。
3721与CNNIC的恩恩怨怨究竟谁是谁非,现只有法庭能够给出一个标准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