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三家企业是在抵制消协进行社会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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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 18:29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杨滨)这几天,关于超群、柏安、沐泽3家电脑生产企业诉中国消费者协会“名誉权纠纷”案闹得沸沸扬扬。今天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专门就此事进行了情况说明。协会秘书长助理丁世和明确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经营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而又不接受、不服从或说拒绝、抵制消费者协会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事件。 关于中消协开展商品比较试验的法律依据 中消协认为,消费者协会开展商品比较试验,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和《制定消费品性能测试标准方法总则》两个国家标准作为法律依据。同时,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又是国际惯例。因此,中消协包括各级消协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完全是依法履行职责。仨原告诉中消协无权开展商品比较试验,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关于本次电脑比较试验的程序 在2002年4月至7月开展的国产品牌电脑比较试验中,自始至终,中消协都是严格按照国家两个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至今样品仍封存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备查。整个试验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广泛传播” 《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中的第7项即“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对有问题的产品,将真实情况公诸于众,符合法律赋予的职权。 关于本次试验给原告“造成损失” 中消协认为,这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造成的,责任在经营者自己,原告不应把受损失的责任推到消协身上。 原告认为中消协无权开展商品比较试验 中消协认为,原告将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与消协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混同;将行政部门的国家监督抽查与消协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混同。比较试验和监督抽查是根本不同的两件事。消协所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主要是对不同牌号商品的品质、性能进行客观比较,有标准规定的,可以与标准的规定进行比较;没有标准的,不判定合格不合格,只是通过商品间的比较,客观地把测试情况提供给消费者。而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必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对产品的合格与否做出判定,采取“合格”与“不合格”两级判断。此外,监督抽查结果具有强制性,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而商品比较试验旨在给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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