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市场质量管理新规定:商品召回前先赔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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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6日 09:10 新华网 | ||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记者刘浦泉)北京专营电子产品的市场质量管理将走向规范化。记者15日获悉在海淀试行多年的《电子市场质量管理通用规范》,已被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将于4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 《电子市场质量管理通用规范》对北京电子市场的质量组织和职责、质量承诺、商户销售产品中的质量管理、接待顾客投诉调解纠纷以及售后服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 标准要求,各商户在销售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不诱导和误导消费者;各商户销售的商品,应如实标明商品的名称、价格;应向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的有效凭证;有效发货票应注明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商户印章、金额等;各商户应根据三包规定,承担三包责任;负责给消费者更换或修理的商品应是质量合格的商品;应回收国家公示召回商品,并实行先行赔付制。 这一标准还规定,作为电子市场的管理者,应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公示。质量公示内容为:与电子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情况和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公示的召回产品;连续两次抽检合格的商户、6个月无质量投诉的商户;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商户。此外,还应组织建立商户的质量诚信档案,列出违规商户和诚信良好的商户名单,对违反质量承诺的商户,应劝其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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