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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奇平:知识产权不神圣论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1日 09:44 新浪科技

  2月13日,一位网友针对《知识产权也别太黑》的"新浪观察"评论员文章,提出"知识产权与有形的、物质的产权一样,都属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范畴"。

  这位网友读了《知识产权也别太黑》后说,"我毫不掩饰自己的震惊","我震惊的原因,倒不是通篇充斥的常识性谬误,而是
作者的胆大妄为"。

  读了这种说法,我也"毫不掩饰自己的震惊"。我震惊的原因,倒不是通篇充斥的常识性谬误,而是知识产权这么快就被当作神学教条,供某些人进行"震惊"时使用了。

  一、"胆大妄为"(神学标准)与"常识性谬误"(科学标准)比较

  当我们把一个人说成是神圣的时候,就是把它从百岁变为万岁。当我们把一个道理说成是神圣的时候,就是把它从科学变为信仰。

  这位网友大约觉得知识产权已经是神学问题了,神圣的东西绝对不可以质疑,所以判断是非,第一标准是看人家是否"胆大妄为"(神学标准),第二标准才是有否"常识性谬误"(科学标准)。

  首先,我要指出这位网友思想方法的不妥。

  "胆大妄为"这个中文词,据说在小学四年级语文课中开始教。这个词出现在四年级语文课本中《两个铁球同时着地》的故事。课文讲述的是年轻的科学家伽利略经过反复实验,发现两个不同重量的铁球同时从高处落下来,总是同时着地,与亚里士多德的结论不同。当时的人们却迷信亚里士多德。怎么办?这位25岁的小字辈科学家"胆大妄为",在人们的辱骂和猜疑中走上比萨斜塔,用事实告诉人们:真理在我手里诞生。

  在这个故事中,"两个不同重量的铁球同时从高处落下来,总是同时着地",被认为是"常识性谬误",伽利略敢挑战神圣,自然是"胆大妄为"。伽利略的一生,总是在犯这种"常识性谬误",比如居然认为天上的星星不是神明,而只是一些飘浮在天空的球体,甚至"胆大妄为"地要让教士们去看天文望远镜证实这一点。伽利略虽然最后在宗教审判所的火刑面前,违心地承认自己犯了"常识性谬误",但正如《伽利略传》一书的作者布莱希特感慨的:"真理是时间的孩子,不是权威的孩子。"

  作为中文系出身的老大哥,我劝这位网友最好不要用"胆大妄为"一词来评价一些是非有待深入探讨的东西。

  其次,我要指出这位网友观点结论的含金量不确定。

  这位网友的观点,隐含了两个前提,一是产权神圣论,似乎已是定论;二是物权与知识产权一样。殊不知,这两个前提,现在都有争论,意见不统一,充其量只是各种说法之一,远没有到定论的时候。前提不确定,标准不确定,究竟谁犯了常识性谬误,常识是哪个层面的常识,也是难说的。

  他比较"胆大"的是,对还有争议的东西,在意见统一前,就匆忙对其中一方结论进行了"神学化"处理,并对不同意见进行"宗教审判"式的诘难。说一个东西"神圣",潜台词就是:不要跟我在这个问题上谈科学了,我的结论已进入科学所不能证伪的领域。

  但是,在一个技术变革引致价值变革的时期,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未经新的实践检验的"真理",无论它躲在神学的光环底下、还是权威的身影背后、还是常识的杂草丛中,还是权力的威势之下……,统统都要拉出来,在平常心之下,接受理性的严格拷问。产权和知识产权也不例外,也不能享受神圣的特权。

  二、产权并不神圣之一:"神圣"一说,没有法律根据

  1、把原则与法律混为一谈,属第一个"常识性谬误"

  的确,包括政协委员在内,一些人在呼吁在法律中写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例如重庆社科院的俞荣根委员认为,提出修改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的规定,赋予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在宪法中申明"国家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神圣"这种说法,毕竟没有真的写进法律。为什么?因为我们不是在谈论一个神学问题。无论是公产,还是私产,都只能在人间解决问题,而不可能在天国解决问题。当我们过去说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时,真的解决什么问题了吗?没有。再看别的国家,从资本主义社会最早的民法典――1840年法国民法典,到后来的德国民法典,都没有明文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正如法学专家钱明星表示的,"冷静看来,神圣不可侵犯这种语句,激情大于理性,与其说是法律原则,不如说更像是政治口号。现在再一味套用,并不太合适,可以有更完善的法律表述。比如在修改宪法时写上: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

  所以,这位网友说种种产权"都属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范畴",在法律上,犯了第一个"常识性谬误"。把某种抽象原则(如神学原则),与法律混为一谈了。

  2、把物权与知识产权在理论上混为一谈,属第二个"常识性谬误"

  这位网友好像很关心法律进展,了解当前保护私人产权的动态,但我发现他没有仔细辩析法律的细节问题。比如,他有意无意给人这样一个印象,物权的法律,可以直接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或二者适用的是同一个法律。

  当前,讨论私人所有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是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2002年12月23日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在物权法一编中明确规定,法律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草案并对私人所有权作出专章规定。

  知识产权显然不是物权,甚至"知识产权"一词中所说的"产权"是不是物权中说的"产权",法学界还在争论不休。当然有学者认为,此产权,就是彼产权。但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中说的产权,只是一种比喻性说法。此产权,不是彼产权。

  让我们看法律本身怎么界定。物权法草案采用概括主义界定所有权的概念,即第61条:"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按这个定义,知识产权的"产权",显然不符合"所有权"的标准定义。

  如果将来的法律最后确定,物权中的产权,与知识产权的产权,不是一个概念,甚至不是一回事。把二者混同,把一件事的原则安到另一件本质不同的事上,就会张冠李戴,就会闹笑话,就会犯"常识性谬误"。

  3、把物权与知识产权在实践上混为一谈,属第三个"常识性谬误"

  如果说,大家对前一个"常识性谬误"的产生,还可勉强解释为学术见解不同所致。下一个"常识性谬误"就纯属"硬伤"了。

  网友说,"大家都知道,西方法治文明是建立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理念基础上的,由此而来的是人的权利和人的尊严,以及以分权制衡为特点的政治体制。""正是这样的法治文明,再加上市场经济原则,才使现代物质文明成为可能。"

  结合上下文,可以清楚,由于作者物权和知识产权不分,他是把二者都当作了历史正面经验。这一来,与历史事实就严重不符了。

  说西方尊重物权上的私有财产,带来发展,这还算符合历史事实。

  但若说西方历史上就尊重知识产权为私有财产,带来发展,就完全不是这么回事了。别的不说,美国一直就是个"盗版国家"(《莱斯格:历史上美国本身也是个"盗版国家"》)。美国到1989年才加入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可以说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底线(如果不说是最低标准的话)。恐怕不能说美国现代物质文明,是它198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后的结果罢。

  三、产权并不神圣之二:产权的历史和逻辑都不支持神圣一说。

  这个观点,限于篇幅,不可能展开说。只能点到为止。(有兴趣者可以看我的专论。)

  1、原始法律和习俗不支持产权神圣说

  如果当真地说"神圣",只能看原始社会。因为那才是"神明"的时代。在那个时代不被尊奉为神圣的东西,就谈不上是真正的、本原的"神圣"。在宗教和神明支配的原始社会里,私人产权显然谈不上"神圣"。私人产权在历史上出现是很晚的事。如E.西德尼.哈特兰《原始法律》所说:"原始人远非卢梭想像中的那样,是自由自在而又无拘无束的生灵。相反,他的一切都处于其所在群体的习俗的禁锢之中,这不仅反映在社会关系上,也包括在其宗教、巫术、劳作、工艺行为中,总之,他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束缚在历史悠久的古老传统的锁链上"。当然,这也不一定意味着,原始社会是"公有制"或"共有制"。实际情况是,原始人根本没有产权概念,无论是公产而是私产。二者界限是模糊的。

  由此至少可以说明一个问题,神圣不可侵犯的某某产权,只能是二神圣,而不可能是"原装"神圣。既然不是原装的,我认为就应当降它一级,从宗教级,降到科学级,还是用科学来解释比较好。

  2、产权不神圣的逻辑支点

  产权不神圣的最重要的逻辑理由,是产权的交易成本使产权神圣不起来。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在"产权与盗窃之间的关系"中,讲了一个极端的情况。"盗贼对赃物并无合法的所有权,但他们有能力消费它,独吞它,靠它得到收入,还能卖掉它换钱。这些能力都具有所有权的味道。"推论是:"盗贼对赃物拥有产权这一事实意味着:如果所有者的财产有可能被盗,那么他对'自己'的财产就不会享有充分的权利,所有者就无法确保自己将来还能使用这些财产。他们实际的权利到底有多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他们财产的保护效果如何,也取决于他们自己采取何种防卫措施;但按理说,防卫费用越高,权利也就越有保证。"

  产权神圣论,去掉它的神学成分,还原成逻辑问题,在于它只注意到产权"应该"归谁,却没去解决"实际"归谁的问题。而实际能否得到产权,要看保护它的成本是高是低。所以,维护产权的制度交易成本,内在地成为产权合法性的构成基础之一。法律不可能为了维护一种抽象的正义,而不计代价地去做。总要考虑法律的现实性和可行性。这种现实性和可行性就会倒过来,影响问题本身的是非尺度。这还只是问题的冰山一角。

  可以说,新制度经济学,已把产权的神圣光环,彻底取消了。把它还原成利益分配的博弈或资源配置的博弈。

  四、知识产权更不神圣论

  如果说,产权本身,已无所谓"神圣"可言。那么,就算物权与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本质上是一样的,也推导不出知识产权的神圣性来。如果物权都不神圣,知识产权更不神圣了。

  从逻辑和法理看,物权的"神圣",经过还原后,是法律的有效性问题。只有有效实现的产权,才能是"神圣的",这样的法律才是有威严的。它一方面取决于法律的执行能力和执行成本,另一个方面,就是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财产本身的自然特性(最有关的是它消费上排他性的高低)。

  后面这一点正是物权与知识产权最大的不同所在。财产不同的自然特性,决定了产权执行成本的高低,进而影响着产权本身的合法性。

  物权与所有权之所以能"神圣"得起来,在于关键的一点相配:所有权要求排它性占有,与物质产品本身使用价值占有的排它性,是一致的。

  而知识产权的产权,之所以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产权,或所有权,在于所有权要求的排他性占有,与知识产品消费时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正好顶上了牛。

  这决定了物权与知识产权在所有权上的根本不同点:对非排他性产品的产权保护成本,一定高于排他性产品的产权保护成本;反过来说,非排他性产品的产权"神圣"性,一定弱于排他性产品产权的"神圣"性。由此可见,网友提出的"知识产权与有形的、物质的产权一样,都属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范畴"论断,它所有的逻辑链条,统统是断裂的。

  这就是我最后的结论:知识产权与有形的、物质的产权不一样,不属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范畴,至少在程度上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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