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富
【赛迪网讯】可拍照手机由于可能被用于偷拍而存在法律问题,并有间谍专用器材之嫌。考虑到手机生产商纷纷将竞争焦点集中在手机的功能扩展方面,更考虑到运营商们已经或即将推出的彩信等业务对该功能之依赖,这一疑问确实非同小可。
这种新型手机为何会遭到如此诘问?细看相关报道,我们发现,这种怀疑来自其独特的功能设计。这种手机把摄像头安装在手机的背部,并且还可以被隐藏起来,如果“佯装打电话,轻而易举地拍下一些机密东西或个人隐私”,就会导致法律问题。
诚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并且根据该法律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这种“窃听、窃照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如果这种新型手机真的是一种窃照器材,那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看来,使用这种新型手机还会有犯罪的风险?如果是这样,那么,谁还敢再用这种手机?笔者从法律实践及法律理论方面作一简单分析,目前看来,这种担心还是多余的。原因有二:
首先,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认定权利属于国家安全部。这种新型手机未经国家安全部认定,任何人都不应该把它等同于间谍器材。从报道来看,记者主要是向福州市国家安全局了解的情况,而且该局也仅仅是对这种手机的流行表示关注,并进行了开会讨论。但该局并没有也没有权利正式确认这种手机就是“窃照器材”。
其次,法律的实施也是要考虑到科技的发展,并保持与时俱进的态度。新技术的出现或多或少总会给法律的制订和实施带来各种新课题,但从法律的最基本原则来看,法律与科技进步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要营造一个稳定、文明、现代化的社会环境。
举一个最为接近的例子:《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把突发式收发报机列为间谍专用器材,以禁止间谍特务之间进行非法联络。但是,对于移动通信领域早已推出的文字短信息业务,相关方面并没有当做“间谍器材”进行禁止,就是这个道理。
从技术上分析,这种新型手机无非是把手机和数码相机的功能结合在一起,让我们的手机多了一个功能。在进行文字、语言沟通的同时,让我们可以和朋友、家人的沟通更加有声有色一点。当然,这种新技术的出现可能会别有用心的人当作犯罪的手段,但我们不能够因此而因噎废食。正如我们不能够因为菜刀可以杀人就禁止使用菜刀,不能够因为汽车可以撞人就要求人们骑马一样。(注:本文作者为网络界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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